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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宇邦新材V2 · 实盘不做把握 3/10
北京时间·🕒 发布 06-25 18:28:28·⚡ 决策 06-26 15:30:03 +21h01m·123.1 天前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原文宇邦新材↗ 原文
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7 债券代码:123224 债券简称:宇邦转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不做 301266.SZ
[分诊过滤] 纯程序性股东会决议公告(变更注册资本/超募资金补流),无订单/业绩/产品等实质催化,属日历可预期的常规治理披露且无超预期看点,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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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7
债券代码:123224
债券简称:宇邦转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6 月25 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6 月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5 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5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6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锋先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0 名,
代表股份83,899,52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8.6815%。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
83,199,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9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87名,代表公司股份699,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3%。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87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699,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699,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89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766,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0%;反对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

弃权2,4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0.9368%;反对1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02%;弃权2,4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752,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2%;反对14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弃权2,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9.0343%;反对14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55%;弃权2,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2%。
该议案获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黄昕、崔晓瑜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