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光库科技V2 · 实盘不做把握 5/10
北京时间·🕒 发布 06-25 18:40:32·⚡ 决策 06-26 14:51:06 +20h10m·123.1 天前
光库科技收购苏州安捷讯重组进展(补充法律意见三)——10个月前已公告deal的程序性披露,非新催化
信号是2025年8月即公告、11月定稿的安捷讯收购案的第3份补充法律意见,仅因分红把发行价37.45→37.25微调、确认加期评估未减值、deal对价16.4亿不变(占91bn市值约1.8%),纯程序性、无新催化,重组早已price-in。
📄 原文光库科技↗ 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
不做 300620.SZ
信号为2025年8月已公告、11月定稿的安捷讯收购案第3份补充法律意见(仅因分红微调发行价37.45→37.25、确认加期评估未减值、对价不变),纯程序性、无新催化,重组早已price-in;标的PE_ttm 437倍、20日+52%、今日-7.7%回落,估值与动量极致,本信号无方向性edge。非造假亦非不可交易,仅为‘已充分price-in、无edge’——不据此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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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关键理由
- 信号是2025年8月即公告、11月定稿的安捷讯收购案的第3份补充法律意见,仅因分红把发行价37.45→37.25微调、确认加期评估未减值、deal对价16.4亿不变(占91bn市值约1.8%),纯程序性、无新催化,重组早已price-in。
- 标的现价365元、PE_ttm 437倍、20日涨幅+52%(光互连主题:TFLN调制器龙头+安捷讯FAU+OCS驱动),估值与动量均已极致;今日-7.7%回落说明驱动股价的是行业主题而非这份法律文件,本信号无方向性edge。
- 这份披露也未到深交所审核通过/证监会注册的关键节点,对股价无边际影响——不属于值得据此出手的催化。
主要风险
- 若错:光互连/FAU主题仍强(国金今日研报称FAU未充分price-in、目标市值看1600e),deal推进的de-risk若叠加主题可能再拉一波,今日-7.7%回调若是上车点则会踏空——但这是博主题而非博本信号,且PE437+抛物线走势追高风险更大,不构成据本信号入场的理由。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000 字
3-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06F20250364-00017 号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拟发
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
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光库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出
具了德恒06F20250364-00007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德恒06F20250364-0001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6F20250364-00014 号《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针对上市公司实施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本次重组所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相关事宜,以及评估机构以2025 年12
月31 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相关加期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事宜,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类1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2-3
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
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
见(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
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
充法律意见(二)》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本所律师同意光库科技部分或全部在《重组报告书》
及其摘要中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光库科技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光库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2-4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5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 7
三、结论性意见...........................................................................................................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2-5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光库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二十次、第二十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06F20250364-00017 号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上市公司”)拟发
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
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光库科技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本所已出
具了德恒06F20250364-00007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德恒06F20250364-0001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6F20250364-00014 号《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针对上市公司实施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本次重组所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相关事宜,以及评估机构以2025 年12
月31 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相关加期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事宜,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类1 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2-3
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
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
(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
见(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
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
充法律意见(二)》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本所律师同意光库科技部分或全部在《重组报告书》
及其摘要中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光库科技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光库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2-4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5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 7
三、结论性意见...........................................................................................................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3-2-5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光库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第二十次、第二十二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