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华力创通V2 · 实盘不做把握 3/10
北京时间·🕒 发布 18:46:29·⚡ 决策 06-25 20:19:28 +1h32m·124.1 天前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6月)
📄 原文华力创通↗ 原文
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不做 300045.SZ
[分诊过滤] 仅为公司例行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合规治理文件,无任何具体经营/订单/业绩事件,纯日历性常规披露无超预期看点,过滤。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这条决策没有研究档案。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000 字
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
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
责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2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
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
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
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
责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2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
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
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