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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 原文华力创通↗ 原文
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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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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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
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及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不得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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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
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传真、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
应为独立董事)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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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
务。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