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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达股份发布《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例行公司治理制度,无交易价值
📄 原文钧达股份↗ 原文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6月修订)
1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
不做 002865.SZ
纯噪音:内容仅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这一程序性公司治理制度更新,无订单/业绩/政策/产品等任何可交易催化,事件级别不足以打动股价,故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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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险
- 纯制度性披露,无任何基本面/催化信息,不构成交易事件——唯一‘风险’是误把例行治理文件当信号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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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
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
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
(四)未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2
人员或者期限已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七)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未担任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十)法律法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公司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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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
4
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他相关协
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主要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
议记录;
(四)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5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公司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 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 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合
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
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3. 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
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4. 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案做出决定
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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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为原则,具体负责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实施之日起,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六月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
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
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
(四)未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2
人员或者期限已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七)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未担任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十)法律法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公司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3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
4
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其他相关协
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主要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
议记录;
(四)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5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公司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
(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 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 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合
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
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3. 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
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4. 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案做出决定
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
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公司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
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以真实、
6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为原则,具体负责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实施之日起,
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六月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