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仁东控股V3 · 实盘不做把握 5/10
北京时间·🕒 发布 06-27(北京日)仅日期·⚡ 决策 06-29 16:09:39·120.4 天前
仁东控股发布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942万股/0.83%,授予价5.51元,考核目标偏低)
股权激励草案非天然利好:考核目标极低(2026/2027营收或扣非净利增长仅10%/20%、且二选一),有利益输送嫌疑,非管理层强信心信号
📄 原文仁东控股↗ 原文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 声明 本公司及全…
不做 002647.SZ
已充分price-in且事件偏弱:草案考核目标极低(营收/净利二选一、10%/20%)属弱激励+利益输送嫌疑,公司TTM亏损、授予价5.51为均价50%深折价、规模仅0.83%;今日草案后首个交易日已大涨+9.18%近涨停,盘后再追无edge。做空不满足红线(无强空催化、‘涨多了’为弱理由、置信不高),故不追多亦不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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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6-27 · 扩散 high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股权激励草案非天然利好:考核目标极低(2026/2027营收或扣非净利增长仅10%/20%、且二选一),有利益输送嫌疑,非管理层强信心信号
- 公司TTM亏损(PE -163.8)使净利增长考核基数失真、授予价5.51元仅为120日均价50%大幅折价,叠加规模仅0.83%,对基本面与股价催化都很弱
- 今日(草案后首个交易日)已大涨+9.18%近涨停,事件已被强烈反应/price-in,更似妖股投机资金推动而非基本面,盘后再追无edge
主要风险
- 仁东控股无实控人、属支付/稳定币概念妖股,明日可能延续投机性脉冲(错过短线动量的风险),但这非可复制edge
- 若后续披露强于预期的真实业务催化(如支付/稳定币牌照进展),方向需重判——本次仅就激励草案本身定性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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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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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仁东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仁东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029.1657 万股的0.8334%。其中,拟首次授予753.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6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拟预留授予188.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6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5.51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
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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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当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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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
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公司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否则
预留权益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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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释义.................................................................................................................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章回购注销的原则....................................................................................... 25
第十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7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1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3
第十五章附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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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
指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或控股子公
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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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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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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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对公司整
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员工。公司当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
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7 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公司当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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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
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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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和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029.1657 万股的0.8334%。其中,拟首次授予753.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6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拟预留授予188.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6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拟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刘长勇
董事长、总经理
150.00
15.92%
0.1327%
2
邵明亚
董事
8.00
0.85%
0.0071%
3
沈文莱
副总经理
20.00
2.12%
0.0177%
4
苏永炎
副总经理
5.00
0.53%
0.0044%
5
房天浩
副总经理
150.00
15.92%
0.1327%
6
章凯
副总经理
50.00
5.31%
0.0442%
7
杨凯
董事会秘书
10.00
1.06%
0.0088%
8
刘丹丹
财务总监
10.00
1.06%
0.0088%
二、其他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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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29 人)
350.60
37.22%
0.3102%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7 人)
753.60
80.00%
0.6667%
预留部分
188.40
20.00%
0.1667%
合计
942.00
100.00%
0.83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公司当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公司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
4、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
票或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将前述限制性股票分配至其他激励对象。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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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入60 日期限之内。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公司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否则
预留权益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
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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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
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条件后,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期内为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
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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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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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5.5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5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5.24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5.51 元。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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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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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及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6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7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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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1、上述“扣非归母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层面财务数据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
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当年度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层面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应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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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仁东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仁东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029.1657 万股的0.8334%。其中,拟首次授予753.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6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拟预留授予188.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6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5.51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
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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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当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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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
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公司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否则
预留权益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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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释义.................................................................................................................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章回购注销的原则....................................................................................... 25
第十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7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1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3
第十五章附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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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
指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或控股子公
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仁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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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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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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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对公司整
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员工。公司当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
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7 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公司当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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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
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
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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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和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029.1657 万股的0.8334%。其中,拟首次授予753.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6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拟预留授予188.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66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拟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刘长勇
董事长、总经理
150.00
15.92%
0.1327%
2
邵明亚
董事
8.00
0.85%
0.0071%
3
沈文莱
副总经理
20.00
2.12%
0.0177%
4
苏永炎
副总经理
5.00
0.53%
0.0044%
5
房天浩
副总经理
150.00
15.92%
0.1327%
6
章凯
副总经理
50.00
5.31%
0.0442%
7
杨凯
董事会秘书
10.00
1.06%
0.0088%
8
刘丹丹
财务总监
10.00
1.06%
0.0088%
二、其他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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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29 人)
350.60
37.22%
0.3102%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37 人)
753.60
80.00%
0.6667%
预留部分
188.40
20.00%
0.1667%
合计
942.00
100.00%
0.83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公司当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公司2026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
4、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
票或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将前述限制性股票分配至其他激励对象。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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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入60 日期限之内。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公司2026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确定,否则
预留权益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
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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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
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条件后,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期内为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
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四、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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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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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5.5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5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5.24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5.51 元。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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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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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及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6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7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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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1、上述“扣非归母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层面财务数据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
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当年度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层面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应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