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金宏气体V2 · 实盘不做把握 5/10
北京时间·🕒 发布 06-27(北京日)仅日期·⚡ 决策 06-27 16:18:35·122.4 天前
金宏气体(688106.SH)盘后发布2026限制性股票激励草案,授予价23元/股(较现价折价33%),考核2026营收增10-15%/净利增20-40%
股权激励草案三项检验全不偏正面:授予价23元较现价34.5折价~33%(摊销~6760万分3年约拖累净利20-24%)、考核目标营收增10-15%/净利增20-40%且孰高规则触发值偏低不超预期、属HR性质明牌事件,量级不足以再驱动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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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46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不做 688106.SH
股权激励草案非天然利好且三项检验全不偏正面:授予价23元较现价34.5折价~33%(稀释/利益输送)、股份支付摊销~6760万分3年约拖累净利20-24%、考核目标营收增10-15%/净利增20-40%叠加孰高规则触发值偏低不超预期;事件属盘后明牌HR性质,量级不足以驱动股价。叠加股价20日已涨32%/5日涨14%、PE-TTM199估值透支、轨迹处冲高回落后反弹中段,做多无edge;方向中性略负仅属弱理由不构成强空催化,科创板个股不裸空。故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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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关键理由
- 股权激励草案三项检验全不偏正面:授予价23元较现价34.5折价~33%(摊销~6760万分3年约拖累净利20-24%)、考核目标营收增10-15%/净利增20-40%且孰高规则触发值偏低不超预期、属HR性质明牌事件,量级不足以再驱动股价
- 股价20日已涨32.28%/5日涨13.98%、PE-TTM高达199(市值185亿反推TTM净利仅~0.93亿)、13周轨迹冲133后砸至83现反弹108,涨幅与估值已透支,做多无明确edge且处冲高回落后的逆风段
- 方向偏中性略负但仅属弱理由(摊销/折价),不构成强空催化,科创板个股本次亦不裸空,故按不做处理
主要风险
- 若后续电子特气/半导体国产替代主题继续发酵,该股动量可能延续(踏空风险),但那是主题行情而非本激励事件驱动,需独立信号再判
- TTM净利极低致PE失真,若实为业绩拐点(利润触底回升),激励目标的高净利增速或暗示基本面改善,届时回踩企稳可另议小仓低吸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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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46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其他
股份来源
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36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880,100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0%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是,预留数量_______股(份);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______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5,880,100股
激励对象数量
204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7.00%
激励对象范围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骨干员工
授予价格
23.00元/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
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宏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
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2023 年11 月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024 年7
月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回购实施结束,公
司累计回购股份2,364,249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48%。
2024 年9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
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025 年2 月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截至回购实施结束,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465,747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51%。
上述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上述回购未对公
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1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538.49 万股的1.1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
施本激励计划目的相符。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4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914 人)的7.00%,包括: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3)公司骨干员工;
(4)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
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领取薪酬。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金向华先生,金向华
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负责全面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的战略方针、
主要决策及关键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本激励计划将金向华先生作为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和
长远发展。
除了金向华先生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外籍员工任职于海外业务开
拓岗位,在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方面有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
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权
益数量
(万股)
占授予权
益总数的
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金向华
中国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12.00
2.04
0.02
2
戴张龙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2.00
2.04
0.02
3
刘斌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8.00
1.36
0.01
4
师东升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8.00
1.36
0.01
5
戈惠芳
中国
职工代表董事
3.18
0.54
0.01
6
康立忠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7
宗卫忠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8.00
1.36
0.01
8
陈莹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00
1.36
0.01
9
吴佩芳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10
刘志军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0
0.68
0.01
11
陈琦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15
0.54
0.01
12
徐聪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00
0.34
0.00
13
汤剑波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50
0.77
0.01
小计13 人
92.83
15.79
0.17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公司核心业务人员189 人
488.89
83.14
0.91
其他外籍员工2 人
6.29
1.07
0.01
合计204 人
588.01
100.00
1.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
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日。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
23.00 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前1 个交易日均价,35.47 元/股
□前20 个交易日均价,30.36 元/股
□前60 个交易日均价,31.18 元/股
□前120 个交易日均价,29.41 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0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3.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
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5.47 元的50%,即
每股17.7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0.36 元的50%,即
每股15.18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1.18 元的50%,即
每股15.59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29.41 元的50%,
即每股14.71 元。
(三)定价依据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保持快
速发展的关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
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
东利益具有一致性。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
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
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 日期限之内。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
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
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7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条件。各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期
考核年
度
业绩考核指标类
别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定比2025 年)
净利润增长率(B)
(定比2025 年)
触发值
(An)
目标值
(Am)
触发值
(Bn)
目标值
(Bm)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2026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10%
15%
20%
40%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2027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20%
30%
40%
6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A)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B)
A≥Am 或B≥Bm
100%
Am>A≥An 或
Bm>B≥Bn
A/Am*100%或
B/Bm*100%
A<An 且B<Bn
0%
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与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分别计算结果的孰高值确定。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的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实际表现对其绩效进行考核,同时将按照以下表格中
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A/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
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
度。
八、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
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
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
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日)。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可分多批次),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
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6-046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其他
股份来源
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36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880,100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0%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是,预留数量_______股(份);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______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5,880,100股
激励对象数量
204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7.00%
激励对象范围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骨干员工
授予价格
23.00元/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
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宏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
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2023 年11 月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024 年7
月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回购实施结束,公
司累计回购股份2,364,249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48%。
2024 年9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
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025 年2 月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截至回购实施结束,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465,747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51%。
上述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上述回购未对公
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1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538.49 万股的1.1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
施本激励计划目的相符。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4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914 人)的7.00%,包括: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3)公司骨干员工;
(4)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
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领取薪酬。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金向华先生,金向华
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负责全面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的战略方针、
主要决策及关键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本激励计划将金向华先生作为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和
长远发展。
除了金向华先生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外籍员工任职于海外业务开
拓岗位,在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方面有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
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权
益数量
(万股)
占授予权
益总数的
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金向华
中国
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12.00
2.04
0.02
2
戴张龙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2.00
2.04
0.02
3
刘斌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8.00
1.36
0.01
4
师东升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8.00
1.36
0.01
5
戈惠芳
中国
职工代表董事
3.18
0.54
0.01
6
康立忠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7
宗卫忠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8.00
1.36
0.01
8
陈莹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00
1.36
0.01
9
吴佩芳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10
刘志军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0
0.68
0.01
11
陈琦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15
0.54
0.01
12
徐聪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00
0.34
0.00
13
汤剑波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50
0.77
0.01
小计13 人
92.83
15.79
0.17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公司核心业务人员189 人
488.89
83.14
0.91
其他外籍员工2 人
6.29
1.07
0.01
合计204 人
588.01
100.00
1.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
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日。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
23.00 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前1 个交易日均价,35.47 元/股
□前20 个交易日均价,30.36 元/股
□前60 个交易日均价,31.18 元/股
□前120 个交易日均价,29.41 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0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3.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
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5.47 元的50%,即
每股17.7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0.36 元的50%,即
每股15.18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1.18 元的50%,即
每股15.59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29.41 元的50%,
即每股14.71 元。
(三)定价依据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保持快
速发展的关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
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
东利益具有一致性。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
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
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 日期限之内。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
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
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7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条件。各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期
考核年
度
业绩考核指标类
别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定比2025 年)
净利润增长率(B)
(定比2025 年)
触发值
(An)
目标值
(Am)
触发值
(Bn)
目标值
(Bm)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2026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10%
15%
20%
40%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2027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20%
30%
40%
6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A)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B)
A≥Am 或B≥Bm
100%
Am>A≥An 或
Bm>B≥Bn
A/Am*100%或
B/Bm*100%
A<An 且B<Bn
0%
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与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分别计算结果的孰高值确定。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的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实际表现对其绩效进行考核,同时将按照以下表格中
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A/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
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
度。
八、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
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
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
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日)。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
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可分多批次),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
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