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金宏气体V2 · 实盘观望把握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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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688106.SH)披露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588万股/价23元/稀释1.1%
A股股权激励草案非天然利好,本案关键变量——解除限售考核目标在正文中未披露,无法确认是否超一致预期,经验库规则:三项不确认偏正面不LONG、至多观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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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
观望 688106.SH
A股股权激励草案非天然利好,且草案未披露解除限售考核目标,无法确认是否超一致预期(经验库:三项不确认偏正面不LONG至多观望);叠加股价20日已涨32%、PE199极度拉伸、摊销约占当期净利20-25%,无可追edge。等待:①董事会/股东会披露具体考核指标若显著超预期则翻多回踩低吸②股价回踩消化前期涨幅。盘后明牌不集合竞价抢筹(实测胜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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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关键理由
- A股股权激励草案非天然利好,本案关键变量——解除限售考核目标在正文中未披露,无法确认是否超一致预期,经验库规则:三项不确认偏正面不LONG、至多观望
- 股价20日已涨32%/5日涨14%且PE_TTM达199(现价34.5元),处极度拉伸位,激励草案属小级别事件(仅稀释1.1%),不足以在已大涨基础上再贡献追入edge
- 摊销约6800万元分2-3年摊(~2000-3000万/年),按PE反推TTM净利仅约9300万,摊销约占当期净利20-25%,对国信已点评的'利润承压'是实质拖累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披露的考核目标显著高于一致预期(高增长指引),则方向翻多,届时应改为回踩低吸——这是WATCH等待的核心条件
- 历史先例仅n=1(2021草案+3d+5.5%),样本不足且为不同市场环境,胜率参考价值低
历史先例(按相似度)
- 688106 2021-02-09 金宏气体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 原文 ↗
测688106 A股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草案公告日的反应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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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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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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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
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1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538.49 万股的1.1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
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0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4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914 人)的7.00%,包括公司(含子公
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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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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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生修订或变更,则激励计划的相应条款执行时遵循最新颁布的政策及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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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3
目
录......................................................................................................................... 6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3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2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7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8
第十五章
附则.......................................................................................................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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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金宏气体、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指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
外籍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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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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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
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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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
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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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
施本激励计划目的相符。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4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914 人)的7.00%,包括: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3、公司骨干员工;
4、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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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
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领取薪酬。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金向华先生,金向
华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负责全面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的战略方针、
主要决策及关键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本激励计划将金向华先生作为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和
长远发展。
除了金向华先生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外籍员工任职于海外业务
开拓岗位,在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方面有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
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日。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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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
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2023 年11 月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024 年7
月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回购实施结束,
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364,249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48%。
2024 年9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
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025 年2 月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截至回购实施结束,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465,747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51%。
上述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上述回购未对公
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1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538.49 万股的1.1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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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权
益数量
(万股)
占授予权
益总数的
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金向华
中国
董事长、核心技术
人员
12.00
2.04
0.02
2
戴张龙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2.00
2.04
0.02
3
刘斌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8.00
1.36
0.01
4
师东升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8.00
1.36
0.01
5
戈惠芳
中国
职工代表董事
3.18
0.54
0.01
6
康立忠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7
宗卫忠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8.00
1.36
0.01
8
陈莹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00
1.36
0.01
9
吴佩芳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10
刘志军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0
0.68
0.01
11
陈琦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15
0.54
0.01
12
徐聪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00
0.34
0.00
13
汤剑波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50
0.77
0.01
小计13 人
92.83
15.79
0.17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公司核心业务人员189 人
488.89
83.14
0.91
其他外籍员工2 人
6.29
1.07
0.01
合计204 人
588.01
100.00
1.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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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
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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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
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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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
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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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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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0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23.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
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5.47 元的50%,
即每股17.74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0.36 元的50%,
即每股15.18 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1.18 元的50%,
即每股15.59 元;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29.41 元的50%,
即每股14.71 元。
三、定价依据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保持快
速发展的关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
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
东利益具有一致性。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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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
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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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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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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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
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1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538.49 万股的1.1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
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00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4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914 人)的7.00%,包括公司(含子公
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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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十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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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生修订或变更,则激励计划的相应条款执行时遵循最新颁布的政策及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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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3
目
录......................................................................................................................... 6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3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2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7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38
第十五章
附则.......................................................................................................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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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金宏气体、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指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
外籍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的期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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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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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
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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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
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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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
施本激励计划目的相符。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04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2,914 人)的7.00%,包括: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3、公司骨干员工;
4、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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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
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领取薪酬。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金向华先生,金向
华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负责全面把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对公司的战略方针、
主要决策及关键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本激励计划将金向华先生作为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和
长远发展。
除了金向华先生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外籍员工任职于海外业务
开拓岗位,在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方面有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
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日。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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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
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2023 年11 月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2024 年7
月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回购实施结束,
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364,249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48%。
2024 年9 月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或自筹
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025 年2 月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截至回购实施结束,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465,747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51%。
上述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上述回购未对公
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8.01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538.49 万股的1.1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
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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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权
益数量
(万股)
占授予权
益总数的
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金向华
中国
董事长、核心技术
人员
12.00
2.04
0.02
2
戴张龙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2.00
2.04
0.02
3
刘斌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8.00
1.36
0.01
4
师东升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8.00
1.36
0.01
5
戈惠芳
中国
职工代表董事
3.18
0.54
0.01
6
康立忠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7
宗卫忠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8.00
1.36
0.01
8
陈莹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00
1.36
0.01
9
吴佩芳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1.70
0.02
10
刘志军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0
0.68
0.01
11
陈琦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15
0.54
0.01
12
徐聪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00
0.34
0.00
13
汤剑波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50
0.77
0.01
小计13 人
92.83
15.79
0.17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公司核心业务人员189 人
488.89
83.14
0.91
其他外籍员工2 人
6.29
1.07
0.01
合计204 人
588.01
100.00
1.1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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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权益的,董事
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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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
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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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
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
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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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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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0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23.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
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5.47 元的50%,
即每股17.74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0.36 元的50%,
即每股15.18 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31.18 元的50%,
即每股15.59 元;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29.41 元的50%,
即每股14.71 元。
三、定价依据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企业保持快
速发展的关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
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
东利益具有一致性。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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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
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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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