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辽港股份V2 · 实盘不做把握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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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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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度 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辽港 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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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度
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辽港
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本公司2026 年度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经理层成员。
二、适用期限
董事薪酬方案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至新的
薪酬方案审议通过后失效;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自本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后失效。
三、薪酬方案
(一)本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非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
责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对应的本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
独领取薪酬及津贴;
(2)在本公司未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
职责的非独立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春彦、程超英津贴为人民币20 万元/年(税
前),独立董事陈维曦津贴为人民币25 万元/年(税前)。津
贴发放不与本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仅为独立董事履行董事职
责的固定报酬。
(二)本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
本公司经理层成员按照本公司有关薪酬管理制度的规
定,依据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本公司经营业绩及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领取薪酬。
(三)薪酬构成及绩效占比要求
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
非独立董事和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
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本
公司相关计划实施情况确定,与本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相绑定。
四、薪酬支付说明
(一)董事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
他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
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
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二)经理层成员薪酬自董事会聘任当日起计算,基本
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
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三)以上薪酬均为含税薪酬。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
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和经理层成员的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由本公司从月度薪酬中代扣代缴。
(四)本公司董事、经理层成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
并予以发放。
(五)上述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
董事、经理层成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经理层成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6 日
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辽港
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本公司2026 年度董事、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经理层成员。
二、适用期限
董事薪酬方案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至新的
薪酬方案审议通过后失效;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自本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后失效。
三、薪酬方案
(一)本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1.非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
责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对应的本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
独领取薪酬及津贴;
(2)在本公司未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
职责的非独立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春彦、程超英津贴为人民币20 万元/年(税
前),独立董事陈维曦津贴为人民币25 万元/年(税前)。津
贴发放不与本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仅为独立董事履行董事职
责的固定报酬。
(二)本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
本公司经理层成员按照本公司有关薪酬管理制度的规
定,依据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本公司经营业绩及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领取薪酬。
(三)薪酬构成及绩效占比要求
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
非独立董事和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
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本
公司相关计划实施情况确定,与本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相绑定。
四、薪酬支付说明
(一)董事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
他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
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
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二)经理层成员薪酬自董事会聘任当日起计算,基本
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
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三)以上薪酬均为含税薪酬。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
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和经理层成员的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由本公司从月度薪酬中代扣代缴。
(四)本公司董事、经理层成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
并予以发放。
(五)上述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
董事、经理层成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经理层成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6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