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协创数据V3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北京时间·🕒 发布 06-27(北京日)仅日期·⚡ 决策 06-28 15:07:27·121.4 天前
协创数据发布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例行分红政策框架,无具体方案)
📄 原文协创数据↗ 原文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1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 或“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不做 300857.SZ
信号为证监会监管指引强制要求的例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仅含分红政策制度性条款、无任何具体分红金额或派息方案、无经营增量信息,非可交易催化剂(纯噪音)。该股近期已大涨(5日+19.7%/20日+31.8%,13周翻倍逼近52周高),驱动与本文件无关;不追高、不做多;亦不满足做空红线(无强空催化,'涨多了'不构成开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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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6-27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主要风险
- 该股近期已大涨(5日+19.7%/20日+31.8%),若误把例行文件当利好追高,接在高位回撤风险大
- 真实催化(若有)在别处,这份分红框架本身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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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
或“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正)》(证监会公告〔2025〕5 号)
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
本规划时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
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2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
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
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
现金分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在满足前述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时遵
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3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
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
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
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余情况、
资金情况等提出、拟订,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
4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股东回报规划监督机制
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
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
修改的原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后生效。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的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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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26 日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
或“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正)》(证监会公告〔2025〕5 号)
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
本规划时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
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2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
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
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
现金分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在满足前述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时遵
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3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
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
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
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余情况、
资金情况等提出、拟订,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
4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股东回报规划监督机制
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
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
修改的原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后生效。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的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
5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26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