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古井贡酒V3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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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4项常规议案均获通过,程序合法有效
📄 原文古井贡酒↗ 原文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45 层 电话:(86-551) 65226519 传真:(86-551)65226502 邮编:230000…
不做 000596.SZ
纯程序性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4项议案(年报/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换届/章程修订)均为事先已公告的常规事项,股东会通过仅为程序确认,无任何预期差或新增信息,无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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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45 层
电话:(86-551) 65226519 传真:(86-551)65226502 邮编:230000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0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2026)德恒19G20240197 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张蕾律师、汪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
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
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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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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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列席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 年6 月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6 月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和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
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2026 年6 月26 日上午9:30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6
日上午9:15 至9:25,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6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6 月26 日上午9:30 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司总部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主题酒店会议中心如期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0 人,代表股份271,889,37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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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51.4357%,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69 人,代
表股份485,3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918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股东
共计212 名,代表公司股份32,928,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93 %。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6 月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B 股的最后交易日为2026 年6 月17 日),上述人员均有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金辉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公司对每项议
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予以公布。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
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14 项,表决情况为: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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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81,41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553%;反对62,3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04%;
弃权73,839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77,38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5926%;反对62,3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65%;弃权73,839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1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76,41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537%;反对67,4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21%;
弃权73,739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72,38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5776%;反对67,4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017%;弃权73,739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07%。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96,51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603%;反对47,0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4%;
弃权74,039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92,48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6378%;反对47,0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407%;弃权74,039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16%。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95,488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600%;反对66,76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19%;
弃权55,3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91,466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6347%;反对66,76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998%;弃权55,3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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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22,107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359%;反对100,847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31%;
弃权94,595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18,085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4151%;反对100,847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8%;弃权94,595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831%。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0,980,672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13%;反对3,663,266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18%;
弃权173,6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76,65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170%;反对3,663,266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634%;弃权173,6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196%。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99,949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614%;反对62,6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05%;
弃权55,0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95,927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6480%;反对62,6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73%;弃权55,0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46%。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0,983,672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22%;反对3,660,266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08%;
弃权173,6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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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79,65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260%;反对3,660,266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544%;弃权173,6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196%。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1,001,067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79%;反对3,660,47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09%;
弃权156,0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97,045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780%;反对3,660,47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551%;弃权156,0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669%。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1,001,572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81%;反对3,659,966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07%;
弃权156,0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97,55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795%;反对3,659,966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535%;弃权156,0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669%。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0,983,167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21%;反对3,678,67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68%;
弃权155,7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79,145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245%;反对3,678,67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1.0095%;弃权155,7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660%。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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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62,94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493%;反对70,748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32%;
弃权83,86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58,91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5373%;反对70,74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117%;弃权83,86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510%。
1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梁金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2,730,412 股,
梁金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1,326,390 股。
13.02《选举李培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354,614 股,
李培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2,950,592 股。
13.03《选举周庆伍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3,865,553 股,
周庆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2,461,531 股。
13.04《选举闫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3,869,816 股,
闫立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2,465,794 股。
13.05《选举许鹏先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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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35,544 股,
许鹏先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31,522 股。
1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李静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35,895 股,
李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31,873 股。
14.02《选举张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47,077 股,
张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43,055 股。
14.03《选举罗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50,307 股,
罗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46,285 股。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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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
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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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
莉
见证律师:
张
蕾
见证律师:
汪
奎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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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德恒19G20240197 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张蕾律师、汪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
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
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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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所及列席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 年6 月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6 月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和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6)。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
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2026 年6 月26 日上午9:30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6
日上午9:15 至9:25,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6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6 月26 日上午9:30 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司总部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主题酒店会议中心如期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0 人,代表股份271,889,37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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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51.4357%,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69 人,代
表股份485,3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918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股东
共计212 名,代表公司股份32,928,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93 %。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6 年6 月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B 股的最后交易日为2026 年6 月17 日),上述人员均有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金辉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公司对每项议
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予以公布。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
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14 项,表决情况为: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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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81,41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553%;反对62,3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04%;
弃权73,839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77,38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5926%;反对62,3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65%;弃权73,839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1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76,41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537%;反对67,4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21%;
弃权73,739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72,38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5776%;反对67,4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017%;弃权73,739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07%。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96,51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603%;反对47,0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4%;
弃权74,039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92,48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6378%;反对47,0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407%;弃权74,039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16%。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95,488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600%;反对66,76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19%;
弃权55,3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91,466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6347%;反对66,76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998%;弃权55,3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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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22,107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359%;反对100,847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31%;
弃权94,595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18,085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4151%;反对100,847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018%;弃权94,595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831%。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0,980,672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13%;反对3,663,266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18%;
弃权173,6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76,65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170%;反对3,663,266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634%;弃权173,6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196%。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99,949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614%;反对62,6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05%;
弃权55,00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95,927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6480%;反对62,6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873%;弃权55,0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46%。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0,983,672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22%;反对3,660,266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08%;
弃权173,6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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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79,65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260%;反对3,660,266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544%;弃权173,6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196%。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1,001,067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79%;反对3,660,47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09%;
弃权156,0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97,045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780%;反对3,660,47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551%;弃权156,0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669%。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1,001,572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81%;反对3,659,966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07%;
弃权156,0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97,55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795%;反对3,659,966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9535%;弃权156,0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669%。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0,983,167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8.7421%;反对3,678,67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68%;
弃权155,71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79,145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88.5245%;反对3,678,67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1.0095%;弃权155,71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4660%。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 年度薪酬确认和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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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304,662,94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99.9493%;反对70,748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32%;
弃权83,861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58,91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99.5373%;反对70,748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117%;弃权83,861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510%。
1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梁金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2,730,412 股,
梁金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1,326,390 股。
13.02《选举李培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354,614 股,
李培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2,950,592 股。
13.03《选举周庆伍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3,865,553 股,
周庆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2,461,531 股。
13.04《选举闫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3,869,816 股,
闫立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2,465,794 股。
13.05《选举许鹏先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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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35,544 股,
许鹏先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31,522 股。
1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李静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35,895 股,
李静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31,873 股。
14.02《选举张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47,077 股,
张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43,055 股。
14.03《选举罗彪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04,450,307 股,
罗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以累积投票权同意股份数33,046,285 股。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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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
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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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
莉
见证律师:
张
蕾
见证律师:
汪
奎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