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晶华新材V3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北京时间·🕒 发布 06-29(北京日)仅日期·⚡ 决策 06-29 13:37:28·120.5 天前
晶华新材发布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股派现金红利0.10元(含税),7/6股权登记、7/7除权除息
这是一条纯程序性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分配方案早在2026-05-08年度股东会就已审议通过,无任何新增信息
📄 原文晶华新材↗ 原文
晶华新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5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做 603683.SH
纯程序性年度现金分红实施公告,方案5月8日已通过;每股派现0.10元对应现价仅0.34%股息率,经济量级可忽略,不构成股价催化,无交易edge——事件太小不足以打动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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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5-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关键理由
- 这是一条纯程序性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分配方案早在2026-05-08年度股东会就已审议通过,无任何新增信息
- 每股派现0.10元、对应现价29.32元仅约0.34%股息率,经济量级微不足道,除息日机械下调0.10元几乎不影响走势
- 无可交易edge:既不是超预期分红、也无送转,股价驱动与本公告无关(今日-3.96%系个股自身资金面)
主要风险
- 误把'实施公告'当成新催化:它只是落地已公告方案,不构成方向性信息
- 除权除息日(7/7)股价机械减0.10元属正常处理,勿误读为利空下跌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152 字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5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6
-
2026/7/7
2026/7/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5 月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6 年5 月8 日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情况,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91,204,457 股,扣
除回购专户1,882,800 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为289,321,657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0 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28,932,165.70 元(含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2025 年年度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
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中每股现金红利情况,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
=0.10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89,321,657×0.10)÷291,204,457≈0.10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前收盘价格-0.10)÷(1+0)=(前收盘价格-0.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6
-
2026/7/7
2026/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周晓南、周晓东、白秋美、周锦涵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0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
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
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
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人民币现金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0.09 元。
(5)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0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1)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2)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完成行权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6 月15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晶华新材关于调整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41)。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167522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9 日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5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6
-
2026/7/7
2026/7/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5 月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6 年5 月8 日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情况,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91,204,457 股,扣
除回购专户1,882,800 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为289,321,657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0 元(含税),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28,932,165.70 元(含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2025 年年度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
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中每股现金红利情况,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
=0.10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89,321,657×0.10)÷291,204,457≈0.10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前收盘价格-0.10)÷(1+0)=(前收盘价格-0.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6
-
2026/7/7
2026/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周晓南、周晓东、白秋美、周锦涵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0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
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
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
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人民币现金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0.09 元。
(5)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0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1)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2)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完成行权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6 月15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晶华新材关于调整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41)。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1167522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9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