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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力量钻石V3 · 实盘不做把握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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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发布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程序性确认股东会通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

📄 原文力量钻石↗ 原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做 301071.SZ
纯程序性披露(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议案过会属6-23通知后的可预期确认,文件未披露募投变更实质内容→方向判不出、无预期差、无edge;股价已13周暴涨143%且PE177,既无强看空催化(做空红线不满足,'涨多/估值高'不可作空理由)也无做多依据,故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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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主要风险

  • 文件仅程序性确认股东会合规,未披露募投变更的具体内容/方向,无法据此判定利好或利空
  • 股价13周已暴涨143%、近5日+27%、PE177、换手15%,纯主题投机盘,今日已收-8.58%疑似见顶反转,任何方向都属高风险博弈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3,390 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东大名路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 层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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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02G20210373-00002 号
致: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出席
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
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见
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
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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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见证律师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www.szse.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查验《会议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
股东会;3.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等。
经本所见证律师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6 月23 日,公司董事会在规定媒体发布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026 年6 月29 日14:30,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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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2.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表;3.本
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3,136,1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029%。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0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5,734,4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24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线上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
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验现场参会股东所填写的
表决票;4.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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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66,091 股,反对33,320 股,弃权11,180
股。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
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
事项。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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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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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房可
见证律师:
丁忆童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