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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广和通V3 · 实盘不做把握 5/10
北京时间·🕒 发布 20:15:09·⚡ 决策 06-29 20:40:08 +24m59s·120.2 天前

广和通(300638)披露中信证券核查意见,确认现金收购航盛电子37.16%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规定——属程序性文件

此为独立财务顾问关于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意见,是重组草案的程序性配套文件,非新催化(经验库#5/#6/#9:进展/核查类只对最终获批落地正向定价)

📄 原文广和通↗ 原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和通”)拟 以支付现…
不做 300638.SZ
①程序性文件非新催化:收购控制权3月24日已公告、近3个月旧闻,今日仅为财务顾问合规核查意见(经验库#5/#6/#9);②已充分被市场消化且无上行边际:股价自公告以来持续下行(13周轨迹100→74)、今日收跌-5.5%创52周新低,市场对该现金收购给负面定价,做多=逆势接飞刀(经验库#3);③不满足做空红线:仅'下行+程序性文件'属弱理由,不可裸开空。综合无可交易edge,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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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理由

  • 此为独立财务顾问关于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意见,是重组草案的程序性配套文件,非新催化(经验库#5/#6/#9:进展/核查类只对最终获批落地正向定价)

主要风险

  • 若市场把今晚披露的完整重组草案(首次明确37.16%+一致行动控制)解读为实质性进展,次日可能有脉冲反弹——但概率低,且仍受经营者集中审批不确定性压制
  • 现金收购下游汽车电子(低毛利)被市场视为稀释而非增厚,股价自3月公告以来持续走弱即是投票结果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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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和通”)拟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
“航盛电子”)37.16%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
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为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根据《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汽车制造业”中“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分类代码C3670)。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技
术”,属于鼓励类行业。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
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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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2024修订)》《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达到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应当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上市公司将在取得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后实施本次交易。
5、本次交易符合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为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境内主体的股份,不涉及对外投资,不存在
违反对外投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对
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
要求。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
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
市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在参考众华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确定的评估值的基础上,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评估师与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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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性。根据众华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
(四)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交易对方持有的航盛电
子37.16%股份权属清晰,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
情形,不存在其他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
可预期的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亦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宜。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不涉及债务债权转移情况,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上市公司已深
耕车载无线通信模组多年,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作为汽车电子行业上下游,在主
要产品、产业资源、全球化战略、研发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协
同效应。本次上市公司通过整合下游企业,将实现从车载通信模组供应商向全栈
式汽车电子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转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体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进一步增加,从而增厚每股收益,提升股东回报能力,为
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不存
在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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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较为规范的法人治
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
承诺,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
性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并根据前述内部治理制度进行
重大事项决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具有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仍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进一步完善和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不存在收购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故不适
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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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聪
卢乾明
何迎港
戴泽伦
魏壮川
黄希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