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ST同德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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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德及全资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法院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公告来自巨潮资讯法定披露,法院裁定写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经财产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对公司偿债能力和信用状态的一阶负面信息。
📄 原文ST同德↗ 原文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 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不做 ST同德(002360.SZ)
ST同德(002360.SZ)公告显示公司及子公司被执行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一阶利空;当前无持仓可减,且A股个股默认不因该类利空裸开空,因此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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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0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公告来自巨潮资讯法定披露,法院裁定写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经财产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对公司偿债能力和信用状态的一阶负面信息。
- 公司及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未来发现可执行财产仍可再次申请执行,事件没有形成正向反转。
- 当前组合空仓,A股ST个股利空不适合反手做多,且默认不裸开空,因此最合理动作是回避。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公司披露和解、债务重组或现金流改善,负面信用判断可能阶段性缓和。
- ST小盘股价格可能受壳资源、重整预期或短线资金扰动,事件方向与短期股价可能背离。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25 字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 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止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
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
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因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25 年9 月22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 民初11104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已
于2025 年11 月10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5 年9 月23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下发
《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5 民初111045 号】《民事裁定书》【(2025)
沪0115 民初111045 号之一】,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联合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949,662.50 元、留购价款100 元、截至2025 年
1 月10 日的逾期利息1,205,074.15 元以及自2025 年11 月11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379,680.90 元、律师费损失190,000 元、诉讼保全
保险费损失22,526 元。详见公司于2025 年11 月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2026 年1 月27 日,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6)
沪0115 执346 号】。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沪0115 执346 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友诚路149 号45 层、46 层(实际建筑楼层为39 层、40 层)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
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
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同德
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 年1 月7 日立
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
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自2026 年2 月6 日至2027 年2 月5 日止,
上述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在强制措施届满前一个月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载明
查封、冻结到期日,逾期未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或申请书未明确载明查
封、冻结到期日,导致查封、冻结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法律后果。
3、因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限制其高消费。经与
申请执行人约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
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
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
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同德科
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
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
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6)沪0115 执346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1 日
证券简称:ST 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止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
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
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因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25 年9 月22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
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 民初11104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已
于2025 年11 月10 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5 年9 月23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下发
《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5 民初111045 号】《民事裁定书》【(2025)
沪0115 民初111045 号之一】,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联合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949,662.50 元、留购价款100 元、截至2025 年
1 月10 日的逾期利息1,205,074.15 元以及自2025 年11 月11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379,680.90 元、律师费损失190,000 元、诉讼保全
保险费损失22,526 元。详见公司于2025 年11 月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2026 年1 月27 日,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6)
沪0115 执346 号】。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沪0115 执346 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友诚路149 号45 层、46 层(实际建筑楼层为39 层、40 层)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
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
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同德
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
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 年1 月7 日立
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
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自2026 年2 月6 日至2027 年2 月5 日止,
上述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在强制措施届满前一个月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载明
查封、冻结到期日,逾期未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或申请书未明确载明查
封、冻结到期日,导致查封、冻结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法律后果。
3、因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限制其高消费。经与
申请执行人约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
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
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
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同德科
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
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
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6)沪0115 执346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