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苏豪弘业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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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最高院再审诉讼获驳回,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维持
最高院驳回迈尔控股再审申请,方向上解除一个历史诉讼尾部风险,但一审、二审此前均已判定公司不承担责任,增量惊喜有限。
📄 原文苏豪弘业↗ 原文
苏豪弘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6-034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不做 苏豪弘业(600128.SH)
诉讼胜诉方向虽偏利好,但一审、二审已胜诉且仅涉及199.82万元预计负债,增量财务影响太小,缺乏正期望交易边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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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0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最高院驳回迈尔控股再审申请,方向上解除一个历史诉讼尾部风险,但一审、二审此前均已判定公司不承担责任,增量惊喜有限。
- 公告披露前期仅计提预计负债199.82万元,即便后续冲回,对苏豪弘业(600128.SH)利润和市值弹性都很小。
- 该事项自2020年以来多次披露,属于长期诉讼进展的最终确认,不是新的经营订单、业绩上修或资产重估催化。
主要风险
- 若市场短线偏好小盘诉讼解除题材,可能出现情绪性高开,但基本面弹性不足以支撑追高。
- 最终会计处理仍以审计财报为准,但金额较小,不改变公司主业判断。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159 字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6-034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就与迈尔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的诉讼事项,已披露一审、二审判决结
果及迈尔控股申请再审的相关情况,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 年11
月14 日、2023 年11 月22 日、2023 年12 月23 日、2025 年9 月11 日和2026
年3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0-05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72)《苏
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86)《苏豪弘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2025-048)《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
展的公告》(临2026-008)”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裁定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迈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 号好景商业
中心27 楼18 室
代表人:陆慧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 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一审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2.再审请求
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51 号民事判决书与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 民终2892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
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申请人苏豪弘业负担。
二、裁判情况
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6)最高法民申868 号)裁定如下:
驳回迈尔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次再审裁定亦驳回迈尔控股的再
审申请。前期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就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199.82 万元,
后续将根据本裁定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
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1 日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6-034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前期就与迈尔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尔控股”)的诉讼事项,已披露一审、二审判决结
果及迈尔控股申请再审的相关情况,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0 年11
月14 日、2023 年11 月22 日、2023 年12 月23 日、2025 年9 月11 日和2026
年3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0-052)《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72)《苏
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86)《苏豪弘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2025-048)《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
展的公告》(临2026-008)”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裁定基本情况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迈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 号好景商业
中心27 楼18 室
代表人:陆慧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 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一审第三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2.再审请求
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51 号民事判决书与江苏省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 民终2892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
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申请人苏豪弘业负担。
二、裁判情况
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6)最高法民申868 号)裁定如下:
驳回迈尔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次再审裁定亦驳回迈尔控股的再
审申请。前期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就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199.82 万元,
后续将根据本裁定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
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