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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阳光诺和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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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诺和披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属于公司治理制度文件更新

本公告仅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文本,内容是合规治理流程,不涉及订单、产品、审批、业绩或经营变化。

📄 原文阳光诺和↗ 原文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6 年7 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做 阳光诺和(688621.SH)
公司治理制度披露不改变收入、利润、订单、研发进展或监管审批,缺少可交易因果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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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0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本公告仅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文本,内容是合规治理流程,不涉及订单、产品、审批、业绩或经营变化。
  • 制度文件无法形成对阳光诺和(688621.SH)短周期收入、利润、现金流或估值的直接可量化传导。
  • 首读正文即可判定不是可交易催化,不需要进一步做行情、传播或反证检索。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另有被暂缓披露事项解除并单独公告,应按新公告重新评估。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494 字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6 年7 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
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
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有关消息难以保密。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
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6 月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