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万德斯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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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斯就鄂尔多斯永煤矿业工程款纠纷提起约5585万元诉讼
公告本质是应收工程款及保证金追偿诉讼,法院仅已立案受理且尚未开庭,不是新增订单、业绩兑现或监管批准类正向催化。
📄 原文万德斯↗ 原文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6-025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做 万德斯(688178.SH)
仅为诉讼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且损益影响不确定;既可能是潜在回款,也反映应收回款风险,方向和短期业绩增量都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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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0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本质是应收工程款及保证金追偿诉讼,法院仅已立案受理且尚未开庭,不是新增订单、业绩兑现或监管批准类正向催化。
- 涉案金额约5585.34万元,但公司明确提示诉讼结果及对本期、期后损益影响均不确定,短期无法形成可验证的利润增量。
主要风险
- 若后续胜诉并实际回款,可能改善现金流,但当前阶段只是立案,尚不足以交易。
- 建设工程款纠纷也反映客户回款和项目结算风险,方向并非单纯利多。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394 字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6-025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5,585.34 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具体详见“诉讼请求部分”)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
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
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内蒙古鄂
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内0627 民初5543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公
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法院
提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案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 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7693791XL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哈日木呼尔村
法定代表人:李常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1,141,712.77 元及利息(利息以
41,141,712.77 元为基数,自工程交付之日2026 年2 月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 倍计算,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67,978.6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要求所产生的增加费用合计4,211,735.53
元及利息(利息以4,211,735.53 元为基数,自2026 年2 月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暂计
算至起诉之日为39,309.53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0 元、安全保证金500,000
元,合计10,50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0,500,000 元为基数,自
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 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1、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24 年4 月12 日,原告与联合体成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
同被告签订《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主
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建“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
用工程”。合同总价款235,000,000.00 元,为固定总价合同,但经发包人同意的增
减款项可予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已经过四方联合验收
并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于2026 年2 月9 日将全部车间钥匙移
交被告,完成交付。
2、被告拖欠合同范围内工程款41,141,712.77 元
根据《主合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拨付工程款至90%”。案涉工
程已竣工交付,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即211,500,000.00 元。然而截至起
诉之日,被告仅支付160,305,881.23 元,仍有51,194,118.77 元未付(不含10%质量
保证金)。原告在施工期间通过工程借款及农民工工资代付形式向被告借款
10,052,406.00 元,原告同意以工程款折抵。折抵后被告尚欠41,141,712.77 元。
关于逾期利息:《主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LPR 两倍支
付违约金。自2026 年2 月9 日交付起算,被告逾期已远超56 天,原告主张按2
倍LPR 计息于约有据。
3、被告应支付合同外三项变更增项费用4,211,735.53 元
包括屋面载荷增加费用2,093,603.04 元、冬季施工费用1,173,388.00 元、四项
签证增项费用944,744.49 元。
4、被告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1,050 万元
原告已依约以现金电汇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500 万元、由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江
宁支行开具500 万元履约保函(被告已于2026 年5 月28 日向银行提款500 万元)、
支付安全保证金50 万元,合计1,050 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应于“EPC 工
程168h 性能验收合格”后返还。现各车间168h 性能测试均已完成,返还条件已成
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涉及诉讼,主要系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致,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
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4 日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6-025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5,585.34 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具体详见“诉讼请求部分”)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
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
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内蒙古鄂
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内0627 民初5543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公
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法院
提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日,该案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 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7693791XL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哈日木呼尔村
法定代表人:李常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41,141,712.77 元及利息(利息以
41,141,712.77 元为基数,自工程交付之日2026 年2 月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 倍计算,
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67,978.6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要求所产生的增加费用合计4,211,735.53
元及利息(利息以4,211,735.53 元为基数,自2026 年2 月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暂计
算至起诉之日为39,309.53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0 元、安全保证金500,000
元,合计10,50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0,500,000 元为基数,自
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 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1、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24 年4 月12 日,原告与联合体成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
同被告签订《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主
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建“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
用工程”。合同总价款235,000,000.00 元,为固定总价合同,但经发包人同意的增
减款项可予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已经过四方联合验收
并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于2026 年2 月9 日将全部车间钥匙移
交被告,完成交付。
2、被告拖欠合同范围内工程款41,141,712.77 元
根据《主合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拨付工程款至90%”。案涉工
程已竣工交付,被告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即211,500,000.00 元。然而截至起
诉之日,被告仅支付160,305,881.23 元,仍有51,194,118.77 元未付(不含10%质量
保证金)。原告在施工期间通过工程借款及农民工工资代付形式向被告借款
10,052,406.00 元,原告同意以工程款折抵。折抵后被告尚欠41,141,712.77 元。
关于逾期利息:《主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LPR 两倍支
付违约金。自2026 年2 月9 日交付起算,被告逾期已远超56 天,原告主张按2
倍LPR 计息于约有据。
3、被告应支付合同外三项变更增项费用4,211,735.53 元
包括屋面载荷增加费用2,093,603.04 元、冬季施工费用1,173,388.00 元、四项
签证增项费用944,744.49 元。
4、被告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1,050 万元
原告已依约以现金电汇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500 万元、由中国农业银行南京江
宁支行开具500 万元履约保函(被告已于2026 年5 月28 日向银行提款500 万元)、
支付安全保证金50 万元,合计1,050 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应于“EPC 工
程168h 性能验收合格”后返还。现各车间168h 性能测试均已完成,返还条件已成
就。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涉及诉讼,主要系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致,公司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起诉,公司预计本次诉讼
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4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