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阿科力Codex · 实盘可交易 · 做多市场:A股○ 未成交把握 5/10
北京时间·🕒 发布 07-04(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00:00:17·⚡ 决策 07-04 01:44:07 +1h43m·116.1 天前
阿科力收购方华芯智基适格性获律师核查,控制权变更进入协议与复牌阶段
本次律师专项核查确认华芯智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叠加同日签署股份转让和定增认购协议,使阿科力控制权变更从筹划进入可执行阶段。
📄 原文阿科力↗ 原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收购方适格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
○ 未成交
日 K 取自复盘打分切片 · 蓝点/蓝虚线 = 纸面入场价 · 灰虚线 = 纸面离场 · 持有期红底 = 赚(价格在入场线上方)、绿底 = 亏
💡 交易逻辑本次律师专项核查确认华芯智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叠加同日签署股份转让和定增认购协议,使阿科力控制权变更从筹划进入可执行阶段。
怎么买 集合竞价买入 不高于 43.56(超上限不成交)
怎么卖 止盈 +8%(半仓)/+18%(清仓) · 止损 -7% · 时间止损 3日 · ⚠️ 止损可能打不出去
失效/反转 若上交所合规性审核、股份过户、股东会或定增注册出现实质障碍,或公司明确否认华芯智基资源会导入COC业务,则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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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走势
做多 603722.SH 阿科力
建仓日早于近 30 天,只有日线图
成交明细 · 纸面
做多 603722.SH 阿科力
| 收益状态 | 未成交 未成交 |
|---|---|
| 进场成交 | — |
| 离场成交 | — |
| 成本 | +0.00% |
| 计入收益 | +0.00% |
| 未成交原因 | limit_up |
| 计入 | 同日重复,不计入曲线 |
| 建仓日 | 2026-07-06 · 进场不早于新闻时刻 + 2 分钟 |
| 契约提示 | LIMIT_AND_CHASE |
收益口径 event_time_plus_2min_10min_walk_open_topup_to_next_open_exchange_calendar_fill_model_local_notional_v9 · method_id m8db1cbc8f2d · 截至 2026-10-28 03:31
研究档案
消息传播链
- 市场首次集中获知阿科力筹划控制权变更并自6月29日起停牌,说明控制权主题不是7月3日首次出现。市场反应:603722.SH停牌前6月26日涨停10.0%。
- 财联社披露相关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股票将于2026年7月6日复牌。市场反应:股票仍处停牌窗口,未形成连续竞价反应。
- 财联社进一步披露阿科力拟定增募资不超过3.75亿元,华芯智基将成为控股股东。市场反应:股票仍停牌,复牌反应将集中在7月6日。
-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确认华芯智基符合收购人适格性要求,是控制权变更必备法律文件之一。市场反应:A股周末闭市,尚无复牌交易。
关键理由
- 本次律师专项核查确认华芯智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叠加同日签署股份转让和定增认购协议,使阿科力控制权变更从筹划进入可执行阶段。
- 华芯智基拟认购不超过3.75亿元定增并取得控股权,金额约为阿科力停牌前市值38.70亿元的9.7%,且新实控人在光学与半导体领域资源可强化公司COC材料向光学、半导体场景导入的叙事。
- 量级上,阿科力2025年收入约4.86亿元、归母净亏损约3520万元,2026Q1收入1.48亿元、亏损约1300万元;本次定增现金约3.75亿元主要补流,短期不是直接利润增量,但对亏损转型期资金基数和COC导入预期有较大支撑。
主要风险
- 该事项仍需上交所合规性审核、过户、股东会审议、上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交易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 股价停牌前已在6月26日涨停,复牌可能一字涨停买不到或高开后兑现,且COC商业化放量尚需时间,当前主业仍亏损。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日期 2026-04-26 · 影响 weakens
开源化工研报指出阿科力2025年亏损扩大、2026Q1继续亏损,新产品放量尚需时间。
检索:阿科力 2026 主业承压 COC 产品 收入 占比 亏损 风险 原文 ↗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kb_search · 影响 none
未命中足以推翻控制权变更和半导体资源导入逻辑的明确反证,但商业化兑现仍缺少订单级证明。
检索:阿科力 COC 半导体 光学 华芯智基 肖迪 郑东 客户资源 负面 风险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2 种)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 kb_search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915 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本所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就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适格性进行查验,
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正文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相关事项、针对本专项
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且不对非法律事项以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3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制作
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
容,但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核查所依据的资料均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或来自公开信息渠
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保证,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文件、信息资料和
相关背景材料,并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4
正 文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及其征信报告、公共信用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企查查(https://www.qcc.com )、百度
(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作为收购人的适格性
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
作为收购人的适格性要求。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青岛华芯智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本所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就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适格性进行查验,
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正文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适格性的相关事项、针对本专项
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且不对非法律事项以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3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为本次权益变动所制作
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
容,但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核查所依据的资料均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或来自公开信息渠
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保证,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文件、信息资料和
相关背景材料,并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4
正 文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及其征信报告、公共信用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京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企查查(https://www.qcc.com )、百度
(https://www.baidu.com)的公开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作为收购人的适格性
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
作为收购人的适格性要求。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