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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万德斯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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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斯被诉要求连带赔偿约7.56亿元,案件尚未开庭且公司否认重大经营影响

该事件是一阶诉讼利空:万德斯作为被告之一被要求对坍塌事故相关损失承担共同及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约7.56亿元。

📄 原文万德斯↗ 原文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6-026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不做 万德斯(688178.SH)
诉讼公告是一阶利空,不能反手做多;A股个股默认无法裸空,且案件尚未开庭、索赔金额为原告单方诉请,同向交易不可执行,当前不做,可考虑降低相关已有多头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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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该事件是一阶诉讼利空:万德斯作为被告之一被要求对坍塌事故相关损失承担共同及连带赔偿责任,涉案金额约7.56亿元。
  • 公告同时披露案件尚未开庭、索赔金额为原告单方诉请,公司律师认为主要税款与停产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损益影响不确定。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法院支持较高比例赔偿或要求计提预计负债,可能继续压制万德斯估值。
  • 当前事件方向偏空,但A股个股默认无法裸空,且公告本身仍处诉讼初期,不能用“跌多了”反手做多。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5,462 字
1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6-026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原告在本次诉讼中起诉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德斯公司”)承担因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
理及综合利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坍塌事故共同赔偿及连
带清偿责任的金额共计约7.56 亿元,并起诉另外两名共同被告对上述金
额承担共同及连带赔偿责任(详见下文“诉讼请求”部分)。其核心诉讼
请求1 主张各项事故损失221,340,943.47 元,主要包括原告称因本次事故
丧失“绿色矿山评审资格”,需额外补缴的税款200,192,024 元;其核心
诉讼请求2 主张赔偿其事故停工损失522,186,700 元,其计算依据为单方
主张日产销煤炭“约2.62 万吨,日均利润337.81 元/吨”,因“政府相关
部门责令其自2023 年10 月19 日至12 月29 日期间停工停产”,故产生
可得利润损失522,186,70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前期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
持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涉案项目工程款及侵权
损失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7 月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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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2026-025)。本案纠纷与前述诉
讼事项均与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相关。公司在收
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分析、
论证。代理律师团队根据现有材料评估,认为:
“1、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原告永煤矿业对发生马泰壕项目事故,自身负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
2、相关被告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因单体车间工期延误或事故而导
致原告被取消“绿色矿山资格”和停工整顿,原告主张的补缴税款和停
工期间预期可得利益合计约7.22 亿元,转移了损失事故主体、远远扩大
了事故损失的主体范围,也不符合违约损失赔偿法定规则。更何况依法
纳税系原告法定义务,免税机会的丧失不能认定为“损失”;
3、原告永煤矿业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取消其“绿色矿
山资格”和停工整顿,导致其补缴税款和停工停产。本质是属于行政管
理行为的后果,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原告永煤矿业主张的以历史数据统计计算的停工期间预期可得利益
5.22 亿元,但停工未对煤矿待开采煤炭储量的价值造成损失,只是相关
对应开采量的延期开采和销售。
综上,原告将远高于涉案项目主合同金额的补缴税款损失及停产损失强
加于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意见为律师评估意见,诉讼最终结果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代理律师团队对本案法律意见详见下文“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涉案项目事故主要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由涉案多方共同
承担,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并将密切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原告起诉状所载诉讼请求的金额,
不代表法院最终审理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送达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6)内06 民初
144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因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截至本公
告日,该案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7693791XL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哈日木呼尔村
法定代表人:李常伟
被告一: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1186C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拱秀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付元
被告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 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被告三:江苏福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20AQX49F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宁六路1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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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月娥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因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项
目坍塌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拆除费用、清理废墟费用、
修复重建费用、工期延误损失、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费用、事故善后及处置费
用、额外污水处理费用、代付工人工资、缴税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截至起诉之日
暂计为人民币221,340,943.47 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2023 年10 月19 日至2023 年12 月29 日
期间因坍塌事故而停工停产的损失,截至起诉之日暂计为人民币522,186,700 元(最
终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设计费70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提供不合格设计文件的违约金3,190,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法分包违约金638,000 元;
6、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金678,000
元;
7、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不予退还被告二支付的安全保证金500,000 元;
8、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750,000 元;
9、请求判令三被告对上述第1、2、8 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
二、被告三对上述第6、7 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请求判令被告二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及案
涉项目政府备案要求,向原告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具体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并配
合原告办理案涉项目的政府竣工验收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
11、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原告合理维权费
用;
1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5
(三)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1、本案背景
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总包单位,被告一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煤杭州院”)为涉案项目的设计单位,被告三江苏福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涉案项目“预处理综合车间(一车间、二车间)”的钢结构分包单位。具体背景详
见公司于2026 年7 月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4)。
2、被告联合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导致案涉
项目发生坍塌事故
(1)中煤杭州院未能完成最基本的设计工作,违法分包设计工作,严重违反
合同约定
根据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伊金霍洛旗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
程建设项目“10·19”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本次事故的
关键原因包括:
1)中煤杭州院违法违约将案涉项目的钢柱结构设计分包给无钢柱结构设计资
质的游苏翔服务部,由其来设计马泰壕水处理项目钢结构施工图;
2)中煤杭州院未对设计方案仔细审核,未能发现钢柱结构设计图结构计算书中
高强度螺栓数据的计算错误,也未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
(2)万德斯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施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万德斯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在承包期间未尽到安全监督和管理
的职责,未能基本保障案涉项目的质量安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坍塌事故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基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三被告应
共同赔偿原告因坍塌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已经产生的损失至少221,340,943.47 元,其中包括1)本次事故造成已建工
程全部毁坏、拆除重建,原告为此已支出现场拆除、垃圾清运、安全检测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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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计9,129,208 元;2)原告为处理事故支付的医疗救治、抢险等费用,暂计2,106,256
元;3)因事故导致水处理车间不能按时投产,原告增加地面水池水处理费用
4,861,049.47 元;4)因事故影响,原告在2024 年绿色矿山建设评审公示中被取消
相应资格,由此原告需额外补缴税款,仅2025 年一个年度,原告已实际补缴
200,192,024 元;5)原告已代万德斯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合计5,052,406 元。
另外,本次事故发生前,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马泰壕煤矿厂区处于正常运营状
态,每日可产出并销售煤炭约2.62 万吨,日均利润337.81 元/吨,每日产出净利润
达约885.06 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责令停止
马泰壕煤矿厂区的全部作业,进入事故调查阶段,案涉项目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自
2023 年10 月19 日至12 月29 日期间,马泰壕煤矿无法正常作业开采煤炭,影响
利润至少高达522,186,700 元。
(2)案涉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扣除万德斯公司全部安
全保证金500,000 元
(3)被告二拒不提交工程资料,致使原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承担违
约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前期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
向公司支付涉案项目工程款及侵权损失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7 月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2026-025)。本案纠纷与前
述诉讼事项均与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相关。公司在收到法院
相关材料后已经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论证。代理律师团
队根据现有材料评估,认为:
“1、原告单方诉讼请求因丧失免税资格而补缴税款200,192,024 元系损失,无
事实和法律依据:
(1)依法纳税系原告法定义务,免税机会的丧失不能认定为“损失”;
(2)原告所主张的税款金额200,192,024 元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与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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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因单体车间工期延误或事故会导致原告被
取消“绿色矿山资格”而引发补缴税款,该主张不符合违约损失赔偿法定规则;
(4)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原告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免税资格丧失的直接
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依法管理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2、原告单方诉讼请求停产损失522,186,700 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单方主张停产损失522,186,700 元,系原告偷换概念,把“废水处理
车间在建项目停工损失”替换为“煤矿停产损失”,转移了损失事故主体、远远扩
大了事故损失的主体范围。同时,被告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无法预见相关损失,该
主张不符合违约损失赔偿法定规则;
(2)其单方主张日产销数量及日均每吨利润,均源于原告的历史数据统计,
与未来的可能产销数据无必然关联;
(3)煤矿停产未开采和销售矿产并非真实损失,仅属于延期开采和延期销售。
原告单方面以其全矿厂纯毛利峰值推算停产损失,未扣除矿井停产期间未实际开采
的煤炭储量价值、未消耗的变动生产成本等,属于虚增索赔;
(4)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生效判决书均认定原告亦承担事故责任。涉案煤矿
停产整改是因其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导致其受到停产的相关行政管控要求,属于行
政管理行为的后果,与废水水处理车间事故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将远高于涉案项目主合同金额的补缴税款损失及停产损失强加于被
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意见为律师评估意见,诉讼最终结果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公司将积极应诉、答辩,全力应对其对公司的不当诉求,全力维护公司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案涉项目事故主要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由涉案多方共同承担,
公司预计该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涉案金额仅为原告起诉状所载诉讼请求的金额,不代表法院最终审理结果,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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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5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