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朗新科技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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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变更为徐长军单一实控
一致行动解除后徐长军及无锡朴华合计持股15.27%,仍为第一大股东,公告明确不涉及持股增减且不影响经营。
📄 原文朗新科技↗ 原文
关于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0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不做 朗新科技(300682.SZ)
只是治理口径和实控人认定变化,且无持股增减、无经营影响、无蚂蚁谋控计划,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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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1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消息传播链
- 公司披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控股股东变为无锡朴华、实控人变为徐长军。市场反应:朗新科技报价9.68元,较前收涨2.11%。
关键理由
- 一致行动解除后徐长军及无锡朴华合计持股15.27%,仍为第一大股东,公告明确不涉及持股增减且不影响经营。
- 蚂蚁相关主体合计持股14.50%但回函确认无谋求控制权计划,控制权争夺预期被公告本身压低。
主要风险
- 股权结构更分散可能带来治理预期波动,但没有可量化短周期业绩传导。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7-15 · 影响 weakens
公告披露蚂蚁集团回函确认不存在通过增持、委托、征集投票权或一致行动谋求控制权的计划。
检索:朗新科技 控制权变更 蚂蚁 谋求控制权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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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0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朗
新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新标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完成相关退休手续,
2025 年底朗新科技完成新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工作,郑新
标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经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徐长军与郑新
标协商一致,双方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解
除一致行动关系。郑新标和徐长军也不再担任任何员工持股平台(定义见下)的
普通合伙人。
2、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
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群英”)
和上市公司3 家员工持股平台无锡富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无锡富赡”)、无锡羲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羲华”)
及无锡道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道元”)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无锡朴华、无
锡群英和上市公司3 家员工持股平台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无锡杰华”)、无锡易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易
朴”)及无锡曦杰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曦杰”,和
无锡富赡、无锡羲华、无锡道元、无锡杰华以及无锡易朴合称为“全体员工持股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台”)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
3、自上述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
徐长军、郑新标二人变更为徐长军一人,控股股东由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变更为
无锡朴华。
4、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涉及相关方各自持股数量、比例的增减变动,
亦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自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起六个月内,郑新标、无锡群英、无锡富赡、
无锡羲华、无锡道元、无锡杰华、无锡易朴以及无锡曦杰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朗新科技于2017 年8 月1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控股股东为无锡朴华和
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为徐长军和郑新标。
2013 年4 月2 日,无锡朴华、无锡群英与朗新科技3 家员工持股平台无锡
富赡、无锡羲华及无锡道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及
无锡道元及无锡群英为无锡朴华的一致行动人。
2014 年3 月3 日,徐长军和郑新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认自2003
年5 月朗新科技设立后,双方均共同控制朗新科技,并承诺将在需要作出有关朗
新科技的任何重大经营决策时保持一致。
2019 年朗新科技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易视腾科技”)96%的股份。作为公司交易对手方的易视腾科技股东包括了
易视腾科技当时的3 家员工持股平台无锡杰华、无锡易朴及无锡曦杰,2019 年
3 月1 日,无锡朴华、无锡群英与无锡杰华、无锡易朴及无锡曦杰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约定无锡杰华、无锡易朴及无锡曦杰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和
无锡朴华、无锡群英保持一致行动。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前述股东均遵守了各《一致行动协议》的
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之行为。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新标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完成相关退休手续,
2025 年底,朗新科技完成新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
郑新标未参与本次选聘,换届完成后,其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因此,经郑新标和徐长军协商一致终止双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终止双方于2014 年3 月3 日签
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此外,郑新标已不再担任无锡朴华的普通合伙人,转由
徐长军担任无锡朴华的普通合伙人。
在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后,郑新标也已不再担任任何员工持股平台的普
通合伙人,不再负责员工持股平台的日常管理。同时,徐长军仍作为公司董事长,
后续将把更多精力投入公司管理中,因此也已不再担任任何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
合伙人。经协商,全体员工持股平台亦不再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无锡朴华、无
锡群英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为此,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和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及
无锡道元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终止五方于
2013 年4 月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和无锡杰华、
无锡易朴及无锡曦杰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
终止五方于2019 年3 月1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上述各方已确认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
纠纷,亦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等利益安排。
三、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各方持股情况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东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本次解除一致行动
关系后,公司控股股东由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变更为无锡朴华,无锡群英不再是
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长军、郑新标二人变更为徐长军一人,郑新标不
再是实际控制人。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总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无锡朴华
126,402,660
11.72
无锡群英
38,245,420
3.55
徐长军
38,286,207
3.55
无锡杰华
30,796,126
2.86
无锡易朴
28,845,519
2.68
无锡曦杰
15,983,877
1.48
无锡富赡
9,823,340
0.91
无锡羲华
5,786,040
0.54
无锡道元
4,195,260
0.39
合计
298,364,449
27.67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全体员工持股平台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或比例发生变化。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总持股情况变更为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无锡朴华
126,402,660
11.72
徐长军
38,286,207
3.55
合计
164,688,867
15.27%
四、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无锡朴华、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
长军,具体理由及分析如下:
1、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层面
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078,235,821 股,前十大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无锡朴华
126,402,660
11.72%
2
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6,099,800
10.77%
3
Yue Qi Capital Limited
53,452,348
4.96%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4
上海云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201,063
3.73%
5
徐长军
38,286,207
3.55%
6
无锡群英
38,245,420
3.55%
7
无锡杰华
30,796,126
2.86%
8
无锡易朴
28,845,519
2.68%
9
罗惠玲
23,739,953
2.20%
10
无锡曦杰
15,983,877
1.48%
注: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鑫”)和上海云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
海云钜”)为同受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集团”)控制的主体。
如上表所示,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徐长军及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的
无锡朴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27%的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云鑫和
上海云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50%的股份,前十大股东中的其他股东单个持股
比例均不足5%。
2026 年7 月15 日,在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同时,徐长军签署了关于
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2 个月内,
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计划”。
2026 年7 月15 日,上市公司函件咨询蚂蚁集团与相关持股主体(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云鑫、上海云钜)及一致行动人当前是否有通过主动增持朗新科技股
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谋求对朗新科技的控制权
的计划,蚂蚁集团已回函确认不存在此种计划。
2、上市公司董事会层面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由8 名董事组成,包括3 名独
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以及4 名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现任第五
届董事会系上市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 年12 月9 日选举产
生,其中的3 名非独立董事徐长军、彭知平和翁朝伟均由无锡朴华提名。
3、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长军是朗新科技的创始人,一直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一致行动关系解
除前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发生变化,徐长军仍可以通过其长期以来
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董事长所产生的影响,持续对上市公司的经营
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由无锡朴华、无锡群英
变更为无锡朴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长军、郑新标变更为徐长军。
五、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上市以来持续规范运作,已经建立了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已无需通过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
同时,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员工持股平台在股东会上表决时不再和无锡朴华
一致行动,更有利于各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相关股
东违反所作承诺的情形。
3、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六、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
议》的内容未违反《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且
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生效后,各方之间基于《一
致行动协议》确立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2.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
股股东由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变更为无锡朴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长军、郑新
标变更为徐长军”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5 日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0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朗
新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新标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完成相关退休手续,
2025 年底朗新科技完成新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工作,郑新
标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经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徐长军与郑新
标协商一致,双方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解
除一致行动关系。郑新标和徐长军也不再担任任何员工持股平台(定义见下)的
普通合伙人。
2、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
锡朴华”)和无锡群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群英”)
和上市公司3 家员工持股平台无锡富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无锡富赡”)、无锡羲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羲华”)
及无锡道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道元”)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无锡朴华、无
锡群英和上市公司3 家员工持股平台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无锡杰华”)、无锡易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易
朴”)及无锡曦杰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曦杰”,和
无锡富赡、无锡羲华、无锡道元、无锡杰华以及无锡易朴合称为“全体员工持股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台”)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
3、自上述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
徐长军、郑新标二人变更为徐长军一人,控股股东由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变更为
无锡朴华。
4、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涉及相关方各自持股数量、比例的增减变动,
亦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自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起六个月内,郑新标、无锡群英、无锡富赡、
无锡羲华、无锡道元、无锡杰华、无锡易朴以及无锡曦杰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朗新科技于2017 年8 月1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控股股东为无锡朴华和
无锡群英,实际控制人为徐长军和郑新标。
2013 年4 月2 日,无锡朴华、无锡群英与朗新科技3 家员工持股平台无锡
富赡、无锡羲华及无锡道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及
无锡道元及无锡群英为无锡朴华的一致行动人。
2014 年3 月3 日,徐长军和郑新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认自2003
年5 月朗新科技设立后,双方均共同控制朗新科技,并承诺将在需要作出有关朗
新科技的任何重大经营决策时保持一致。
2019 年朗新科技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易视腾科技”)96%的股份。作为公司交易对手方的易视腾科技股东包括了
易视腾科技当时的3 家员工持股平台无锡杰华、无锡易朴及无锡曦杰,2019 年
3 月1 日,无锡朴华、无锡群英与无锡杰华、无锡易朴及无锡曦杰签署了《一致
行动协议》,约定无锡杰华、无锡易朴及无锡曦杰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和
无锡朴华、无锡群英保持一致行动。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前述股东均遵守了各《一致行动协议》的
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之行为。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新标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完成相关退休手续,
2025 年底,朗新科技完成新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作,
郑新标未参与本次选聘,换届完成后,其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因此,经郑新标和徐长军协商一致终止双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终止双方于2014 年3 月3 日签
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此外,郑新标已不再担任无锡朴华的普通合伙人,转由
徐长军担任无锡朴华的普通合伙人。
在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后,郑新标也已不再担任任何员工持股平台的普
通合伙人,不再负责员工持股平台的日常管理。同时,徐长军仍作为公司董事长,
后续将把更多精力投入公司管理中,因此也已不再担任任何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
合伙人。经协商,全体员工持股平台亦不再和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无锡朴华、无
锡群英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为此,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和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及
无锡道元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终止五方于
2013 年4 月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和无锡杰华、
无锡易朴及无锡曦杰于2026 年7 月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
终止五方于2019 年3 月1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上述各方已确认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
纠纷,亦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协议等利益安排。
三、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各方持股情况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东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本次解除一致行动
关系后,公司控股股东由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变更为无锡朴华,无锡群英不再是
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长军、郑新标二人变更为徐长军一人,郑新标不
再是实际控制人。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总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无锡朴华
126,402,660
11.72
无锡群英
38,245,420
3.55
徐长军
38,286,207
3.55
无锡杰华
30,796,126
2.86
无锡易朴
28,845,519
2.68
无锡曦杰
15,983,877
1.48
无锡富赡
9,823,340
0.91
无锡羲华
5,786,040
0.54
无锡道元
4,195,260
0.39
合计
298,364,449
27.67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全体员工持股平台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或比例发生变化。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总持股情况变更为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无锡朴华
126,402,660
11.72
徐长军
38,286,207
3.55
合计
164,688,867
15.27%
四、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无锡朴华、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徐
长军,具体理由及分析如下:
1、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层面
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078,235,821 股,前十大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无锡朴华
126,402,660
11.72%
2
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6,099,800
10.77%
3
Yue Qi Capital Limited
53,452,348
4.96%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4
上海云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201,063
3.73%
5
徐长军
38,286,207
3.55%
6
无锡群英
38,245,420
3.55%
7
无锡杰华
30,796,126
2.86%
8
无锡易朴
28,845,519
2.68%
9
罗惠玲
23,739,953
2.20%
10
无锡曦杰
15,983,877
1.48%
注: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鑫”)和上海云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
海云钜”)为同受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集团”)控制的主体。
如上表所示,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徐长军及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的
无锡朴华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27%的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云鑫和
上海云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50%的股份,前十大股东中的其他股东单个持股
比例均不足5%。
2026 年7 月15 日,在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同时,徐长军签署了关于
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2 个月内,
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计划”。
2026 年7 月15 日,上市公司函件咨询蚂蚁集团与相关持股主体(包括但
不限于上海云鑫、上海云钜)及一致行动人当前是否有通过主动增持朗新科技股
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谋求对朗新科技的控制权
的计划,蚂蚁集团已回函确认不存在此种计划。
2、上市公司董事会层面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由8 名董事组成,包括3 名独
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以及4 名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现任第五
届董事会系上市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 年12 月9 日选举产
生,其中的3 名非独立董事徐长军、彭知平和翁朝伟均由无锡朴华提名。
3、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长军是朗新科技的创始人,一直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一致行动关系解
除前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发生变化,徐长军仍可以通过其长期以来
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董事长所产生的影响,持续对上市公司的经营
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由无锡朴华、无锡群英
变更为无锡朴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长军、郑新标变更为徐长军。
五、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上市以来持续规范运作,已经建立了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已无需通过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
同时,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各员工持股平台在股东会上表决时不再和无锡朴华
一致行动,更有利于各方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相关股
东违反所作承诺的情形。
3、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六、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
议》的内容未违反《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且
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生效后,各方之间基于《一
致行动协议》确立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2.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
股股东由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变更为无锡朴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徐长军、郑新
标变更为徐长军”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5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