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菲利华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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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收到2.02亿元技术秘密纠纷再审应诉通知书
二审判决已生效,公告明确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本次只是进入再审审查阶段。
📄 原文菲利华↗ 原文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6-46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
不做 菲利华(300395.SZ)
诉讼进入再审审查只是程序性进展,涉案金额虽为2.02亿元但最终结果和本期损益影响不确定,无法形成明确同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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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传播链
- 菲利华公告收到最高法再审应诉通知书,二审判决已生效且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关键理由
- 二审判决已生效,公告明确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本次只是进入再审审查阶段。
主要风险
- 若最高法后续支持再审申请,已生效判决存在被撤销或改判风险,但当前节点无法形成明确同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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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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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6-46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202,419,74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
行。目前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
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利华”)于近日收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2562 号《应诉通知书》,获悉再
审申请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陈宜平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进入再审
审查阶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自然人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侵害技术秘密纠
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 年1 月6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 知民初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基于新发现的证据
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公司于2023 年6 月30 日收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01 知民初7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3 年7 月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
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2)。上诉期内,公司、自然人陈宜平、武汉
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于2023 年11 月收
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 年7 月20 日、2023 年11 月21 日刊登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43、2023-66)。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25 年12 月31 日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陈宜平因与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
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2562 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
陈宜平;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民事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鄂01 知民初7 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申请再审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相关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案件进
入再审审查阶段,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最终
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2026)最高法民申2562 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6 日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6-46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202,419,74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
行。目前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
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菲利华”)于近日收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2562 号《应诉通知书》,获悉再
审申请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陈宜平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进入再审
审查阶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就自然人陈宜平、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侵害技术秘密纠
纷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 年1 月6 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 知民初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基于新发现的证据
和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公司于2023 年6 月30 日收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鄂01 知民初7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3 年7 月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
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42)。上诉期内,公司、自然人陈宜平、武汉
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正发均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于2023 年11 月收
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 年7 月20 日、2023 年11 月21 日刊登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43、2023-66)。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25 年12 月31 日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民事判决书》,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
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陈宜平因与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
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6)最高法民申2562 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肖正发、
陈宜平;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 号民事判决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鄂01 知民初7 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申请再审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相关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案件进
入再审审查阶段,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支持再审申请两种可能性,最终
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2026)最高法民申2562 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6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