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湖南裕能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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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披露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原件内容仅为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属于公司治理制度安排。
📄 原文湖南裕能↗ 原文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1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 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不做 湖南裕能(301358.SZ)
公司治理制度草案仅为H股发行上市后的配套规则,未披露获批、定价、募资规模、挂牌日期或经营增量,不能形成正期望交易,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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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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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理由
- 原件内容仅为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属于公司治理制度安排。
- 公告未披露H股发行进度、定价、募资规模、上市日期、重大投资或业务经营增量。
- 该类程序性制度文件不能形成对湖南裕能(301358.SZ)短周期收入、利润或估值的明确正向重定价。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出现H股发行获批、定价或挂牌日期等实质进展,应按新事件重新研判。
- 本次只基于该制度文件本身判断,不代表对公司基本面或H股发行整体价值的判断。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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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
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战略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与会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3
达、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4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
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期间如有战略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通信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与会委员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3
达、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4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
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