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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杭电股份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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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电股份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资不超28.80亿元用于光纤预制棒和AI用高端铜箔项目

本次为再融资方案论证报告,募资不超28.80亿元且尚需股东会、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短期不是订单或业绩兑现催化。

📄 原文杭电股份↗ 原文
杭电股份: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代码:603618 公司简称:杭电股份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Cable Co.,Ltd.)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 1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不做 杭电股份(603618.SH)
再融资论证报告不是订单或业绩兑现,且存在股本摊薄与审核不确定性,当前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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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本次为再融资方案论证报告,募资不超28.80亿元且尚需股东会、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短期不是订单或业绩兑现催化。
  • 募投方向涉及光纤预制棒和AI用高端电子电路铜箔,但属于公司中长期产能规划,未披露新增客户、订单金额或投产即期收入贡献。
  • 股权融资存在摊薄和审核周期,不满足短周期同向事件交易的正期望要求。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披露确定发行对象、低折价战略认购或项目订单绑定,可能形成新的可交易催化。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7,262 字
公司代码:603618
公司简称:杭电股份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Cable Co.,Ltd.)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

1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
资金需求,扩大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情
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7,986.00 万元(含本数)。(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
用语具有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
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光通信产业升级促进需求结构变化,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迎来新机遇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底座,对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创新升
级的支撑作用持续增强,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覆盖最广、技术领先的网络
基础设施。同时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迭代和大模型的不断普及,算力资源
已经成为支撑人工智能持续发展的关键基石,而算力数据中心及其数据传输网
络,作为算力资源的核心承载平台,正在迎来迅猛的发展浪潮。面对算力发展趋
势,国内外主要云服务厂商正在对算力数据中心相关建设进行持续高强度投入。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及算力数据中心的持续建设,
将对光纤光缆产业产生深远的结构性影响。
光纤预制棒处于光纤光缆产业链最上游,拥有极高的行业准入门槛。在国家
产业政策的持续引导与支持下,国内光纤光缆行业整体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壁垒
方向转型升级,光纤预制棒产业得以快速发展,而下游人工智能、信息网络基础
设施等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容,产业需求结构的不断变化,亦给光纤预制棒产业带
来全新增长机遇。
2、下游算力需求释放,打开高端铜箔增量市场
随着人工智能(AI)、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
是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的兴起,全球对于算力的需求呈指数级增长,AI
产业进入推理商业化落地阶段,大模型训练与推理带动全球云服务商资本支出持

2
续走高,AI服务器、高速交换机等算力基础设施部署量大幅提升。算力基础设施
(如AI服务器、高性能数据中心)的建设直接拉动了高端印制电路板(PCB)的
需求。作为PCB的关键基材,高端电子电路铜箔(特别是极薄铜箔、高频高速铜
箔)市场需求爆发,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增长期。
PCB铜箔是沉积在线路板基底层上的一层薄的铜箔,是CCL及PCB制造的重
要原材料,起到传输信号的作用。PCB铜箔位于PCB产业链的上游。依托人工智
能算力设备等下游产业的蓬勃发展,高端电子电路铜箔市场规模持续扩容,叠加
国内产业链自主替代进程不断推进,本土厂商市场份额具备充足提升空间。
3、公司有待优化资本结构,助力业务持续增长
近年来,伴随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较高水平。2023 年
至2025 年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9.75%、69.21%、72.02%。公司的流动
比率和速动比率处于相对较低水平。公司有着改善流动性指标,提高公司生产经
营抗风险能力的内在需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把握新兴产业上行机遇,增扩核心产品份额拓展增长空间
当前AI 算力基建带动算力光网、高速PCB 需求持续爆发,光纤预制棒作为
光通信产业链最上游核心原料,供应缺口明显;PCB 铜箔是CCL 及PCB 制造的
核心原材料,赛道长期成长确定性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以精准匹配下游
人工智能、算力网络产业增长需求,不断提升公司核心产品市场份额,把握下游
行业上行机遇,全面提升公司整体营收与盈利规模。
2、构建光通信产业链一体化平台,强化高端铜箔布局
公司将光通信业务与铜箔业务打造为驱动未来增长的两大战略支柱,共同构
建协同共生、螺旋上升的业务生态。通过实施本次项目,一方面公司持续搭建光
纤预制棒、石英母材与新型光纤的研发与制造平台,释放光纤预制棒等核心产品
产能,不断优化光通信“光棒—光纤—光缆”一体化产业链,提升供应链稳定性,
实现整体成本管控目标,提升光通信板块整体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进一步强化
在高端铜箔领域的布局。中国电子电路铜箔行业正迎来技术升级与高端化发展的

3
关键时期,随着下游应用领域对材料性能要求的不断提升,高频高速铜箔、极薄
铜箔等高端产品将成为行业发展的重点方向。通过本项目,公司可以有效提升铜
箔产能,同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和技术竞争力。
3、优化资本结构,筑牢经营资金根基
伴随公司业务持续开拓,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公司资金需求逐步增加。借助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可大幅减少有息负债规模,缓解项目大额资本开
支带来的现金流压力,优化资产负债率与流动比率等财务指标,改善公司流动性
与偿债能力,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为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筑牢经营资金根基。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布局,契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
司长期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但项目整体投资金额较大,
公司自有资金无法覆盖全部建设资金需求,因此公司希望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以此补充项目建设资金、充实自身资本实力,优化公司
资产负债结构,持续增强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最终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采用银行信贷等债权融资渠道可获取的融资规模有限,还将持续产生利息等
财务支出,若公司全部依靠银行信贷满足后续经营及项目资金需求,一方面会堆
高公司资产负债水平,加重公司的财务压力;另一方面持续增加的利息开支将影
响经营利润,不利于公司维持长期稳健的经营格局。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4
股权融资具备长期性、可规划、易协调的优势,能够匹配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规避资金期限错配带来的偿债压力,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落地、维持稳定的资本结
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扩充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充实资金储备、优化
资本结构,提升财务稳健性,减少未来偿债支出与财务风险。依托现有业务增长
及募投项目投产,公司可逐步消化股本扩张带来的短期收益摊薄,持续提高资产
收益水平,充分维护原有股东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
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 只以上
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
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
申购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
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本
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
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5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在
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
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
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
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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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且发行方
式采取竞价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
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
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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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规定。
7、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公司已就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
位日已超过18 个月;
(4)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光纤预制棒、石英母材与新型光纤研发与制造超
级工厂建设项目”、“年产3 万吨人工智能用高端电子电路铜箔项目”,紧密围绕
主营业务展开,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8、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
合法、合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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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
文件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获得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
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的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
战略,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制定,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该发行方案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
知情权;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
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
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

1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股
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7 月20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