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新朋股份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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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
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
📄 原文新朋股份↗ 原文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1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做 新朋股份(002328.SZ)
例行股东会换届决议,无经营或财务增量,当前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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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2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股东会审议通过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
- 公告披露的出席比例和表决比例属于例行治理程序,不改变公司经营或财务预期。
主要风险
- 无明确收入、利润、订单或资产重组传导。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978 字
1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7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269,033,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5.42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67,600,80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1,432,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465,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2
股份总数的0.1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2,80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
1,432,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8、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1)选举宋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7,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2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沈晓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1,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7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选举徐继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9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选举李文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8,07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3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0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选举周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41,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5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选举韦丽娜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4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选举朱德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4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1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赵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0,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9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1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选举宋子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9.590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7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
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7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269,033,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5.42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67,600,80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1,432,9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465,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2
股份总数的0.1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2,80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
1,432,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8、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1)选举宋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7,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2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沈晓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1,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7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选举徐继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2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5,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9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选举李文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8,07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3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00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选举周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41,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4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5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选举韦丽娜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1,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4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选举朱德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40,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1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选举赵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0,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9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31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选举宋子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267,931,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9.590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7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
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