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超纯应材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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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超纯应用材料披露创业板IPO相关承诺文件
本次文件为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函目录及中介赔偿承诺、股东信息披露承诺,未披露发行价、募资额、上市日期或新的经营催化。
📄 原文超纯应材↗ 原文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12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文件 页码 1 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2 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9 3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6 1 2…
不做 超纯应材(301717.SZ)
IPO程序性承诺文件,没有发行价格、上市交易时点或可量化经营增量,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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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本次文件为发行上市相关承诺函目录及中介赔偿承诺、股东信息披露承诺,未披露发行价、募资额、上市日期或新的经营催化。
主要风险
- 内容属于IPO程序性披露,无法形成短周期同向交易边界。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967 字
12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文件
页码
1
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2
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9
3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6
1
2
3
4
5
6
7
8
9
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人(主承销商),就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因本公司未
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
(此页无正文,为《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承诺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11
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元良
刘佳鑫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青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现郑重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
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
上市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
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特此承诺。
13
(此页无正文,为《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承诺人: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14
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特向投资者作
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15
(此页无正文,为《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承诺人: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16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3、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
的相关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
诺》之签署页)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柴 杰
年 月 日
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文件
页码
1
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
2
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9
3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6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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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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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人(主承销商),就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因本公司未
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
(此页无正文,为《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承诺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11
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元良
刘佳鑫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青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1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现郑重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
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
上市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
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特此承诺。
13
(此页无正文,为《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承诺人: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14
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特向投资者作
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15
(此页无正文,为《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之
签章页)
承诺人: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16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现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3、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
的相关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
诺》之签署页)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柴 杰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