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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朗坤科技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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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坤科技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议案

本次仅为股东会程序性决议,核心议案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不改变公司短期收入、利润或资产价值预期。

📄 原文朗坤科技↗ 原文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
不做 朗坤科技(301305.SZ)
例行股东会决议,未带来可量化经营或资本市场增量,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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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3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本次仅为股东会程序性决议,核心议案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不改变公司短期收入、利润或资产价值预期。

主要风险

  • 无新增公司级经营利空,会议表决结果本身不构成交易催化。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2 种)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783 字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3 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
23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2号朗坤科技
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建湘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计1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2,897,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08%。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8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79,429,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27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467,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3,467,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3%。
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467,83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2%。
3、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兰昌、罗晋航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31,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9%;反对
3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8%;弃权45,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48%;
反对3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16%;弃权
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2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兰昌、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