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迈信林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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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信林与客户货款纠纷达成法院调解,约3091万元欠款分期回收
迈信林(688685.SH)作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被告确认欠付货款本金3091.13万元并约定至2027年4月分期清偿。
📄 原文迈信林↗ 原文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及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不做 迈信林(688685.SH)
不做:这是存量应收款诉讼调解和分期回款安排,短期业绩弹性取决于对方履约及会计处理,缺少新增订单或可量化超预期经营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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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迈信林(688685.SH)作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被告确认欠付货款本金3091.13万元并约定至2027年4月分期清偿。
- 公司公告称前期已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若对方如约付款,收回应收账款将对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
- 该事项本质是存量应收款回收安排,不是新增订单或经营扩张,且履行周期较长、被告匿名,短线重定价弹性有限。
主要风险
- 调解协议仍存在履约风险,若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公司需申请强制执行,利润改善存在不确定性。
- 涉案回款分布至2027年4月,短期现金流和利润确认节奏不确定,不适合按强催化追买。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932 字
1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目前已转入庭前调解
阶段,且双方已达成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 年3 月26 日货款
34,128,312.43 元及利息1,716,996.67 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
全费、律师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影响:诉讼案件双方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兰州市
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
计提了坏账准备,若对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
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
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最终实际影响以调解书的实际履行情
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后续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与A
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6 年7 月22 日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
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甘0105 民初3644 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A 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委托加工(买卖)合同关系,2023 年至2025 年期间,
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货物,被告依
约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依约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合
计34,128,312.43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款项,被告均拖延不予清偿。
被告持续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三)诉讼与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 年3 月26 日货款34,128,312.43 元
及利息1,716,996.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
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提起诉讼后,A 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400 万元。
后经法院调解,公司与A 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6)甘0105 民初3644 号),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截止2026 年7 月17 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本金共计30,911,283.57
元,其中25,106,094.37 元已交货已开票,5,805,189.2 元已交货未开票;
2、原告与被告应于2026 年7 月25 日前就欠付货款5,805,189.2 元的事实
补签相应《委托加工合同》,且原告应于2026 年7 月30 日前向被告开具
5,805,189.2 元货款的发票;
3、对上述欠付款项,被告按照以下方式向原告进行支付:2026 年7 月至11
月期间,每月28 日前各支付240 万元;2026 年12 月28 日前支付1,000 万元;
2027 年1 月至3 月期间,每月28 日前各支付200 万元;2027 年4 月28 日前付
清剩余2,911,283.57 元;
4、除不可抗力外,若被告在上述付款过程中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
则被告需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4.5%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
息至货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本案案件受理费212,442 元,减半收取106,221 元,原告自愿承担。
3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诉讼案件双方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对
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
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最终实际影响以调解书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和后续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4 日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6-027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及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目前已转入庭前调解
阶段,且双方已达成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 年3 月26 日货款
34,128,312.43 元及利息1,716,996.67 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
全费、律师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影响:诉讼案件双方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兰州市
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
计提了坏账准备,若对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
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
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最终实际影响以调解书的实际履行情
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后续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与A
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6 年7 月22 日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
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甘0105 民初3644 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A 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委托加工(买卖)合同关系,2023 年至2025 年期间,
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货物,被告依
约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依约全面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合
计34,128,312.43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款项,被告均拖延不予清偿。
被告持续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三)诉讼与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 年3 月26 日货款34,128,312.43 元
及利息1,716,996.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如有)等全部诉讼费
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提起诉讼后,A 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400 万元。
后经法院调解,公司与A 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6)甘0105 民初3644 号),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截止2026 年7 月17 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本金共计30,911,283.57
元,其中25,106,094.37 元已交货已开票,5,805,189.2 元已交货未开票;
2、原告与被告应于2026 年7 月25 日前就欠付货款5,805,189.2 元的事实
补签相应《委托加工合同》,且原告应于2026 年7 月30 日前向被告开具
5,805,189.2 元货款的发票;
3、对上述欠付款项,被告按照以下方式向原告进行支付:2026 年7 月至11
月期间,每月28 日前各支付240 万元;2026 年12 月28 日前支付1,000 万元;
2027 年1 月至3 月期间,每月28 日前各支付200 万元;2027 年4 月28 日前付
清剩余2,911,283.57 元;
4、除不可抗力外,若被告在上述付款过程中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
则被告需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4.5%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
息至货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应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本案案件受理费212,442 元,减半收取106,221 元,原告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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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诉讼案件双方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调解书》。前期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若对
方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续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未来利润有一定积极影响;若
对方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最终实际影响以调解书的实际履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和后续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4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