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泰禾智能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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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智能股东调整控制权安排,阳光新能源改为年内二级市场增持不低于2%
本次公告核心是既有控制权变更协议的补充调整,第三次大宗转让改为阳光新能源于2026年12月31日前二级市场增持不低于2%。
📄 原文泰禾智能↗ 原文
泰禾智能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1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0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
不做 泰禾智能(603656.SH)
不做:公告只是控制权安排补充和表决权委托解除,虽有年内不低于2%增持承诺,但期限长、节奏不确定,且公司明确不影响控制权和经营,短线无足够正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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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本次公告核心是既有控制权变更协议的补充调整,第三次大宗转让改为阳光新能源于2026年12月31日前二级市场增持不低于2%。
- 同时解除葛苏徽、王金诚合计3.13%表决权委托,阳光新能源可支配表决权由28.91%降至25.78%,公司明确不导致实控人变化且不影响经营。
- 2%增持承诺有一定托底含义,但期限拉到年底、未给价格或节奏,且控制权主线自2024年以来已多次披露,短线交易边际不足。
主要风险
- 若后续阳光新能源快速大额增持或披露更明确的产业协同,可能形成新的独立催化,需要另行研判。
- 当前公告落在周末闭市,若开盘被资金按“增持承诺”高开炒作,盘后明牌追高的性价比更差。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7-25 · 影响 weakens
公告本身显示正面增持承诺与表决权比例下降并存,且无经营、订单或业绩增量。
检索:泰禾智能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表决权委托解除 2%增持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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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0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6 年7 月24 日,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泰禾智能”)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与阳
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就第三次股份转让相关事
项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或“本补充协议”);同日,股东葛
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以
下简称“本解除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原协议”)
“第1.6 条第三次股份转让”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将原协议许大红先生通过大宗
交易的方式向阳光新能源转让7,959,829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调整
为由阳光新能源于2026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
方式增持不低于当前泰禾智能股份总数2%的股份,以达到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先
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此外,阳光新能源承诺:在
增持期间及增持实施完毕后的18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股东葛苏徽女士、王
金诚先生不再委托阳光新能源行使其持有的泰禾智能合计5,732,550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代表的表决权。此外,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
承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的6 个月内不减持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导致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
益变动前,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47,158,82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8%,通过接受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表决权委托,可支配两人合计持有的
5,732,55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支配的公
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2,891,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1%。本次权益变动
后,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变更为
47,158,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葛苏徽女士恢复行使所持4,656,90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王金诚先生恢复行使所持1,075,65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
截至目前,许大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1,839,31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7.40%,拥有的表决权比例为0.00%。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及增持完
成后,阳光新能源直接持股比例及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均不低于27.78%,两者之
间的直接持股比例差额达到10%以上。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4 年10 月18 日,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
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
定,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14,150,808 股股份、1,552,300 股股份、2,711,562 股股份、358,550 股股份(合计
18,773,22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
能源;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5 年
3
1 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5 年12 月31 日),许大红先生应将其所持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同时,为
实现阳光新能源于2025 年12 月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超出许
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目的,除第二次股份转让外,阳光新能源承诺
在2025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5%的股份;
为实现阳光新能源2026 年12 月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与许大
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00%以上的目的,在第二次股份转
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6 年1 月)后的自然年度内
(至2026 年12 月31 日),许大红先生将其所持公司7,959,829 股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34%)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
同日,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
放弃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拟放弃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8%)的表决权,且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均将其转
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委托给阳光新
能源行使。
第一次股份转让和第二次股份转让已分别于2024 年11 月25 日、2025 年10
月27 日完成过户。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0 月19 日、2024 年11 月27 日、2025 年
10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股
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91)、《泰禾智能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控制权变更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106)、《泰禾智能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1)。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
内容
2026 年7 月24 日,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
先生与阳光新能源就第三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4
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实现阳光新能源2026
年12月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泰禾智能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
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阳光新能源将在2026 年12 月31 日前通
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不低于当前泰禾智能股份总数
2%的股份。此外,阳光新能源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实施完毕后的18 个月内
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日,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
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不再委托
阳光新能源行使其持有的泰禾智能合计5,732,55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所代表的表决权。此外,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承诺:在表决权
委托协议解除后的6 个月内不减持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许大红
乙方二:葛苏徽
乙方三:唐麟
乙方四:王金诚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以下合称为“乙方”,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
中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基于整体安排,现各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各方同意签
订补充协议以昭信守:
1、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协议第1.3 条中关于表决权委
托的内容不再执行,即乙方二、乙方四终止将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表
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且各方之间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
赔偿责任。
2、各方同意,原协议第1.6 条内容修改为:
“1.6 二级市场增持
5
为实现甲方2026 年12 月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与乙
方一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甲方将在2026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不低于当前标的公
司股份总数2%的股份。”
3、各方同意,原协议第7.2.20 条第二款中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内容不再执行,
即若乙方二、乙方四未来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他主体转让或处置所
持剩余标的公司的股份,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
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无需将其受让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4、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已约定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原协议的约
定;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5、本补充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甲方(受托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
乙方一:葛苏徽
乙方二:王金诚
本解除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各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解除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无条件解
除,各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
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恢复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甲方的相应权
利同时丧失。
6
3、各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各方不存在违约情况,各方就《表
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现实和潜在的争议及纠纷。
4、本解除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积极配合标的公司按规定履行与本解除协
议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解除协议签署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本解除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任何
违反本解除协议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
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就守约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解除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
成立并生效。本解除协议生效后,非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
解除协议。对本解除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导致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47,158,82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25.78%,通过接受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表决权委托,可支配两人合
计持有的5,732,55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
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2,891,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1%。
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可支配的公司表决
权股份数量变更为47,158,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葛苏徽女士恢复
行使所持4,656,90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王金诚先生恢
复行使所持1,075,65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
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
例(%)
阳光新能源
47,158,826
25.78
28.91
47,158,826
25.78
25.78
葛苏徽
4,656,900
2.54
0.00
4,656,900
2.54
2.54
7
王金诚
1,075,650
0.59
0.00
1,075,650
0.59
0.59
注:自2026 年7 月15 日上一轮权益变动事项披露后,阳光新能源于2026 年7 月15 日至2026 年7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增持泰禾智能1,234,7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持股比例由25.10%增加至
25.78%。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签署后,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阳光新能源
47,158,826
25.78
25.78
许大红
31,839,318
17.40
0.00
许大红一致行动人杨亚琳
64,000
0.03
0.00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相关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
构,进一步巩固公司控制权,为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筑牢根基。本次协议的签署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所致,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股东葛苏徽女士、
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5 日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0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6 年7 月24 日,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泰禾智能”)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与阳
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就第三次股份转让相关事
项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或“本补充协议”);同日,股东葛
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以
下简称“本解除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原协议”)
“第1.6 条第三次股份转让”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将原协议许大红先生通过大宗
交易的方式向阳光新能源转让7,959,829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调整
为由阳光新能源于2026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
方式增持不低于当前泰禾智能股份总数2%的股份,以达到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先
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此外,阳光新能源承诺:在
增持期间及增持实施完毕后的18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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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股东葛苏徽女士、王
金诚先生不再委托阳光新能源行使其持有的泰禾智能合计5,732,550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代表的表决权。此外,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
承诺: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的6 个月内不减持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导致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
益变动前,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47,158,82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8%,通过接受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表决权委托,可支配两人合计持有的
5,732,55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支配的公
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2,891,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1%。本次权益变动
后,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变更为
47,158,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葛苏徽女士恢复行使所持4,656,90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王金诚先生恢复行使所持1,075,65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
截至目前,许大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1,839,31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7.40%,拥有的表决权比例为0.00%。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及增持完
成后,阳光新能源直接持股比例及拥有的表决权比例均不低于27.78%,两者之
间的直接持股比例差额达到10%以上。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4 年10 月18 日,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
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
定,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14,150,808 股股份、1,552,300 股股份、2,711,562 股股份、358,550 股股份(合计
18,773,22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
能源;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5 年
3
1 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5 年12 月31 日),许大红先生应将其所持公司
10,613,106 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同时,为
实现阳光新能源于2025 年12 月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超出许
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目的,除第二次股份转让外,阳光新能源承诺
在2025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5%的股份;
为实现阳光新能源2026 年12 月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与许大
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00%以上的目的,在第二次股份转
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6 年1 月)后的自然年度内
(至2026 年12 月31 日),许大红先生将其所持公司7,959,829 股股份(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34%)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
同日,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
放弃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拟放弃其转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8%)的表决权,且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均将其转
让后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委托给阳光新
能源行使。
第一次股份转让和第二次股份转让已分别于2024 年11 月25 日、2025 年10
月27 日完成过户。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0 月19 日、2024 年11 月27 日、2025 年
10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股
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91)、《泰禾智能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控制权变更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106)、《泰禾智能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1)。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
内容
2026 年7 月24 日,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
先生与阳光新能源就第三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4
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实现阳光新能源2026
年12月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泰禾智能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
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阳光新能源将在2026 年12 月31 日前通
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不低于当前泰禾智能股份总数
2%的股份。此外,阳光新能源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实施完毕后的18 个月内
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日,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
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不再委托
阳光新能源行使其持有的泰禾智能合计5,732,55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所代表的表决权。此外,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承诺:在表决权
委托协议解除后的6 个月内不减持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许大红
乙方二:葛苏徽
乙方三:唐麟
乙方四:王金诚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以下合称为“乙方”,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
中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各方”。
基于整体安排,现各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各方同意签
订补充协议以昭信守:
1、各方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协议第1.3 条中关于表决权委
托的内容不再执行,即乙方二、乙方四终止将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表
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且各方之间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
赔偿责任。
2、各方同意,原协议第1.6 条内容修改为:
“1.6 二级市场增持
5
为实现甲方2026 年12 月31 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与乙
方一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目的,甲方将在2026 年12
月31 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不低于当前标的公
司股份总数2%的股份。”
3、各方同意,原协议第7.2.20 条第二款中关于表决权委托的内容不再执行,
即若乙方二、乙方四未来拟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他主体转让或处置所
持剩余标的公司的股份,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
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无需将其受让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4、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已约定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补充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原协议的约
定;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协议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5、本补充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
甲方(受托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
乙方一:葛苏徽
乙方二:王金诚
本解除协议中,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各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解除表决权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无条件解
除,各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
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恢复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甲方的相应权
利同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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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各方不存在违约情况,各方就《表
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任何现实和潜在的争议及纠纷。
4、本解除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积极配合标的公司按规定履行与本解除协
议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解除协议签署后,各方应积极履行本解除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任何
违反本解除协议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
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就守约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解除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
成立并生效。本解除协议生效后,非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
解除协议。对本解除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决
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导致的表决权比例发生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前,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47,158,82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25.78%,通过接受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表决权委托,可支配两人合
计持有的5,732,55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3%)所对应的表决权,合计
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2,891,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1%。
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可支配的公司表决
权股份数量变更为47,158,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78%。葛苏徽女士恢复
行使所持4,656,90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王金诚先生恢
复行使所持1,075,650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
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
例(%)
阳光新能源
47,158,826
25.78
28.91
47,158,826
25.78
25.78
葛苏徽
4,656,900
2.54
0.00
4,656,900
2.54
2.54
7
王金诚
1,075,650
0.59
0.00
1,075,650
0.59
0.59
注:自2026 年7 月15 日上一轮权益变动事项披露后,阳光新能源于2026 年7 月15 日至2026 年7 月
22 日通过集中竞价增持泰禾智能1,234,7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持股比例由25.10%增加至
25.78%。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签署后,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阳光新能源
47,158,826
25.78
25.78
许大红
31,839,318
17.40
0.00
许大红一致行动人杨亚琳
64,000
0.03
0.00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相关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
构,进一步巩固公司控制权,为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筑牢根基。本次协议的签署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所致,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股东葛苏徽女士、
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5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