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中国人寿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北京时间·🕒 发布 07-25(北京日)仅日期·⟳ 抓取 00:00:10·⚡ 决策 07-25 00:14:38 +14m28s·94.8 天前
中国人寿拟调整江苏疌泉成达基金利润分配机制
公告仅调整既有合伙企业收益分配机制,属于关联交易进展和基金条款优化,不构成中国人寿短线收入、利润或资本回报的明确增量。
📄 原文中国人寿↗ 原文
中国人寿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1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6-0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9 年8 月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江苏…
不做 中国人寿(601628.SH)
关联交易进展仅调整既有基金收益分配条款,未披露金额或利润增量,相对中国人寿体量太小且无法形成可回测正期望,不做。
展开详情(成交明细 / 研究档案 / 原文全文 / 决策记录链)
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仅调整既有合伙企业收益分配机制,属于关联交易进展和基金条款优化,不构成中国人寿短线收入、利润或资本回报的明确增量。
- 公司表述该调整更有利于有限合伙人,但未披露合伙企业规模、预期增量收益或对中国人寿利润的量化影响。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披露该合伙企业规模及可确认收益显著超预期,需由新公告重新评估。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143 字
1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6-0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9 年8 月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基金”)
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各方均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19
年12 月26 日与国寿(江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国寿江苏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签订《江苏国寿疌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共同成立
江苏国寿疌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4 年12 月13 日更名为江苏疌泉成达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详见本公司于2019 年8 月2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为优化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机制,经本公司于2026 年7 月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江苏基金及财产险公司拟与国寿江苏公司于2026
年12 月31 日前签订《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二)》”),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从原来的按单一投资项目进行分配
调整为按合伙企业整体进行分配,即普通合伙人须基于合伙企业整体收益情况获取超额
收益,该调整更符合市场惯例,且在提升资金安全性及投资收益确认等方面更有利于有
限合伙人。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机制如下:
合伙企业的可供分配资金应按如下顺序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1.按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
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3.如有余额,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基于上文第1 项所收到的
金额获得按照复利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4.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基于上文第2 项所收到的金额按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照复利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5.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中的20%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
将在有限合伙人中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除以上调整之外,《合伙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补充协议(二)》对合伙企
业利润分配机制的调整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4 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6-0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9 年8 月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基金”)
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各方均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19
年12 月26 日与国寿(江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国寿江苏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签订《江苏国寿疌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共同成立
江苏国寿疌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4 年12 月13 日更名为江苏疌泉成达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详见本公司于2019 年8 月2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为优化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机制,经本公司于2026 年7 月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江苏基金及财产险公司拟与国寿江苏公司于2026
年12 月31 日前签订《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二)》”),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从原来的按单一投资项目进行分配
调整为按合伙企业整体进行分配,即普通合伙人须基于合伙企业整体收益情况获取超额
收益,该调整更符合市场惯例,且在提升资金安全性及投资收益确认等方面更有利于有
限合伙人。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机制如下:
合伙企业的可供分配资金应按如下顺序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1.按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
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3.如有余额,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基于上文第1 项所收到的
金额获得按照复利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4.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基于上文第2 项所收到的金额按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照复利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5.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中的20%应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
将在有限合伙人中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除以上调整之外,《合伙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补充协议(二)》对合伙企
业利润分配机制的调整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4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