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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中国长城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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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股东会通过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议案

本次公告只是临时股东会决议,核心内容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议案获通过,未披露新增订单、利润增量、资产注入或经营指引变化。

📄 原文中国长城↗ 原文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1页共4页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6-02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
不做 中国长城(000066.SZ)
程序性股东会决议公告,仅通过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议案,未形成方向明确、可量化、短周期的交易催化,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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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本次公告只是临时股东会决议,核心内容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议案获通过,未披露新增订单、利润增量、资产注入或经营指引变化。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另有结项节余资金用途、资产处置或业绩影响公告,应按新事件重新研判。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732 字
第1页共4页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6-02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 年7 月24 日下午14:45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 年7 月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4 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24 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 号中电长城大厦A 座
24 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026 号公告
第2页共4页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戴湘桃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6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2026-022 号)《关于召开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024 号)公告了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
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57 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85,345,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2.945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1,269,206,57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39.3455%;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53 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6,138,87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3.600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026 号公告
第3页共4页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同意1,382,014,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6%;
反对2,397,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弃权
9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73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23%;
反对2,397,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6%;弃权
9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25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覃正伟律师、刘品律
师。
2.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026 号公告
第4页共4页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