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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德明利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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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控股股东认购定增限售股解除限售但承诺12个月不减持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仅182.4144万股,占总股本0.8041%,规模较小。

📄 原文德明利↗ 原文
关于控股股东认购的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并承诺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6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认购的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除限售上 市流通并承诺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
不做 德明利(001309.SZ)
小比例限售股解禁且控股股东承诺12个月不减持,事件对短期供需和基本面均无明确正负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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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7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仅182.4144万股,占总股本0.8041%,规模较小。
  • 解除限售主体为控股股东李虎,公告同时承诺2026年7月27日至2027年7月26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实际流通抛压被承诺锁住。
  • 事件属于限售股到期上市流通的程序性披露,不改变公司收入、利润、订单或经营预期。

主要风险

  • 后续若控股股东承诺变化或出现大额质押处置风险,需要由新公告重新研判。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0,485 字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6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认购的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除限售上
市流通并承诺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
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李虎先生所认购的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股,
限售起始日期为2025 年1 月23 日,限售期为18 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824,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41%;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7 月29 日(星期三);
4、控股股东李虎先生承诺自2026 年7 月27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
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次解除限售不会影响该承诺的履行;
5、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已全部解除限售完
毕。
一、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08 号)核准,公司
本次向13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3,029,608 股(其中控股
股东李虎先生认购1,302,960 股,其他12 名特定对象认购11,726,648 股),上
市日期为2025 年1 月23 日。李虎先生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18 个月,其他特定
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148,743,064 股变更
为161,772,672 股。
二、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2025 年3 月25 日,公司回购注销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6 股,公司总股本由
161,772,672 股变更为161,770,306 股。
2025 年7 月10 日,公司实施2024 年权益分派,公司以总股本161,770,306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 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
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
4 股,公司总股本由161,770,306 股变更为226,478,428 股。
2025 年7 月31 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上市,本次登记上市股份数共411,600 股,公司总股本由226,478,428
股变更为226,890,028 股。
2025 年8 月29 日,公司回购注销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56 股、公司回购注销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2,100 股。以上共回购注销3,756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由226,890,028 股变更为226,886,272 股。
2025 年12 月30 日,公司回购注销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6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534 股、公司回购注
销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激励条件的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80 股。以上共回购注销40,614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由226,886,272 股变更为226,845,658 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待修
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虎先生在公司上市前后所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承诺事由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
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
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
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2)其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遵守前述转让限制承诺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
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其不减持公司股票;
(4)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022 年07 月01
日
长期履行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公司股价稳
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某一年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
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022 年07 月01
日
2022 年7 月1
日至2025年6
月30 日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德明利及其下属子公
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德明利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德明利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
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德明利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
不与德明利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德明利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
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德明
利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4、在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德明利存在关联关系期间以及关联关系消除之后的十二个月内,本承诺函为有
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德明利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 年07 月01
日
2022 年7 月1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承诺事由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
承诺
1)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德明利发生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德明利《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德明利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
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德
明利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德明利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3)保证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德明利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如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德明利利益
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 年07 月01
日
2022 年7 月1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关于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022 年07 月01
日
2022 年7 月1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
股东的持股
意向及减持
意向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在确有资金需求或其他投资安排时,
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其他融资渠道等情况,审慎
决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3、减持方式: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
4、减持价格: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若其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其所持发行
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6、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获资金将归发行人所
有;发行人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现金股利中暂扣与违规减持所获资金相等的金额,直至其将违规减
持所获资金上交发行人为止。
2022 年07 月01
日
2022 年7 月1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的除外),本人将向发行人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
司有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2022 年07 月01
日
2022 年7 月1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的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
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2022 年07 月01
日
2022 年7 月1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承诺事由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承诺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
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关于社会保
险费用和住
房公积金的
承诺
若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德明利及其子公司补缴德明利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或住房
公积金费用,或相关个人向德明利及其子公司追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本人愿在无需德明
利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全额承担该补缴或被追偿的费用,保证德明利及其子公司不
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022 年07 月01
日
2022 年7 月1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关于租赁房
产出租方未
能提供房屋
所有权证的
承诺
公司所承租深圳市福田区新一代产业园1 栋23-25 层,由产权人深圳市福田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租
给公司办公使用。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已出具承诺,若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房屋租
赁法律瑕疵或因抵押等权利限制致使公司搬迁等遭受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关搬迁损失。
2022 年07 月01
日
2022 年7 月1
日至2026年5
月9 日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对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所
认购股份锁
定的承诺
自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单
位(认购对象)/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
自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8 个月内,锁定本单位
(认购对象)/本人所认购的上述股份,不得进行流动转让。
本人所认购的上述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4 年12 月16
日
2025 年1 月
23 日至2026
年7 月22 日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实际
控制人资金
来源的声明
与承诺
1、本人参与德明利本次发行认购股票的资金系为自有/自筹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德明利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发行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通过利用德明利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利益相关方
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人参与德明利本次发行认购股票的行为及使用的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反洗钱、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规定。
4、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
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2023 年07 月13
日
2023 年7 月
13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关于2023 年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2、自
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
2023 年06 月29
日
2023 年6 月
29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承诺事由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作承诺
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
施事项所作
出的承诺
补充承诺;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关于2023 年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
施事项作出
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
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
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
管措施。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
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023 年07 月13
日
2023 年7 月
13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控股
股东及其关
联方出具《特
定期间不减
持股份的承
诺函》
(1)自德明利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3 年6
月29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德明利股票的情
形;
(2)本人/本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人/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德明利股票,也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计划;
(3)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本企业具有约束力。本人/本企业
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存在减持情况的,
因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德明利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4)本人/本企业承诺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及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
误解之情形。
2024 年05 月20
日
自2024 年5
月20 日起至
长期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关于2025 年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
施事项作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2、自
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025 年11 月25
日
2025 年11 月
25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承诺事由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的承诺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关于2025 年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
施事项作出
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
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
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
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自
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025 年11 月25
日
2025 年11 月
25 日至长期
正常履行
中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
持股5% 以上
股东关于不
存在资助认
购对象情形
的声明与承
诺函
本人不会向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本次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025 年11 月25
日
2025 年11 月
25 日至发行
完成
正常履行
中
其他承诺
十二个月内
不减持公司
股票的承诺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之次一交易日(即2026 年7 月27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2026 年7 月24
日
2026 年7 月
27
日起至
2027 年7 月
26 日
正常履行
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虎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
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7 月29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24,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4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 名,涉及的股东账户数量1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上市流通前所持有的限售
股份数(股)
本次上市流通股数(股)
1
李虎
59,557,597
1,824,144
备注:(1)2025 年7 月10 日,公司实施2024 年权益分派,公司以总股本161,770,306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 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
略有差异),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4 股。本次权益分派后,
李虎先生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股份数量合计由1,302,960 股变更至1,824,144 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9,410,12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5.01%,其中8,05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61,815,904
27.25%
61,815,904
27.25%
高管锁定股
57,994,082
25.57%
1,824,144
59,818,226
26.37%
首发后限售股
1,988,236
0.88%
-1,824,144
164,092
0.07%
股权激励限售股
1,833,586
0.81%
1,833,586
0.8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5,029,754
72.75%
165,029,754
72.75%
三、总股本
226,845,658
100.00%
226,845,658
100.00%
备注:
(1)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为公司2026 年7 月20 日股本结构;
(2)上表中的部分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
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3)上表未考虑回购注销2023 年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影
响。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6、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控股股东李虎先生所作出的承诺情况
控股股东李虎先生承诺自2026 年7 月27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
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六、保荐人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2023 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要求。截至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了相关股票限售
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
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控股股东李虎先生出具的《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
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27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