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牧原股份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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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披露独董周明笙相关联交所纪律行动说明,称其非被处分对象且不影响公司运营
公告核心是按港交所规则披露独董在另一家上市公司任职期间相关事项,周明笙本人并非纪律行动对象。
📄 原文牧原股份↗ 原文
H股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n)(iv)条所作公告)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MUYUAN FOODS…
不做 牧原股份(02714.HK)
合规例行披露且公司明确说明独董非纪律行动对象、事项不涉及公司业务运营,没有可量化短线交易 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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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公告核心是按港交所规则披露独董在另一家上市公司任职期间相关事项,周明笙本人并非纪律行动对象。
- 牧原股份明确称该事项仅涉及力高健康生活事务,与本集团业务及运营无关。
- 该事件没有形成对牧原股份收入、利润、资产价值或治理结构的可量化短线影响。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出现监管机构或公司进一步披露对周明笙个人履职能力的不利结论,才需要重新评估治理风险。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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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MUYUAN FOODS GROUP CO., LTD.
牧原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714)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B(2)及13.51(2)(n)(iv)條所作公告
本公告乃由牧原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
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51B(2)及13.51(2)(n)(iv)條作出,內容有關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周明笙先生
(「周先生」)。
茲提述聯交所於2026年7月28日發出的紀律行動聲明(「聲明」),內容有關聯交所
對聯交所上市公司力高健康生活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70)
(「力高」)及其兩名執
行董事唐承勇先生(「唐先生」)及黃燕雯女士(「黃女士」)採取的紀律行動。
聯交所發現,就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間的若干資金流向及交易,力高違反上
市規則第3A.23、13.13、13.15、14.34、14A.34、14A.35、14A.36及14A.46條,
而唐先生及黃女士則違反上市規則第3.08及3.09B(2)條。力高、唐先生及黃女士
承認彼等各自的違規事項,並接受制裁。
周先生一直擔任力高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主席。為免生疑問,周先生
並非該紀律行動的對象,且該聲明並無對周先生作出任何違規裁定,亦無對其施
加任何制裁。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進一步注意到,誠如力高日期為2026年7
月13日的公告所披露,周先生因其他個人工作安排,已提出辭任力高獨立非執行
董事兼審核委員會主席一職,自2026年7月31日起生效。
2
於知悉該聲明後,本公司已就其中所述事宜向周先生查詢。經考慮該聲明、上述
查詢結果及周先生於本公司任職期間的往績紀錄,並計及:(i)周先生並非該紀律
行動的對象,且該聲明中並無對其作出任何不利裁斷;及(ii)該聲明所載事宜僅
涉及力高的事務,與本集團事務無關,且不會對本集團的業務或運營產生任何影
響,董事會認為該聲明並不影響周先生履行其作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職責的
能力。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周先生已向本公司確認,概無其他與其有關的資料須根據
上市規則第13.51B(2)條的規定予以披露,且其並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本
公司股東垂注。
承董事會命
牧原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曹治年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南陽市
2026年7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曹治年先生、楊瑞華女士、高曈先
生及秦牧原先生;(ii)非執行董事錢瑛女士及蘇黨林先生;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
周明笙先生、閻磊先生及馮根福先生。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MUYUAN FOODS GROUP CO., LTD.
牧原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714)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B(2)及13.51(2)(n)(iv)條所作公告
本公告乃由牧原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
團」)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51B(2)及13.51(2)(n)(iv)條作出,內容有關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周明笙先生
(「周先生」)。
茲提述聯交所於2026年7月28日發出的紀律行動聲明(「聲明」),內容有關聯交所
對聯交所上市公司力高健康生活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370)
(「力高」)及其兩名執
行董事唐承勇先生(「唐先生」)及黃燕雯女士(「黃女士」)採取的紀律行動。
聯交所發現,就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間的若干資金流向及交易,力高違反上
市規則第3A.23、13.13、13.15、14.34、14A.34、14A.35、14A.36及14A.46條,
而唐先生及黃女士則違反上市規則第3.08及3.09B(2)條。力高、唐先生及黃女士
承認彼等各自的違規事項,並接受制裁。
周先生一直擔任力高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兼審核委員會主席。為免生疑問,周先生
並非該紀律行動的對象,且該聲明並無對周先生作出任何違規裁定,亦無對其施
加任何制裁。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進一步注意到,誠如力高日期為2026年7
月13日的公告所披露,周先生因其他個人工作安排,已提出辭任力高獨立非執行
董事兼審核委員會主席一職,自2026年7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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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知悉該聲明後,本公司已就其中所述事宜向周先生查詢。經考慮該聲明、上述
查詢結果及周先生於本公司任職期間的往績紀錄,並計及:(i)周先生並非該紀律
行動的對象,且該聲明中並無對其作出任何不利裁斷;及(ii)該聲明所載事宜僅
涉及力高的事務,與本集團事務無關,且不會對本集團的業務或運營產生任何影
響,董事會認為該聲明並不影響周先生履行其作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職責的
能力。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周先生已向本公司確認,概無其他與其有關的資料須根據
上市規則第13.51B(2)條的規定予以披露,且其並不知悉有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本
公司股東垂注。
承董事會命
牧原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曹治年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南陽市
2026年7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曹治年先生、楊瑞華女士、高曈先
生及秦牧原先生;(ii)非執行董事錢瑛女士及蘇黨林先生;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
周明笙先生、閻磊先生及馮根福先生。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