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富满微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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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披露H股上市后适用的股东提名董事程序草案
本公告仅为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程序文件,未披露H股获批、定价、挂牌或融资金额等可交易增量。
📄 原文富满微↗ 原文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1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
不做 富满微(300671.SZ)
程序性公司治理文件,非H股获批、定价或挂牌落地事件,无法形成同向可交易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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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9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本公告仅为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程序文件,未披露H股获批、定价、挂牌或融资金额等可交易增量。
- 内容聚焦股东提名董事的流程规则,不改变公司收入、利润、订单、资产价值或股东权益预期。
- 即使涉及未来H股上市背景,也只是配套制度草案,不能等同于上市落地催化。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另行披露H股发行获批、招股定价或挂牌时间,应由新事件重新研判。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0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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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以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
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
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
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少10
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
(二)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
条规定而须披露的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
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三)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应由寄发举行有关选举之股东会会议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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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翌日开始,但不得迟于该股东会会议举行日期前七日结
束。
(四)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
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会议前尽早递交
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以及《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
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
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
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少10
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
(二)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
条规定而须披露的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
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三)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应由寄发举行有关选举之股东会会议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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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翌日开始,但不得迟于该股东会会议举行日期前七日结
束。
(四)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
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会议前尽早递交
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8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