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皇氏集团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4/10
北京时间·🕒 发布 07-31(北京日)仅日期·待核·⟳ 抓取 20:34:28·⚡ 决策 07-30 20:36:10 +1m42s·88.8 天前
皇氏集团实控人协议转让5.80%股份并引入新股东
实控人黄嘉棣拟以3.5元/股协议转让4827.94万股、占总股本5.80%,交易后仍持股20.07%,不导致控制权变更。
📄 原文皇氏集团↗ 原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黄嘉棣)
1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黄嘉棣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新花园****** 通讯…
不做 皇氏集团(002329.SZ)
实控人折价协议转让与引入新股东影响相互抵消,未披露订单、渠道收入或利润增量,且无控制权变更,短线方向和edge不足,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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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0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实控人黄嘉棣拟以3.5元/股协议转让4827.94万股、占总股本5.80%,交易后仍持股20.07%,不导致控制权变更。
- 受让方承诺18个月不减持并拟取得9席董事会中的1席,但所谓渠道赋能乳业主营未披露订单、金额或业绩增量。
- 事件同时包含实控人减持折价与引入新股东两面信息,短线方向不清晰,难以形成同向正期望交易。
主要风险
- 协议转让尚需深交所合规确认及中登过户,若后续失败或受让方资源兑现不足,市场可能按减持折价解读。
- 信息披露义务人称未来12个月不排除继续增减持,存量减持预期会压制做多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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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黄嘉棣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新花园******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0 日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
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
增加或减少其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持股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7
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皇氏集团
指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自然人黄嘉棣
受让方
指
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标的股份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的
48,279,430股皇氏集团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皇
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皇氏集团股份之行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黄嘉棣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45010219620322****
5.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新花园******
6.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邮政编码530009
7.通讯方式:0771-3211086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引入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
为公司股东,目的主要是利用深圳嘉道渠道优势,帮助上市公司强化乳业主营业
务的市场竞争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
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黄嘉棣
合计持有股份
215,323,388
25.8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830,847
6.4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1,492,541
19.40%
注:相关股权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 年7 月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先生与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拟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皇氏集团53,830,847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6.47%)中的48,279,4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转让给深圳嘉道绿
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股数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黄嘉棣
合计持有股份
215,323,388
25.87%
167,043,958
20.0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830,847
6.47%
5,551,417
0.6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1,492,541
19.40%
161,492,541
19.40%
注:相关股权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8
三、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 年7 月30 日在
深圳签订:
甲方(转让方):黄嘉棣
乙方(受让方):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股份转让标的
1.1 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48,279,430 股皇氏集团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0%,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
及义务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一并转移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已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解除限售及转让的专项要求。
1.2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设定
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未被法院、仲裁机构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
措施,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争议、纠纷或潜在风险。
第二条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
定,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结合目标公司经营状况、
行业前景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双方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且不低于人民币3.5 元/股,如低于人民币
3.5 元/股,则按人民币3.5 元/股计价,即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5 元/股。
2.2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68,978,005 元(大写:壹亿陆仟捌佰玖
拾柒万捌仟零伍元整),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
9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3.1 甲乙双方确认,自取得深交所出具的本次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5 个
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转让总价款,即人民币
168,978,005 元。
3.2 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款项自到达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支付完成,甲方应在款项到账后2 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出具收款确认函。
第四条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办理
4.1 本协议签订后的1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转让
的合规确认申请材料(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
南》等深交所相关规则),并配合深交所进行材料审核。
4.2 取得深交所出具的本次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且甲方收到本协议3.1 条相关
款项后的3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并于双方提交该等申请文件之日起30 日内
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股份转让款。
5.1.2 保证其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
的处分权。
5.1.3 向乙方如实披露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诉讼仲
裁等重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5.1.4 积极配合乙方及相关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股份过户及
10
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
5.1.5 若甲方为目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确保本次转让符合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股份转让的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并在股份过户完成后享有相应的
股东权利。
5.2.2 保证其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具备支付股份转让款
的资金实力。
5.2.3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5.2.4 积极配合甲方及相关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股份过户及
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5.2.5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配合目标公
司、甲方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业务合作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5.2.6 在标的股份锁定期内,妥善持有标的股份,不得通过任何变相方式减
持或转让标的股份,若因司法强制执行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股份被处置,应在事发
后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目标公司。
第六条公司治理和业务合作的安排
6.1 在乙方收购完成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5.80%的股份后60 日内,甲方将进
行董事会的改组,甲方愿意推荐乙方的人员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9 席中的1
席。
以上公司治理调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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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乙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股东且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乙方将利用自
身渠道优势帮助强化上市公司乳业主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 甲乙双方均陈述并保证,其签订本协议是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不存
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7.2 乙方陈述并保证,其受让标的股份的目的合法,不存在利用标的股份从
事违法违规活动或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3 甲乙双方均陈述并保证,其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已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
7.4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转
让中取得的标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
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或因甲方原因
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存在权利瑕疵,或因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
过户,则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第4.2 条约定的30 日届满之日起3 日内退还乙方已
付全部转让价款,若逾期未退还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
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资金占用成本等)。
8.2 若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
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等)。
8.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
12
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或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该等文件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皇氏集团的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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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黄嘉棣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事会秘书(代行),其股份变动情况详
见本节前述内容。
(一)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黄嘉棣
深圳市世贸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黄嘉棣
广西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董事
黄嘉棣
广西皇氏甲天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
黄嘉棣
广西恒星物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易龙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状元坊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黄嘉棣
山东易龙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黄嘉棣
广西皇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大新稔通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金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
(二)最近3 年证券市场诚信记录
1.2023 年6 月14 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参与
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
确,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被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
2.2023 年7 月20 日,因公司对宾阳县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
14
兴示范园项目未及时披露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
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函。
3.2024 年12 月27 日、2024 年12 月31 日,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
及时,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当期半年报、年报披露不准确,公司董事长黄嘉
棣先生分别被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4.2025 年6 月12 日,因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对外签订的
《补充协议》及其履行情况,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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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
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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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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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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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西南宁市
股票简称
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
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黄嘉棣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南宁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215,323,388股
持股比例:25.8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167,043,958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0.0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股份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20
(本页无正文,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0 日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黄嘉棣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新花园******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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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
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
增加或减少其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持股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7
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皇氏集团
指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自然人黄嘉棣
受让方
指
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标的股份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转让的
48,279,430股皇氏集团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皇
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皇氏集团股份之行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本报告书
指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黄嘉棣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45010219620322****
5.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新花园******
6.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邮政编码530009
7.通讯方式:0771-3211086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引入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
为公司股东,目的主要是利用深圳嘉道渠道优势,帮助上市公司强化乳业主营业
务的市场竞争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
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黄嘉棣
合计持有股份
215,323,388
25.8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830,847
6.4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1,492,541
19.40%
注:相关股权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 年7 月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先生与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拟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皇氏集团53,830,847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6.47%)中的48,279,4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转让给深圳嘉道绿
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股数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黄嘉棣
合计持有股份
215,323,388
25.87%
167,043,958
20.0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3,830,847
6.47%
5,551,417
0.6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1,492,541
19.40%
161,492,541
19.40%
注:相关股权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8
三、本次股份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 年7 月30 日在
深圳签订:
甲方(转让方):黄嘉棣
乙方(受让方):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股份转让标的
1.1 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48,279,430 股皇氏集团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0%,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
及义务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一并转移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已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解除限售及转让的专项要求。
1.2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设定
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未被法院、仲裁机构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
措施,亦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争议、纠纷或潜在风险。
第二条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
定,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结合目标公司经营状况、
行业前景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双方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
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且不低于人民币3.5 元/股,如低于人民币
3.5 元/股,则按人民币3.5 元/股计价,即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5 元/股。
2.2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68,978,005 元(大写:壹亿陆仟捌佰玖
拾柒万捌仟零伍元整),计算公式为:转让价款=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
9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3.1 甲乙双方确认,自取得深交所出具的本次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5 个
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转让总价款,即人民币
168,978,005 元。
3.2 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款项自到达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支付完成,甲方应在款项到账后2 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出具收款确认函。
第四条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办理
4.1 本协议签订后的1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转让
的合规确认申请材料(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
南》等深交所相关规则),并配合深交所进行材料审核。
4.2 取得深交所出具的本次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且甲方收到本协议3.1 条相关
款项后的3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文件,并于双方提交该等申请文件之日起30 日内
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收取股份转让款。
5.1.2 保证其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
的处分权。
5.1.3 向乙方如实披露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合同、诉讼仲
裁等重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5.1.4 积极配合乙方及相关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股份过户及
10
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
5.1.5 若甲方为目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确保本次转让符合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股份转让的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并在股份过户完成后享有相应的
股东权利。
5.2.2 保证其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具备支付股份转让款
的资金实力。
5.2.3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5.2.4 积极配合甲方及相关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股份过户及
信息披露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5.2.5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配合目标公
司、甲方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及后续业务合作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5.2.6 在标的股份锁定期内,妥善持有标的股份,不得通过任何变相方式减
持或转让标的股份,若因司法强制执行等不可抗因素导致股份被处置,应在事发
后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目标公司。
第六条公司治理和业务合作的安排
6.1 在乙方收购完成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5.80%的股份后60 日内,甲方将进
行董事会的改组,甲方愿意推荐乙方的人员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9 席中的1
席。
以上公司治理调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
行。
11
6.2 乙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股东且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乙方将利用自
身渠道优势帮助强化上市公司乳业主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7.1 甲乙双方均陈述并保证,其签订本协议是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不存
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7.2 乙方陈述并保证,其受让标的股份的目的合法,不存在利用标的股份从
事违法违规活动或损害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3 甲乙双方均陈述并保证,其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
序,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已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
7.4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转
让中取得的标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
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股份过户及相关手续,或因甲方原因
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过户、存在权利瑕疵,或因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
过户,则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第4.2 条约定的30 日届满之日起3 日内退还乙方已
付全部转让价款,若逾期未退还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万分
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资金占用成本等)。
8.2 若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
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差旅费等)。
8.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
12
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或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该等文件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皇氏集团的股份不存在被质
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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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黄嘉棣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事会秘书(代行),其股份变动情况详
见本节前述内容。
(一)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黄嘉棣
深圳市世贸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黄嘉棣
广西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董事
黄嘉棣
广西皇氏甲天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
黄嘉棣
广西恒星物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易龙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状元坊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黄嘉棣
山东易龙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黄嘉棣
广西皇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大新稔通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
广西金源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黄嘉棣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
(二)最近3 年证券市场诚信记录
1.2023 年6 月14 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参与
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
确,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被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
2.2023 年7 月20 日,因公司对宾阳县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
14
兴示范园项目未及时披露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
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函。
3.2024 年12 月27 日、2024 年12 月31 日,因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
及时,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当期半年报、年报披露不准确,公司董事长黄嘉
棣先生分别被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4.2025 年6 月12 日,因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对外签订的
《补充协议》及其履行情况,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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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
没有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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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0 日
19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西南宁市
股票简称
皇氏集团
股票代码
0023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黄嘉棣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南宁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215,323,388股
持股比例:25.8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167,043,958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0.0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股份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20
(本页无正文,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嘉棣
签字: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0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