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联创电子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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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披露控股权拟转至寿县国资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是7月29日已处理的同一笔7.27%股份协议转让与实控人拟变更事项,当前文件主要是权益变动配套披露。
📄 原文联创电子↗ 原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西鑫盛)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002036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
不做 联创电子(002036.SZ)
同一控制权拟变更催化已于2026-07-29晚间由cninfo和多家新闻源处理,本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没有新增获批或过户落地事实,按重复/程序性披露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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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29 · 扩散 high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本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是7月29日已处理的同一笔7.27%股份协议转让与实控人拟变更事项,当前文件主要是权益变动配套披露。
- 已处理库显示7月29日晚同一催化已由cninfo和多家媒体多次入库并统一判为不做,本条没有足以重新开仓的新增审批落地或交易条件改善事实。
- 底层交易仍需国资监管、反垄断如涉及、深交所合规确认和中登过户,尚未进入最终获批/交割落地阶段。
主要风险
- 若后续出现国资审批、深交所确认或过户完成等最终落地节点,应按新事件重新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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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002036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豪科技广场A 栋
2115 室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豪科技广场A
栋2115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韩盛龙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曾吉勇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协议转让),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29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
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
记。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2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联
创电子、目标公司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
鑫盛投资、转让方
指
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
人1
指
韩盛龙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
人2
指
曾吉勇
受让方、寿县新桥
指
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
让、本次股权转让
指
江西鑫盛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6,930,822股股份通过协
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寿县新桥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韩盛龙、曾吉勇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
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指
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
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豪科技广
场A 栋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韩盛龙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1064434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咨询(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除外)、企业管理策
划及服务、房屋租赁;国内贸易(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经营期限:2010-08-18 至2030-08-17
控股股东:韩盛龙
通讯方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豪科技广
场A 栋2115 室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韩盛龙
姓名:韩盛龙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0203195806******
住所和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二)一致行动人曾吉勇
姓名:曾吉勇
曾用名:曾鹡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50304196412******
住所和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韩盛龙先生和曾吉勇先生于2024年11月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一致
行动的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本报告书签署之前,联创电子控股股东江西鑫盛持有联创电子91,584,312股
股份,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8.66%;韩盛龙先生直接持有联创电子673,348股股份,
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0.06%;曾吉勇先生直接持有联创电子637,662股股份,占联
创电子总股本的0.06%;江西鑫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联创电子92,895,322股股
份,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8.78%。韩盛龙先生为联创电子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
别
曾用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韩盛龙
男
无
执行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南昌
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于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5%的情况。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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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本变动致使持股比
例被动变化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上市公司长远布局,拟通
过本次协议转让,引入认可上市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提高上市公
司的综合竞争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根据本次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办理协议转让事
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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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2021 年11 月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与公司董事、
总裁曾吉勇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按约定的方式和
条件,在依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创电子全部股份对公司行使相关权利时保持
一致行动。韩盛龙、曾吉勇、江西鑫盛分别持有上市公司673,348 股、1,337,662
股、99,000,986 股,分别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0.06%、0.13%、9.31%。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101,011,996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9.50%。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102)。
2026 年7 月29 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鑫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及其
一致行动人曾吉勇与寿县新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江西鑫盛拟将其持有的
公司部分股份76,930,822 股转让给寿县新桥,占公司总股本的7.27%;股份转
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江西鑫盛变更为寿县新桥,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韩
盛龙变更为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自前次权益变动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减持主体
涉及时间
减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减持方式
江西鑫盛2021 年12 月22 日
3,500,000
0.32%
大宗交易减持
江西鑫盛
2022 年1 月14 日
3,200,000
0.31%
大宗交易减持
江西鑫盛2022 年11 月11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减少0.09%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股本
变大导致
江西鑫盛2022 年11 月24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1%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江西鑫盛
2023 年6 月28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4%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江西鑫盛2023 年11 月15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减少0.01%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股本
变大导致
江西鑫盛2023 年12 月21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1%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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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鑫盛
2024 年8 月5 日
716,674
0.07%
集中竞价减持
江西鑫盛2024 年12 月23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8%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江西鑫盛
2025 年9 月4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3%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江西鑫盛2026 年1 月1 日至
2026 年3 月16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减少0.02% 可转债转股,总股本变大
导致
江西鑫盛
2026 年7 月29 日
76,930,822
7.27%
本次协议转让
小计
84,347,496
7.92%
减持主体
涉及时间
减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减持方式
曾吉勇
2022 年11 月11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减少0.01%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股本
变大
曾吉勇
2023 年6 月28 日
300,000
0.02%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曾吉勇
2024 年12 月23 日
400,000
0.04%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小计
700,000
0.07%
合计
85,047,496
7.9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占当时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江西鑫盛
99,000,986
9.31
14,653,490
1.39
韩盛龙
673,348
0.06
673,348
0.06
曾吉勇
1,337,662
0.13
637,662
0.06
合计
101,011,996
9.50
15,964,500
1.51
寿县新桥
0
0
76,930,822
7.27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西鑫盛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联创电子15,964,500 股,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1.51%,不再是公司5%以上
股东。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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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韩盛龙、曾吉勇于2026 年7 月29 日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江西鑫盛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寿县新桥转让其持有的76,930,82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27%,转让价格为8.19 元/股,转
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30,063,432.18 元(含税)。最终权益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7 月29 日,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韩盛龙、曾吉勇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韩盛龙
丁方:曾吉勇
第一条本次转让
1.1.
甲方拟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受让乙方持有的联创电子76,930,822
股(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27%)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
份;包括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中国法
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1.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057,598,056 股(其中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股份12,482,300 股);标的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7.27%。
1.3.
转让方应确保持有的标的股份在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过户至甲方名下时不
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状态或权利负担且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标的股
份的完全处分权。
第二条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
结合联创电子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各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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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人民币8.19 元/股,本次交易的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630,063,432.18 元(含税价,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承担
的全部税费,受让方除支付该等转让价款外无需再支付任何价款或费用,
本协议均同)。
2.2.
各方确认,按照本协议第2.4 条的约定由受让方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本协
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2.3.
三方共管账户的开立
2.3.1 本协议生效后20 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与质权人(指标的股份现有质
押对应的质权人,即乙方债权人)共同向各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受让方名
义开立三方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三方共管账户”),并由甲方、乙
方与质权人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共管账户应预留甲方指定的1
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乙方指定的1 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以及质权人指定
的1 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三方共管账户内任何资金的划转均需前述三名
授权签字人的预留印鉴共同签字方可执行,且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授权签字人。
2.3.2 各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且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
司就标的股份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
名称为准)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三方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指令解除共管限制,
并按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将三方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转出至质权人的银行账
户,三方共管账户内剩余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上述条款细节
部分,以最终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为准)。如股份转让价款在三方共
管账户留存期间产生利息,归甲方所有,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3.3
在上述款项支付至相关质权人及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后,各方应积极配
合办理解除三方共管账户的限制及销户手续。
2.3.4
在三方共管账户资金支付至本协议第2.3.2 条约定的相关收款方之前,
如本协议最终因任何原因未生效、未作交割、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
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办理解
除三方共管账户的限制手续,并将共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及利息等全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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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4.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2.4.1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在共同认可的银行以
甲方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保证金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2.4.2 在本协议第3.1 条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甲方向乙方按如下进度支付转让对
价:
(1)自本协议第3.1 条约定的各项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成就并在达成各
方共同确认的付款时间后,甲方向三方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515,000,000
元(大写:伍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同时,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将本协议第
2.4.1 条约定的双方共管账户内的保证金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转付至本协议第2.3 条约定的三方共管账户。
(2)本协议第4.4 条约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事项全部完成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75,063,432.18 元(大写:
柒仟伍佰零陆万叁仟肆佰叁拾贰元壹角捌分)。
2.4.3 剩余转让价款3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支付方式如下:
(1)除本协议第3.1.3 条约定的化债20 亿元外,自交割日起4 个月内目标
公司应再行完成化债10 亿元。各方确认,在期限届满之日后,甲方按该等
化债10 亿元的履约完成比例同比例支付本阶段的价款,具体支付金额为
1500 万元×完成比例(该比例上限为100%),化债定义、化债方式及完成
认定标准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文件。
(2)目标公司车载光学业务将达到如下经营目标:
2026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1 亿元、毛利额不低于5.89 亿元,2027 年度营业
收入达到40 亿元、毛利额不低于8 亿元。各方确认,上述每个年度审计报
告出具之日后,甲方按当年目标公司车载光学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额(具
体以审计报告载明的金额为准,该等审计报告的统计口径应与2025 年度报
告保持一致)的实际完成比例(以孰低为准)同比例支付本阶段的价款,每
年度具体支付金额为750 万元×完成比例(该比例上限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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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上述第(1)(2)两款约定的付款事项,在期限届满时,完成比例未
能到达100%,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无需再向乙方支付,视为对甲方的补偿,归
甲方所有。
2.5.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实施安排如下:
(1)甲方向三方共管账户累计完成支付51,500 万元转让价款后的10 个工
作日内或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转让方备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所需的包括
但不限于质权人书面同意文件等必要材料,配合受让方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转让方应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
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以取得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方应予以配合。如自标的股
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后,仍未取得深交所的合规
性确认文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在取得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的3 个工作日内或甲方
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向中登公司递交本次交易的过户申请。乙方负责提供办
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所有材料,并确认将在同一天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和
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的所有必要手续。
2.6.
转让方承诺,各方应于交割日起的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
交接。交接事项以各方于交割日前共同书面确认的交接清单为准,包括上
市公司各项资质证照、印章、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工具等;交接应与上市公
司董事会改组及经营管理团队聘任同步进行,乙方、丙方应促使上市公司
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依法履职,不得要求提前移交资金管控工具等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的事项。
2.7.
各方确认,受让方向转让方按上述约定的方式分别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
款后,即视为受让方完成相应付款义务;因银行等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
让方未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交易价款的,受让方不承担迟延责任,但应
提供必要的付款凭证并协助查询。
第三条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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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各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除保证金外的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以下列先
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另行豁免或放弃)为前提:
3.1.1 除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告披露的股权质押外,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被查
封、冻结、罚没或以其他方式被限制交易;或被任何第三方主张债权等其
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3.1.2 目标公司未出现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或“其他风险警
示(ST)”的情形;
3.1.3 目标公司完成化债20 亿元,化债定义、化债方式及完成认定标准由各方
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文件;
3.1.4 目标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也未出现乙方、丙方与任意第三方签订相关
协议拟转让目标公司控制权的;
3.1.5 乙方、丙方未出现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大股东违
规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3.1.6 除目标公司本次交易所涉相关必要手续外,转让方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
的由政府机关、国资监管机构或相关第三方做出的同意、批准、授权、登
记或备案均已适当取得且有效;
3.1.7 任何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限制或禁止
本次交易的命令或要求;
3.1.8 乙方、丙方或目标公司均未实质违反各自于本协议项下应在支付日前履行
的义务和责任;
3.1.9 甲方的尽职调查未发现与目标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存在差异的事项或将
对目标公司及/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1.10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丙方或目标公司未发生不符合相关承诺、陈述和
保证的情形,相关承诺、陈述和保证在作出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
导的,并且截至交割日也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的。
3.2
本协议签署日后,乙方与丙方确认并保证,将尽合理努力促使前述先决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5
件在不晚于本协议签署日起6 个月内,使前述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全
部得到成就。
3.3
如第3.1 条任一先决条件于第3.2 条约定期限届满时未能满足且甲方未予
豁免的,各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选择解
除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
包含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及按银行1 年期LPR 计算的利息。
第四条交割后的公司治理及相关安排
4.1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丁方与丙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终
止。甲方与乙方、丁方签署期限为60 个月的《一致行动协议》。丁方承诺自
交割日起为目标公司持续服务不少于60 个月。
4.2
各方确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经营管理权交接应
按照本协议约定同步推进。如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导致标的股份未
能按期过户,转让方有权相应顺延董事会改组及交接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
约责任。
4.3
规范运作原则:各方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层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履职,依法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4.4
治理结构安排。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1)董事会由5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甲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4 名
非独立董事人选,丁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1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董
事长在甲方提名的董事中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由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名;公司选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上
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如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本条约定不
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2)目标
公司总经理由丁方推荐人选并经董事会依据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
序聘任;甲方有权提名财务总监及/或分管合规风控的副总经理,丁方提名除
财务总监及/或分管合规风控的副总经理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上市公
司内部决策后聘任。(3)乙方、丁方作为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6
时投赞成票;各方确认,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在董事会上的表决、
发表意见应由其依法独立作出,本协议不构成对其个人相关表决或发表意见
的约束。(4)目标公司现任经营管理团队中的核心团队名单,交割前须经甲
方确认,以保障交割后经营管理的稳定过渡。
4.5
竞业限制。(1)目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与核心团队成员中的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2)核心团队成员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业协会职务及其他非营利性职
务的,不视为违反本条约定。
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5.1 本协议第2.4.1 约定的保证金支付条款外,其他内容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时
生效:
5.1.1 各方合法签署(公司法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然人
应由本人签字);
5.1.2 各方就产业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5.1.3 各方针对本协议第3.1.3 条约定的化债定义、化债方式及认定完成标准等
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5.1.4 甲方、乙方与质权人签署本协议第2.3.1 条约定的三方监管协议或为解决
共管事项所需签署的必要协议;
5.1.5 本次交易的价格经甲方内部决策流程确认并出具书面文件;
5.1.6 甲方、乙方、丁方针对本协议第4.1 条约定的一致行动协议(期限为60
个月)的内容条款等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5.1.7 甲方就本次受让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或完成备
案程序;
5.1.8 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
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根据相关法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7
律法规之规定,本次交易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则本项条件
自动豁免。
5.2 各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
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各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
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各方确认,若标的股份在交割日前出现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重大
争议事项,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4
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解除终止:
5.4.1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5.4.2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系以各方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之共同意愿为基础。自本
协议签署之日起满210 日,若标的股份仍未完成交割的,任一方有权单方
终止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4.3 在甲、乙双方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或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情形下,本次
交易于本协议签署起210 日内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且本协议签署方
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一致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4.4 若深交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审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政府部门对
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决议、决定、备案,或因证券
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各方协商处理,
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
形式终止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5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及按银行1 年期
LPR 计算的利息(但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按本协议第十四条处理);已触
发的陈述、承诺与保证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协议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5.6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由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供有关单位或部门留存。每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8
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江西鑫盛共计持有联创电子91,584,312 股股份,其中
7,608 万股已经质押用于融资,质押股份占江西鑫盛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83.07%,占公司总股本的7.19%。本次江西鑫盛拟转让76,930,822 股份,占上
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27%。江西鑫盛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办理标
的股份涉及质押的解除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 韩盛龙为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之
一致行动人2 曾吉勇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方式、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基本情况”。
3、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被动稀释,不涉及支付方
式及资金来源。
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2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人员
其他单位名
称
在其他单位
担任的职务
任期起始日
期
任期终止日
期
在其他单位
是否领取报
酬津贴
韩盛龙
江西联智集
成电路有限
公司
董事长
2016 年8 月8
日
/
否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2 最近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9
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
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 韩盛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制
权变更,寿县新桥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将成
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协议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
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韩
盛龙与曾吉勇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曾吉勇签署期限为
60 个月的《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
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
转让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一)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寿县新桥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寿县新桥的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
图明确。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
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联创电子股票行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
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其他信息。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2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韩盛龙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1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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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________________
韩盛龙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1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______________
曾吉勇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1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
东大道1699 号
股票简称
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
0020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名称
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韩盛龙、曾吉勇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地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
豪科技广场A 栋2115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西鑫
盛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前,韩盛龙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
其他大宗交易、回购注销、被动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101,011,996 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9.5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85,047,496 股
变动比例:7.99%
持股数量:15,964,50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1.5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7
占剔除目前回购专户后总股本比例:1.5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
日
方式: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场买卖该联创电子
是
□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是
□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8
(本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韩盛龙
一致行动人(签字):
韩盛龙
一致行动人(签字):
曾吉勇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1 日
1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002036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豪科技广场A 栋
2115 室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豪科技广场A
栋2115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韩盛龙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曾吉勇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协议转让),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29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
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
记。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2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联
创电子、目标公司
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
鑫盛投资、转让方
指
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
人1
指
韩盛龙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
人2
指
曾吉勇
受让方、寿县新桥
指
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
让、本次股权转让
指
江西鑫盛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6,930,822股股份通过协
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寿县新桥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韩盛龙、曾吉勇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
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指
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
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豪科技广
场A 栋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韩盛龙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1064434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咨询(金融、证券、期货、保险除外)、企业管理策
划及服务、房屋租赁;国内贸易(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经营期限:2010-08-18 至2030-08-17
控股股东:韩盛龙
通讯方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豪科技广
场A 栋2115 室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韩盛龙
姓名:韩盛龙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0203195806******
住所和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二)一致行动人曾吉勇
姓名:曾吉勇
曾用名:曾鹡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6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50304196412******
住所和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否
(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韩盛龙先生和曾吉勇先生于2024年11月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一致
行动的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本报告书签署之前,联创电子控股股东江西鑫盛持有联创电子91,584,312股
股份,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8.66%;韩盛龙先生直接持有联创电子673,348股股份,
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0.06%;曾吉勇先生直接持有联创电子637,662股股份,占联
创电子总股本的0.06%;江西鑫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联创电子92,895,322股股
份,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8.78%。韩盛龙先生为联创电子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
别
曾用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韩盛龙
男
无
执行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南昌
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于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5%的情况。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7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本变动致使持股比
例被动变化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上市公司长远布局,拟通
过本次协议转让,引入认可上市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提高上市公
司的综合竞争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根据本次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办理协议转让事
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2021 年11 月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与公司董事、
总裁曾吉勇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按约定的方式和
条件,在依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创电子全部股份对公司行使相关权利时保持
一致行动。韩盛龙、曾吉勇、江西鑫盛分别持有上市公司673,348 股、1,337,662
股、99,000,986 股,分别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0.06%、0.13%、9.31%。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101,011,996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9.50%。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102)。
2026 年7 月29 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鑫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及其
一致行动人曾吉勇与寿县新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江西鑫盛拟将其持有的
公司部分股份76,930,822 股转让给寿县新桥,占公司总股本的7.27%;股份转
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江西鑫盛变更为寿县新桥,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韩
盛龙变更为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自前次权益变动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减持主体
涉及时间
减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减持方式
江西鑫盛2021 年12 月22 日
3,500,000
0.32%
大宗交易减持
江西鑫盛
2022 年1 月14 日
3,200,000
0.31%
大宗交易减持
江西鑫盛2022 年11 月11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减少0.09%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股本
变大导致
江西鑫盛2022 年11 月24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1%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江西鑫盛
2023 年6 月28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4%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江西鑫盛2023 年11 月15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减少0.01%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股本
变大导致
江西鑫盛2023 年12 月21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1%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9
江西鑫盛
2024 年8 月5 日
716,674
0.07%
集中竞价减持
江西鑫盛2024 年12 月23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8%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江西鑫盛
2025 年9 月4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增加0.03%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总股本变小导致
江西鑫盛2026 年1 月1 日至
2026 年3 月16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减少0.02% 可转债转股,总股本变大
导致
江西鑫盛
2026 年7 月29 日
76,930,822
7.27%
本次协议转让
小计
84,347,496
7.92%
减持主体
涉及时间
减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减持方式
曾吉勇
2022 年11 月11 日
持股数量不变被动减少0.01%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股本
变大
曾吉勇
2023 年6 月28 日
300,000
0.02%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曾吉勇
2024 年12 月23 日
400,000
0.04%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小计
700,000
0.07%
合计
85,047,496
7.9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占当时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股)
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江西鑫盛
99,000,986
9.31
14,653,490
1.39
韩盛龙
673,348
0.06
673,348
0.06
曾吉勇
1,337,662
0.13
637,662
0.06
合计
101,011,996
9.50
15,964,500
1.51
寿县新桥
0
0
76,930,822
7.27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西鑫盛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联创电子15,964,500 股,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联创电子总股本的1.51%,不再是公司5%以上
股东。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时间及方式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0
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韩盛龙、曾吉勇于2026 年7 月29 日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江西鑫盛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寿县新桥转让其持有的76,930,82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27%,转让价格为8.19 元/股,转
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30,063,432.18 元(含税)。最终权益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7 月29 日,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韩盛龙、曾吉勇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韩盛龙
丁方:曾吉勇
第一条本次转让
1.1.
甲方拟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受让乙方持有的联创电子76,930,822
股(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27%)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
份;包括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中国法
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1.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057,598,056 股(其中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股份12,482,300 股);标的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7.27%。
1.3.
转让方应确保持有的标的股份在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过户至甲方名下时不
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状态或权利负担且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标的股
份的完全处分权。
第二条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
结合联创电子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各项情况,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
经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人民币8.19 元/股,本次交易的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630,063,432.18 元(含税价,包括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承担
的全部税费,受让方除支付该等转让价款外无需再支付任何价款或费用,
本协议均同)。
2.2.
各方确认,按照本协议第2.4 条的约定由受让方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本协
议项下所有转让价款。
2.3.
三方共管账户的开立
2.3.1 本协议生效后20 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与质权人(指标的股份现有质
押对应的质权人,即乙方债权人)共同向各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受让方名
义开立三方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三方共管账户”),并由甲方、乙
方与质权人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共管账户应预留甲方指定的1
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乙方指定的1 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以及质权人指定
的1 名授权签字人的印鉴;三方共管账户内任何资金的划转均需前述三名
授权签字人的预留印鉴共同签字方可执行,且未经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授权签字人。
2.3.2 各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且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
司就标的股份向受让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
名称为准)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三方共管账户开户银行指令解除共管限制,
并按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将三方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转出至质权人的银行账
户,三方共管账户内剩余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上述条款细节
部分,以最终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为准)。如股份转让价款在三方共
管账户留存期间产生利息,归甲方所有,并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3.3
在上述款项支付至相关质权人及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后,各方应积极配
合办理解除三方共管账户的限制及销户手续。
2.3.4
在三方共管账户资金支付至本协议第2.3.2 条约定的相关收款方之前,
如本协议最终因任何原因未生效、未作交割、被终止、解除、撤销、无效
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合办理解
除三方共管账户的限制手续,并将共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及利息等全部款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
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4.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2.4.1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在共同认可的银行以
甲方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保证金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2.4.2 在本协议第3.1 条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甲方向乙方按如下进度支付转让对
价:
(1)自本协议第3.1 条约定的各项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成就并在达成各
方共同确认的付款时间后,甲方向三方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515,000,000
元(大写:伍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同时,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将本协议第
2.4.1 条约定的双方共管账户内的保证金10,000,000 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转付至本协议第2.3 条约定的三方共管账户。
(2)本协议第4.4 条约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事项全部完成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75,063,432.18 元(大写:
柒仟伍佰零陆万叁仟肆佰叁拾贰元壹角捌分)。
2.4.3 剩余转让价款3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支付方式如下:
(1)除本协议第3.1.3 条约定的化债20 亿元外,自交割日起4 个月内目标
公司应再行完成化债10 亿元。各方确认,在期限届满之日后,甲方按该等
化债10 亿元的履约完成比例同比例支付本阶段的价款,具体支付金额为
1500 万元×完成比例(该比例上限为100%),化债定义、化债方式及完成
认定标准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文件。
(2)目标公司车载光学业务将达到如下经营目标:
2026 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1 亿元、毛利额不低于5.89 亿元,2027 年度营业
收入达到40 亿元、毛利额不低于8 亿元。各方确认,上述每个年度审计报
告出具之日后,甲方按当年目标公司车载光学业务的营业收入和毛利额(具
体以审计报告载明的金额为准,该等审计报告的统计口径应与2025 年度报
告保持一致)的实际完成比例(以孰低为准)同比例支付本阶段的价款,每
年度具体支付金额为750 万元×完成比例(该比例上限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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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上述第(1)(2)两款约定的付款事项,在期限届满时,完成比例未
能到达100%,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无需再向乙方支付,视为对甲方的补偿,归
甲方所有。
2.5.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实施安排如下:
(1)甲方向三方共管账户累计完成支付51,500 万元转让价款后的10 个工
作日内或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转让方备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所需的包括
但不限于质权人书面同意文件等必要材料,配合受让方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
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转让方应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
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以取得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相关方应予以配合。如自标的股
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后,仍未取得深交所的合规
性确认文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在取得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的3 个工作日内或甲方
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向中登公司递交本次交易的过户申请。乙方负责提供办
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所有材料,并确认将在同一天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和
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的所有必要手续。
2.6.
转让方承诺,各方应于交割日起的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
交接。交接事项以各方于交割日前共同书面确认的交接清单为准,包括上
市公司各项资质证照、印章、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工具等;交接应与上市公
司董事会改组及经营管理团队聘任同步进行,乙方、丙方应促使上市公司
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继续依法履职,不得要求提前移交资金管控工具等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的事项。
2.7.
各方确认,受让方向转让方按上述约定的方式分别支付本次交易的交易价
款后,即视为受让方完成相应付款义务;因银行等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
让方未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交易价款的,受让方不承担迟延责任,但应
提供必要的付款凭证并协助查询。
第三条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4
3.1.
各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除保证金外的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以下列先
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另行豁免或放弃)为前提:
3.1.1 除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告披露的股权质押外,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被查
封、冻结、罚没或以其他方式被限制交易;或被任何第三方主张债权等其
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3.1.2 目标公司未出现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或“其他风险警
示(ST)”的情形;
3.1.3 目标公司完成化债20 亿元,化债定义、化债方式及完成认定标准由各方
另行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文件;
3.1.4 目标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也未出现乙方、丙方与任意第三方签订相关
协议拟转让目标公司控制权的;
3.1.5 乙方、丙方未出现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大股东违
规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3.1.6 除目标公司本次交易所涉相关必要手续外,转让方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
的由政府机关、国资监管机构或相关第三方做出的同意、批准、授权、登
记或备案均已适当取得且有效;
3.1.7 任何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限制或禁止
本次交易的命令或要求;
3.1.8 乙方、丙方或目标公司均未实质违反各自于本协议项下应在支付日前履行
的义务和责任;
3.1.9 甲方的尽职调查未发现与目标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存在差异的事项或将
对目标公司及/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1.10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丙方或目标公司未发生不符合相关承诺、陈述和
保证的情形,相关承诺、陈述和保证在作出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
导的,并且截至交割日也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的。
3.2
本协议签署日后,乙方与丙方确认并保证,将尽合理努力促使前述先决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5
件在不晚于本协议签署日起6 个月内,使前述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全
部得到成就。
3.3
如第3.1 条任一先决条件于第3.2 条约定期限届满时未能满足且甲方未予
豁免的,各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选择解
除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
包含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及按银行1 年期LPR 计算的利息。
第四条交割后的公司治理及相关安排
4.1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丁方与丙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终
止。甲方与乙方、丁方签署期限为60 个月的《一致行动协议》。丁方承诺自
交割日起为目标公司持续服务不少于60 个月。
4.2
各方确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改组、经营管理权交接应
按照本协议约定同步推进。如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导致标的股份未
能按期过户,转让方有权相应顺延董事会改组及交接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
约责任。
4.3
规范运作原则:各方应促使目标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层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履职,依法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4.4
治理结构安排。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1)董事会由5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甲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4 名
非独立董事人选,丁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名1 名非独立董事人选,董
事长在甲方提名的董事中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由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名;公司选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上
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如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本条约定不
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2)目标
公司总经理由丁方推荐人选并经董事会依据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
序聘任;甲方有权提名财务总监及/或分管合规风控的副总经理,丁方提名除
财务总监及/或分管合规风控的副总经理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上市公
司内部决策后聘任。(3)乙方、丁方作为股东应在股东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6
时投赞成票;各方确认,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在董事会上的表决、
发表意见应由其依法独立作出,本协议不构成对其个人相关表决或发表意见
的约束。(4)目标公司现任经营管理团队中的核心团队名单,交割前须经甲
方确认,以保障交割后经营管理的稳定过渡。
4.5
竞业限制。(1)目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与核心团队成员中的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2)核心团队成员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业协会职务及其他非营利性职
务的,不视为违反本条约定。
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5.1 本协议第2.4.1 约定的保证金支付条款外,其他内容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时
生效:
5.1.1 各方合法签署(公司法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然人
应由本人签字);
5.1.2 各方就产业战略合作协议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5.1.3 各方针对本协议第3.1.3 条约定的化债定义、化债方式及认定完成标准等
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5.1.4 甲方、乙方与质权人签署本协议第2.3.1 条约定的三方监管协议或为解决
共管事项所需签署的必要协议;
5.1.5 本次交易的价格经甲方内部决策流程确认并出具书面文件;
5.1.6 甲方、乙方、丁方针对本协议第4.1 条约定的一致行动协议(期限为60
个月)的内容条款等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5.1.7 甲方就本次受让取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或完成备
案程序;
5.1.8 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
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根据相关法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7
律法规之规定,本次交易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则本项条件
自动豁免。
5.2 各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
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各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
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各方确认,若标的股份在交割日前出现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重大
争议事项,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4
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解除终止:
5.4.1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5.4.2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系以各方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之共同意愿为基础。自本
协议签署之日起满210 日,若标的股份仍未完成交割的,任一方有权单方
终止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4.3 在甲、乙双方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或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情形下,本次
交易于本协议签署起210 日内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且本协议签署方
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一致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4.4 若深交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审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政府部门对
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决议、决定、备案,或因证券
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各方协商处理,
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本协议签署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
形式终止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5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及按银行1 年期
LPR 计算的利息(但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按本协议第十四条处理);已触
发的陈述、承诺与保证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协议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5.6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由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供有关单位或部门留存。每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8
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江西鑫盛共计持有联创电子91,584,312 股股份,其中
7,608 万股已经质押用于融资,质押股份占江西鑫盛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83.07%,占公司总股本的7.19%。本次江西鑫盛拟转让76,930,822 股份,占上
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27%。江西鑫盛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办理标
的股份涉及质押的解除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 韩盛龙为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之
一致行动人2 曾吉勇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方式、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基本情况”。
3、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被动稀释,不涉及支付方
式及资金来源。
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2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任职人员
其他单位名
称
在其他单位
担任的职务
任期起始日
期
任期终止日
期
在其他单位
是否领取报
酬津贴
韩盛龙
江西联智集
成电路有限
公司
董事长
2016 年8 月8
日
/
否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2 最近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9
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
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 韩盛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制
权变更,寿县新桥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将成
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协议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
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韩
盛龙与曾吉勇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曾吉勇签署期限为
60 个月的《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
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
转让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一)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寿县新桥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寿县新桥的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
图明确。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
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联创电子股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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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
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其他信息。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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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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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韩盛龙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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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________________
韩盛龙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1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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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______________
曾吉勇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1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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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
东大道1699 号
股票简称
联创电子
股票代码
0020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名称
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韩盛龙、曾吉勇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地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 号泰
豪科技广场A 栋2115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前,江西鑫
盛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前,韩盛龙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
其他大宗交易、回购注销、被动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101,011,996 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9.5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85,047,496 股
变动比例:7.99%
持股数量:15,964,500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1.5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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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剔除目前回购专户后总股本比例:1.5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
日
方式: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场买卖该联创电子
是
□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是
□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尚需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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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韩盛龙
一致行动人(签字):
韩盛龙
一致行动人(签字):
曾吉勇
签署日期:2026 年7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