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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飞龙股份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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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股份股东会通过募投项目结项补流及薪酬制度等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修订薪酬制度及薪酬方案。

📄 原文飞龙股份↗ 原文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
不做 飞龙股份(002536.SZ)
股东会表决和募投结项补流为程序性事项,未提供可量化经营增量或明确交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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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7-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修订薪酬制度及薪酬方案。
  • 公告主要披露表决结果,例如第一项同意24,450.6998万股、占99.9096%,属于程序性治理信息。

主要风险

  • 未披露新增订单、客户、利润指引或资本回报变化,缺少短周期可交易传导。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2 种)
  • search_processed_events · 结果未知
  • stock_quote · 结果未知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615 字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7 月31 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7 月3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31 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 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因线上参会不便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
孙耀忠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24,472.814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73%。其中,现场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518.892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4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53.92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73.0024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
股份19.08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474人,代表股份2,953.92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2%。
9.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50.6998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反对13.605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弃权8.5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0.8874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1%;反对13.605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6%;弃权8.51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43.133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7%;反对19.820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弃权9.86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3.3215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17%;反对19.820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7%;弃权9.86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7%。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41.941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52%;反对20.000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8%;
弃权11.06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0%。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1.9415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2%;反对20.000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8%;弃权11.06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