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保隆科技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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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为控股子公司新增7.335亿元担保,累计担保45.9568亿元、占净资产141.30%
保隆科技2026年7月为多家控股子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本次担保合计73,350万元,均在年度已审议额度内。
📄 原文保隆科技↗ 原文
保隆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5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不做 保隆科技(603197.SH)
担保金额高但在已审议额度内且无逾期或违约,未形成当前事件确认的净损害;也无正向交易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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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4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保隆科技2026年7月为多家控股子公司签署担保协议,本次担保合计73,350万元,均在年度已审议额度内。
- 截至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59,567.9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41.30%,但无逾期担保且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主要风险
- 担保规模较高会抬升资产负债表关注度,但公告未确认违约、资金缺口、逾期担保或外部关联方风险。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0,540 字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5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本
次担保金额)
是否在前期
预计额度内
本次担保是
否有反担保
上海保隆工贸有限
公司
37,000.00 万元
170,774.00 万元
是
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
(安徽)有限公司
8,000.00 万元
30,260.00 万元
是
否
保隆(安徽)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
11,850.00 万元
28,906.53 万元
是
否
保隆霍富(上海)
电子有限公司
10,000.00 万元
87,657.45 万元
是
否
上海龙感汽车电子
有限公司
4,500.00 万元
8,620.00 万元
是
否
安徽巴斯巴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
1,000.00 万元
1,000.00 万元
是
否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459,567.98(含本次担保金额)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41.3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 年7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
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保隆(安
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隆霍富(上
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感电子”)、安徽巴斯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巴”)分别
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
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
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
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
内容见下表: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名称
协议签署日期
担保金额
(人民币万元)
1
公司
保隆工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9 日
7,000.00
2
公司
保隆工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0 日
1,000.00
3
公司
保隆工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5 日
1,000.00
4
公司
保隆工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5 日
8,000.00
5
公司
保隆工贸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
海分行
2026 年7 月10 日
12,000.00
6
公司
保隆工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8,000.00
7
公司
合肥保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8,000.00
8
公司
宁国保隆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
2026 年7 月14 日
1,850.0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公司
宁国保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10,000.00
10
公司
保富中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10,000.00
11
公司
龙感电子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闵行支行
2026 年7 月16 日
1,500.00
12
公司
龙感电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3,000.00
13
公司
巴斯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支行
2026 年7 月8 日
1,000.00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
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
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 年4 月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6 年度公司向合并报
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6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
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
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
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 年7 月31 日,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
本次担保实施前已
审议的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
(不含本次担保)可用担保额度
保隆工贸
240,000.00
37,000.00
170,774.00
32,226.00
合肥保隆
100,000.00
8,000.00
30,260.00
61,740.00
宁国保隆
65,000.00
11,850.00
28,906.53
24,243.47
保富中国
120,000.00
10,000.00
87,657.45
22,342.55
龙感电子
20,000.00
4,500.00
8,620.00
6,880.00
巴斯巴
4,000.00
1,000.00
1,000.00
2,000.0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
类型
被担保人
名称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
市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
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
保隆工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31011777710719XW
法人
合肥保隆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340111MA2RFQKM5X
法人
宁国保隆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3418817849317931
法人
保富中国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55%
91310000MA1J37FN5Q
法人
龙感电子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65.74%
91310115323147285Q
法人
巴斯巴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51.06%
91341881MA8MWT523F
被担保人
名称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2026 年03 月31 日/2026 年01-03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12 月31 日/2025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保隆工贸
436,617.41
398,780.77
37,836.64
131,958.96
34.55
430,677.35
392,939.82
37,737.53
549,061.16
1,080.65
合肥保隆
336,717.56
253,479.38
83,238.18
58,522.16
-988.26
334,870.57
253,659.52
81,211.05
213,565.68
-5,509.54
宁国保隆
171,087.66
93,948.82
77,138.84
22,904.87
768.58
169,408.61
93,062.08
76,346.53
107,970.29
13,640.37
保富中国
208,210.96
161,353.28
46,857.68
26,259.23
-176.95
196,918.72
149,907.02
47,011.70
149,165.87
5,691.47
龙感电子
42,742.55
33,848.67
8,893.88
8,629.41
710.61
44,277.73
36,102.00
8,175.73
40,063.40
3,563.21
巴斯巴
10,351.19
10,941.81
-590.62
2,954.14
-203.21
11,451.89
11,842.42
-390.53
14,540.30
174.8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保证范围
内,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的币种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
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由甲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而
形成全部债权本金,即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主合
同有效附件约定的或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由甲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而
形成全部债权本金,即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主合
同有效附件约定的或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由甲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而
形成全部债权本金,即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主合
同有效附件约定的或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
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120,000,000.00
期限:6 个月
2.利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 年7 月
17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 年6 月
19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八)《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2026 年7 月14 日至2029
年7 月13 日期间签订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的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和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
高额保证。
第一条最高债权额、保证范围及主债权确定期间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所担保的本金/敞口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
伍拾万元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
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
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26 年7 月14 日至2029 年7 月13 日。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九)《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 年6 月
6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
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
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十)《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 年6 月
19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
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
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十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龙
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
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
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
担保物权的费用,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的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
仟伍佰万元整。
(十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 年6 月
28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十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债务人:安徽巴斯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安徽巴斯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6 年6 月22 日起至2031 年6 月22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
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
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6 年4 月24 日起至2031 年4 月24 日。
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
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
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
两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
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信用状况良
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
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
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
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
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
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 年4 月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 年7 月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59,567.98 万
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41.30%,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9,567.98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41.30%,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4 日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5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本
次担保金额)
是否在前期
预计额度内
本次担保是
否有反担保
上海保隆工贸有限
公司
37,000.00 万元
170,774.00 万元
是
否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
(安徽)有限公司
8,000.00 万元
30,260.00 万元
是
否
保隆(安徽)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
11,850.00 万元
28,906.53 万元
是
否
保隆霍富(上海)
电子有限公司
10,000.00 万元
87,657.45 万元
是
否
上海龙感汽车电子
有限公司
4,500.00 万元
8,620.00 万元
是
否
安徽巴斯巴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
1,000.00 万元
1,000.00 万元
是
否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459,567.98(含本次担保金额)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41.3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 年7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
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保隆(安
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隆霍富(上
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感电子”)、安徽巴斯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巴”)分别
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
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
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
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
内容见下表: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名称
协议签署日期
担保金额
(人民币万元)
1
公司
保隆工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9 日
7,000.00
2
公司
保隆工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0 日
1,000.00
3
公司
保隆工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5 日
1,000.00
4
公司
保隆工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5 日
8,000.00
5
公司
保隆工贸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
海分行
2026 年7 月10 日
12,000.00
6
公司
保隆工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8,000.00
7
公司
合肥保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8,000.00
8
公司
宁国保隆
安徽宁国农村商业
2026 年7 月14 日
1,850.0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公司
宁国保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10,000.00
10
公司
保富中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10,000.00
11
公司
龙感电子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闵行支行
2026 年7 月16 日
1,500.00
12
公司
龙感电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26 年7 月17 日
3,000.00
13
公司
巴斯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国支行
2026 年7 月8 日
1,000.00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
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
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 年4 月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6 年度公司向合并报
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6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
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
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
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6 年7 月31 日,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
本次担保实施前已
审议的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
(不含本次担保)可用担保额度
保隆工贸
240,000.00
37,000.00
170,774.00
32,226.00
合肥保隆
100,000.00
8,000.00
30,260.00
61,740.00
宁国保隆
65,000.00
11,850.00
28,906.53
24,243.47
保富中国
120,000.00
10,000.00
87,657.45
22,342.55
龙感电子
20,000.00
4,500.00
8,620.00
6,880.00
巴斯巴
4,000.00
1,000.00
1,000.00
2,000.0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
类型
被担保人
名称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
市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
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
保隆工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31011777710719XW
法人
合肥保隆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340111MA2RFQKM5X
法人
宁国保隆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100%
913418817849317931
法人
保富中国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55%
91310000MA1J37FN5Q
法人
龙感电子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65.74%
91310115323147285Q
法人
巴斯巴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51.06%
91341881MA8MWT523F
被担保人
名称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2026 年03 月31 日/2026 年01-03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12 月31 日/2025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保隆工贸
436,617.41
398,780.77
37,836.64
131,958.96
34.55
430,677.35
392,939.82
37,737.53
549,061.16
1,080.65
合肥保隆
336,717.56
253,479.38
83,238.18
58,522.16
-988.26
334,870.57
253,659.52
81,211.05
213,565.68
-5,509.54
宁国保隆
171,087.66
93,948.82
77,138.84
22,904.87
768.58
169,408.61
93,062.08
76,346.53
107,970.29
13,640.37
保富中国
208,210.96
161,353.28
46,857.68
26,259.23
-176.95
196,918.72
149,907.02
47,011.70
149,165.87
5,691.47
龙感电子
42,742.55
33,848.67
8,893.88
8,629.41
710.61
44,277.73
36,102.00
8,175.73
40,063.40
3,563.21
巴斯巴
10,351.19
10,941.81
-590.62
2,954.14
-203.21
11,451.89
11,842.42
-390.53
14,540.30
174.8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保证范围
内,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的币种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
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由甲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而
形成全部债权本金,即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主合
同有效附件约定的或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由甲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而
形成全部债权本金,即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主合
同有效附件约定的或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主合同由甲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而
形成全部债权本金,即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主合
同有效附件约定的或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
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120,000,000.00
期限:6 个月
2.利息、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 年7 月
17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 年6 月
19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八)《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2026 年7 月14 日至2029
年7 月13 日期间签订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的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和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
高额保证。
第一条最高债权额、保证范围及主债权确定期间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所担保的本金/敞口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捌佰
伍拾万元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
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
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26 年7 月14 日至2029 年7 月13 日。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九)《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 年6 月
6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
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
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十)《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 年6 月
19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和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
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
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十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龙
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
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
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
担保物权的费用,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约定的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
仟伍佰万元整。
(十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 年6 月
28 日至2029 年12 月31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
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十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债务人:安徽巴斯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安徽巴斯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
2026 年6 月22 日起至2031 年6 月22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
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
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
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6 年4 月24 日起至2031 年4 月24 日。
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
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
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
两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
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信用状况良
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宁国保
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
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巴斯巴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
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
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
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 年4 月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 年7 月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59,567.98 万
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41.30%,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9,567.98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41.30%,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4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