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朗姿股份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5/10🔁 +3 同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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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披露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员工持股计划有一定激励含义,但本条仅为合规性说明,正文未给出资金规模、股票数量、受让价格或业绩考核条件。
📄 原文朗姿股份↗ 原文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不做 朗姿股份(002612.SZ)
仅为员工持股计划合规性说明,未披露金额、股数、价格或业绩条件,无法量化激励强度和短线edge,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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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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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传播链
- 朗姿股份董事会说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法规并尚需股东会审议,但本条未披露金额、股数和价格。
关键理由
- 员工持股计划有一定激励含义,但本条仅为合规性说明,正文未给出资金规模、股票数量、受让价格或业绩考核条件。
主要风险
- 缺少核心交易参数,无法量化稀释、锁定股份或激励强度,对短线股价没有清晰可执行edge。
工具调用 · 历史记录,结果未知(7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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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065 字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朗姿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现对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做出如下说明: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制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推出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获得通过。关联董
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
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健
全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董事会认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
《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相关规定。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31 日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朗姿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现对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做出如下说明: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制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推出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获得通过。关联董
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
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健
全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董事会认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
《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相关规定。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