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ST大立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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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称*ST大立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律师说明称公司2025年年报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任一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 原文*ST大立↗ 原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2026 年5 月7 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收到浙 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科技”或“公司”)转发的深圳证券 交易…
不做 *ST大立(002214.SZ)
同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催化已由内部已处理消息库中的后续明确结果覆盖;本条律师说明仅为配套法律文件,不重复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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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3 · 扩散 medium · price-in 风险 high ↗
关键理由
- 律师说明称公司2025年年报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任一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 关键数字包括2025年扣非后营业收入3.31亿元高于3亿元、期末净资产12.84亿元且审计意见为无保留。
- 该法律意见是撤销风险警示申请的配套文件,内部已处理消息库已有同一撤销风险警示结果,不再重复交易。
主要风险
- 法律意见基于非财务专业人士身份引用审计报告和公司文件,不能替代交易所最终审核结果;但最终审核相关事项已由后续消息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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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2026 年5 月7 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收到浙
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科技”或“公司”)转发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公司
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8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第20
项问题如下:“逐项说明你公司2025 年年报是否存在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的任一情形,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请
年审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确认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就《问询函》第20 项问题中涉及律
师事项,回复如下:
一、大立科技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2025 年4 月26 日,大立科技披露《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大立科技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9.3.1 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 年4 月29 日起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大立科技”
变更为“*ST 大立”,股票代码仍为“002214”。
二、大立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的任一
情形
本所律师基于非财务专业人士身份查阅了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3 号,以下简
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4 号,以
2
下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取得了大立科技的相关确认文件,逐项对照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各情形结果如下: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9.3.12 条规定
是否
存在
说明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否
根据《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度,大立科技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但扣除后
的营业收入为3.31 亿元,高于3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否
根据《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末大立科技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84 亿
元,不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根据《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立科
技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天健审〔2026〕1593 号),审计意见
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或者追溯
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否
根据大立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确认,大立
科技不存在对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重述。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2025 年
年度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大立科技公司2025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4 号),审
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
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否
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大立科技于2026 年3
月27 日,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9.3.12 条规定
是否
存在
说明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
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否
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大立科技于2026 年3
月27 日披露了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虽符合第9.3.8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
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否
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大立科技于2026 年3
月26 日向深交所提交了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于2026 年3 月27 日
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
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4)。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
同意。
否
根据大立科技确认文件及公告文件,截至本说
明出具日,大立科技未收到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的结果。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否
根据大立科技确认文件,截至本说明出具日,
大立科技未收到深交所认定存在需终止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情形的通知。
三、大立科技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如上所述,大立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
的任一情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8 条规定的可以向深
交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大立科技已及时申请对其股票交
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其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
市风险警示公告,且其确认已提交完备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材料,并将根据
深交所要求及时补正材料,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9 条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基于非财务专业人士身份查阅大立科技相关公告文件及
确认文件后认为,大立科技2025 年年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
(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的任一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四、特别说明
就本份说明,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说明作为大立科技回复《问询函》的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大立科技部分或全部在回复《问询函》中自行引
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引用本说明的内容,但大立科技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二)本所律师对本说明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大立科
技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与说明及公告文件。大立科技向本所及本
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
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说明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大立科技或其他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系非专业财务专业人士,基于一般人士身份引用大立
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数据或表述,该等引用不构成对大立科技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任何法律事实确
认或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说明仅供大立科技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说明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026 年5 月11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说明
2026 年5 月7 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收到浙
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科技”或“公司”)转发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公司
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8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第20
项问题如下:“逐项说明你公司2025 年年报是否存在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的任一情形,你公司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请
年审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确认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就《问询函》第20 项问题中涉及律
师事项,回复如下:
一、大立科技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2025 年4 月26 日,大立科技披露《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大立科技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9.3.1 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 年4 月29 日起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大立科技”
变更为“*ST 大立”,股票代码仍为“002214”。
二、大立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的任一
情形
本所律师基于非财务专业人士身份查阅了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3 号,以下简
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4 号,以
2
下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取得了大立科技的相关确认文件,逐项对照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各情形结果如下: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9.3.12 条规定
是否
存在
说明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否
根据《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度,大立科技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但扣除后
的营业收入为3.31 亿元,高于3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否
根据《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末大立科技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84 亿
元,不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根据《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大立科
技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天健审〔2026〕1593 号),审计意见
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或者追溯
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否
根据大立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确认,大立
科技不存在对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重述。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大立科技2025 年
年度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大立科技公司2025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94 号),审
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
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否
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大立科技于2026 年3
月27 日,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
《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9.3.12 条规定
是否
存在
说明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
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否
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大立科技于2026 年3
月27 日披露了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虽符合第9.3.8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
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否
根据大立科技公告文件,大立科技于2026 年3
月26 日向深交所提交了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于2026 年3 月27 日
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
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4)。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
同意。
否
根据大立科技确认文件及公告文件,截至本说
明出具日,大立科技未收到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的结果。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否
根据大立科技确认文件,截至本说明出具日,
大立科技未收到深交所认定存在需终止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情形的通知。
三、大立科技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如上所述,大立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
的任一情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8 条规定的可以向深
交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大立科技已及时申请对其股票交
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其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
市风险警示公告,且其确认已提交完备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材料,并将根据
深交所要求及时补正材料,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9.3.9 条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基于非财务专业人士身份查阅大立科技相关公告文件及
确认文件后认为,大立科技2025 年年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
(2026 年修订)第9.3.12 条的任一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四、特别说明
就本份说明,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说明作为大立科技回复《问询函》的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大立科技部分或全部在回复《问询函》中自行引
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引用本说明的内容,但大立科技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二)本所律师对本说明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大立科
技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与说明及公告文件。大立科技向本所及本
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
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说明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大立科技或其他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系非专业财务专业人士,基于一般人士身份引用大立
科技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数据或表述,该等引用不构成对大立科技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任何法律事实确
认或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说明仅供大立科技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说明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026 年5 月1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