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富煌钢构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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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因定期报告错报及内控不到位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
安徽证监局确认富煌钢构2025年半年报、三季报存在错报,2024年个别信息披露不规范且内控管理不到位。
📄 原文富煌钢构↗ 原文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43 证券简称:富煌钢构 公告编号:2026-047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
不做 富煌钢构(002743.SZ)
警示函属于确认性负面但量级偏轻,未披露罚款、重大错报金额、正式立案或经营限制,不满足强空催化;事件本身也无做多逻辑,当前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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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7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关键理由
- 安徽证监局确认富煌钢构2025年半年报、三季报存在错报,2024年个别信息披露不规范且内控管理不到位。
- 本次措施为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未披露罚款、立案调查、重大会计差错金额或经营受限措施。
- 事件方向偏负面,但净损害量级不足以支撑短线做空,且不构成可做多催化。
主要风险
- 若后续披露错报金额较大、触发会计差错更正或进一步监管处罚,负面影响可能升级。
- 公司治理和信披瑕疵会压低短期风险偏好,但当前公告本身未给出可量化经营损害。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273 字
证券代码:002743
证券简称:富煌钢构
公告编号:2026-047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郑茂荣、李汉兵、杨俊斌、曹靖、窦明: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2025年度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错报,2024
年个别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以及内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2024年董事长兼总裁曹靖、
2025年董事长杨俊斌、2025年总裁郑茂荣、2024-2025年董事会秘书窦明、
2024-2025年财务总监李汉兵,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郑茂荣、李汉兵、杨俊斌、曹靖、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控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
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本次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简称:富煌钢构
公告编号:2026-047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3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郑茂荣、李汉兵、杨俊斌、曹靖、窦明: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2025年度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错报,2024
年个别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以及内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2024年董事长兼总裁曹靖、
2025年董事长杨俊斌、2025年总裁郑茂荣、2024-2025年董事会秘书窦明、
2024-2025年财务总监李汉兵,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郑茂荣、李汉兵、杨俊斌、曹靖、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控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
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本次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