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沃格光电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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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格光电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因股份转让披露不实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次处罚对象为控股股东易伟华及私募管理人深圳中锦程,拟罚款合计250万元,未直接处罚上市公司。
📄 原文沃格光电↗ 原文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不做 沃格光电(603773.SH)
控股股东层面的信披处罚事先告知,罚款金额小且未直接影响公司经营,负面催化不够强,不开空也不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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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0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medium ↗
关键理由
- 本次处罚对象为控股股东易伟华及私募管理人深圳中锦程,拟罚款合计250万元,未直接处罚上市公司。
- 违规事项指向2024年至2025年股份协议转让价格和付款时间披露不一致,属于治理与信披瑕疵,但公告称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
- 该事项此前已在2026年5月立案公告中暴露,本次是处罚事先告知,新增冲击弱于首次立案。
主要风险
- 后续正式处罚决定或交易所纪律处分若扩大到上市公司本体,可能重新触发治理风险重估。
- 控股股东信披违规会压制市场风险偏好,但当前罚款金额和经营传导不足以支持开空。
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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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格光电”)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深圳中锦程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6002号、证监立案字025202600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易伟华先生、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近日,上述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赣处罚字〔2026〕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相应依据,以及你们依
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们。
经查明,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
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第
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沃格光电披露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2024年10月11日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
年11月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年11月
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进行
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如实披露
转让总价款、支付方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整改,认错
认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
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3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
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格光电”)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深圳中锦程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6002号、证监立案字025202600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易伟华先生、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近日,上述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赣处罚字〔2026〕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相应依据,以及你们依
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们。
经查明,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
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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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第
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沃格光电披露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2024年10月11日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
年11月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年11月
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进行
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如实披露
转让总价款、支付方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整改,认错
认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
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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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
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