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沃格光电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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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格光电实控人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因股份转让披露虚假记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分被罚款150万元、100万元
📄 原文沃格光电↗ 原文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不做 沃格光电(603773.SH)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5月14日已公告立案的程序性推进:处罚对象为实控人易伟华与私募管理人深圳中锦程(警告+罚款150万/100万元),公司本身未被处罚、已整改且确认与经营无关,对公司盈利/现金流无实质净损害,不构成做空红线要求的『明确、强的看空催化』;且该股8月7日刚涨停(玻璃基板概念投机,上半年+360%、中报预亏过亿),做空面临严重逼空风险。利空不反手做多,亦无其它可交易受损/受益标的,故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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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消息传播链
- 公司周五(8月7日)盘后披露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6〕5号),公告落款8月8日为巨潮日期折叠,实际为盘后披露;下一交易日为8月10日(周一)。公司称该事项与经营业务无关、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2026-08-07 15:00 CST市场反应A股行情(ClickHouse)非一手公告披露当日(周五)沃格光电收95.07元、涨停+10.0%,为玻璃基板概念投机驱动;处罚事项披露前股价无任何利空反应,说明该轻微处罚未被定价为利空,同时显示投机动能强、做空该票逼空风险高。市场反应:8月7日涨停收于95.07元(前收86.43元,+10.0%)
主要风险
- 沃格光电(603773.SH)8月7日已因玻璃基板概念炒作涨停(+10%),上半年股价涨约360%而中报预亏1亿-1.4亿元,投机动能极强;若以本次轻微处罚为由做空将面临严重逼空与一字板风险。
- 本次处罚仅为事先告知书,最终以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当事人尚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反向证据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stock_quote · 日期 2026-08-07 · 影响 invalidates
做空反向证据:8月7日(公告披露日)股价涨停+10%收95.07元,玻璃基板概念投机动能极强(上半年+360%、7月21日曾上演地天板),中报预亏下仍被资金爆炒;处罚仅为针对个人/私募管理人的小额罚款且非公司层面处罚,不构成强做空催化,逼空风险极高。
检索:沃格光电 行情走势 + 内部库(立案/中报/玻璃基板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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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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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格光电”)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深圳中锦程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6002号、证监立案字025202600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易伟华先生、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近日,上述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赣处罚字〔2026〕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相应依据,以及你们依
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们。
经查明,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
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第
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沃格光电披露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2024年10月11日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
年11月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年11月
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进行
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如实披露
转让总价款、支付方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整改,认错
认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
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3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
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1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格光电”)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辉睿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深圳中锦程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6002号、证监立案字025202600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易伟华先生、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近日,上述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赣处罚字〔2026〕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相应依据,以及你们依
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们。
经查明,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
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第
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沃格光电披露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2024年10月11日
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
年11月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年11月
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进行
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如实披露
转让总价款、支付方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整改,认错
认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
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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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
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