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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国晟科技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3/10
北京时间·🕒 发布 17:46:16·⟳ 抓取 17:49:46 +3m30s·⚡ 决策 08-21 21:51:42 +4h01m·66.8 天前

国晟科技起诉汉尧碳科要求以1.67亿元回购所持股份

若诉讼请求最终获支持,1.667亿元回购款约等于国晟科技2025年营业收入的20.9%、2025年末归母净资产的53.6%,对资产负债表有量级意义。

📄 原文国晟科技↗ 原文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1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72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不做 国晟科技(603778.SH)
不做:事件方向偏正面但仍处一审立案、未开庭阶段,1.667亿元请求额虽约为2025年收入20.9%和归母净资产53.6%,但胜诉、执行与会计确认均不确定,缺少可执行短线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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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2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

消息传播链

  1. 2026-08-21 17:46 CST官方确认/否认cninfo公告一手源原文 ↗
    国晟科技披露诉讼事项,法院已立案但未开庭,涉案金额166,723,172.63元。

关键理由

  • 若诉讼请求最终获支持,1.667亿元回购款约等于国晟科技2025年营业收入的20.9%、2025年末归母净资产的53.6%,对资产负债表有量级意义。
  • 但当前仅为法院立案且尚未开庭,胜诉、执行和会计确认时点均不确定,短线难形成可回测的确定利润增量。
  • 公司2025年已对汉尧碳科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较大减值,诉讼更像资产回收进展而非已经落地的收益确认。

主要风险

  • 诉讼尚未开庭,法院是否支持合理价格、对方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及执行周期均不确定。
  • A股盘后明牌诉讼公告容易被视作或有事项披露,缺少判决或和解落地前不宜隔夜追高。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04-25 · 影响 weakens
    2025年报显示公司已对汉尧碳科长期股权投资计提20,702.24万元减值,诉讼更偏存量资产处置纠纷。
    检索:国晟科技 汉尧碳科 减值 监管问询 2025 年报 原文 ↗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07-18 · 影响 weakens
    此前问询回复已披露汉尧碳科回购股份方案与减值背景,本次立案并非首次揭示资产回收逻辑。
    检索:国晟科技 汉尧碳科 回购股份 减值 问询回复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不足与事件相位偏早共同压低置信度,最终不做开仓。

方向:未获得可用于校准的同市场同机制先例,原告立案类诉讼从立案到收益确认的相位差过大。

涨幅量级:涉案金额相对净资产较大,但当前阶段不能按全额回收计入短线涨幅。

形态:缺少判决、和解或执行落地,立案公告本身通常难以形成强趋势信号。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1,247 字
1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国晟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72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66,723,172.63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
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碳科”)的收购股份纠纷,近日向石家庄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上述法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6)冀01 民初
436 号。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管辖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一)案件事实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持有被告7,520,000 股股份。自2021 年1 月起至2025
年12 月,被告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分配任何利润。原告就被告不予分
配利润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投了反对票。
在股东会决议不分配利润后,原告请求被告按合理价格收购股份,双方就股
份收购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价格收购其股份。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内容
公司请求法院:
1、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理价格人民币166,723,172.63 元收购原告持有的汉
尧碳科7,520,000 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计算标准为:公司持有的汉尧碳科7,520,000 股股份对应的其2025 年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89,547,022.45 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77,176,150.18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
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2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