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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卫宁健康Codex · 实盘不做把握 7/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北京时间·🕒 发布 08-25 16:10:34·⟳ 抓取 08-25 16:14:02 +3m28s·⚡ 决策 08-26 06:51:29 +14h37m·62.5 天前

卫宁健康因2025年业绩未达标拟注销2022年激励计划2910.51万份股票期权

公告属于股权激励未达标后的程序性注销,2025年收入和亏损数据已在2026年4月年报中公开,当前新增事实主要是期权注销数量和法律合规意见,难以形成短线正期望交易。

📄 原文卫宁健康↗ 原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不做 卫宁健康(300253.SZ)
程序性注销股权激励期权,业绩未达标的核心事实已由年报披露;缺少新增经营冲击、可量化交易边际和可用真实行情,故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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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卫宁健康本次披露确认2025年业绩未达股权激励考核目标,并注销2910.51万份期权;但业绩下滑和亏损已由2025年年报提前披露,期权注销还减少潜在摊薄,且公司明确称对财务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因此不把该公告作为新的做多或做空催化。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25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high ↗ ↗ ↗

消息传播链

  1. 2026-04-15官方确认/否认卫宁健康2025年年度报告一手源原文 ↗
    公司2025年收入下滑、归母净利润大幅转亏等核心业绩事实已在年报披露。
  2. 2026-08-25 16:10 CST首发cninfo一手源原文 ↗
    公司披露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意见,确认因2025年业绩未达标拟注销合计29,105,078份股票期权。
    市场反应:事件发生时A股已收盘,无法连续成交。

关键理由

  • 本次注销源于既有业绩考核未达标,新增信息主要是股权激励后续处理而非新的经营订单、利润指引或现金流变化。
  • 量级上,注销2910.51万份股票期权影响的是潜在摊薄安排;2025年收入210,616.69万元和扣非亏损35,456.80万元已在年报公开,不构成本次新增业绩冲击。
  • 法律意见确认程序合规,但这类合规确认通常不改变公司收入、利润或市场份额预期。

主要风险

  • 公司2025年收入同比下降24.30%、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525.38%的基本面压力仍是存量风险,但不是本公告新造成的风险。
  • 未能取得实时行情和内部案例库校准,执行价与历史反应不能用于下单。

反向证据

  • 做多前查反向 · 来源 web · 日期 2026-04-15 · 影响 weakens
    年报已提前披露2025年业绩显著下滑,本次期权注销不提供新的经营改善证据。
    检索:卫宁健康 2025 年报 收入 净利润 同比 2026 原文 ↗
  • 做空前查反向 · 来源 filing · 日期 2026-08-25 · 影响 weakens
    公告称本次注销不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负面业绩事实并非本次首次披露。
    检索:卫宁健康 股权激励 注销 期权 不会影响 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 原文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由于本次新增事实缺乏可交易增量,先例不足进一步支持不下单。

方向:未取得可用于量化的同类期权未达标注销先例;从事件机制看更接近程序性公司行动而非新增基本面催化。

涨幅量级:缺少高相似、锚点干净的event_study样本,不能据此设定交易幅度。

形态:无可验证样本支持见光死或持续上涨/下跌模式。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7,550 字
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
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卫
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宁健
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2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9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9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0 月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
馈记录。2022 年10 月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 年10 月17 日,公司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
债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10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合理性的补充说明公告》及更新后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
6、2022 年11 月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离职失去激
励对象资格及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合计741,000
份股票期权,公司需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815 名调
整为812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32,473,800 份调整为131,732,800 份。鉴
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12 名激励对象授予131,732,800 份股票期权,授
予日为2022 年11 月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7、2023 年8 月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
等,鉴于实施2022 年权益分派方案(每10 股派发现金0.1 元),同意股票期权(含
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由5.71 元均调整为5.7 元。
8、2023 年9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10 名激励对象

4
授予19,478,600 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3 年9 月20 日。剩余未授予的
13,521,400 份预留股票期权予以作废。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9、2023 年12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鉴于1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99,200 份;6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个人绩效不达标,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2,256,768 份。鉴于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同
意786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49,796,672 份,并按照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关联董事WANG TAO(王涛)、靳茂作为
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4 年6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等,
鉴于实施完成2023 年权益分派方案,同意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
的行权价格由5.7 元/份均调整为5.68 元/份。关联董事WANG TAO(王涛)、靳
茂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11、2024 年9 月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 年9 月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公司在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原2024、2025 年度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下,增加阶梯式业绩考核及行权比例设置,并对《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相应调整。关联董事WANG TAO(王涛)、靳茂作为激励

5
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12、2024 年10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议案》
《关于注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同意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4 年修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对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进行调整。鉴于15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445,400 份;2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个人绩效不达标,同意
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83,314 份。鉴于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同意为194 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
5,567,642 份,行权价格为5.68 元/份,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关联董事WANG TAO
(王涛)、靳茂作为激励对象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2024 年12 月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2024 年12 月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
予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等,鉴于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同意注销1 名激励对
象逾期未行权期权500,000 份;4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156,220 份;78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个人绩效不达标,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1,346,986 份。鉴于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同意为731
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22,960,994 份,行权价格为5.68
元/份,采用自主行权方式。
13、2025 年6 月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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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5 年6 月19 日,公
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的议案》,鉴于实施完成2024 年权益分派方案,同意股票期权(含首次
授予、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由5.68 元/份调整为5.67 元/份。鉴于23 名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1,952,680 份;8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同意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705,175 份。鉴于公司2024
年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
就,同意注销首次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期权23,331,640 份、预留授予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期权5,603,631 份。
(二)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6 年8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
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6 年8 月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鉴于公司2025 年经营业绩未达到公
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未成就、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意注销首次授
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已获授期权23,331,640 份、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获

7
授期权5,773,438 份。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期
权第四个行权期、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
考核年度
以公司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对
应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m)
以公司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Bm)
2025 年
180%
95%
业绩指标
业绩完成度
行权比例
净利润增长率(A)
A≥Am
X=100%
100%>(1+A)/(1+Am)≥60%
X=(1+A)/(1+Am)
(1+A)/(1+Am)<60%
X=0
营业收入增长率
(B)
B≥Bm
Y=100%
B<Bm
Y=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Y 取孰高值
注:1、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
依据;2、“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
司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5,456.80 万元
(2021 年为21,190.32 万元)、2025 年营业收入为210,616.69 万元(2021 年为
275,020.21 万元),均未满足首次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
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注销首次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已获授
期权23,331,640 份,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期权5,773,438 份,合计
拟注销股票期权29,105,078 份。

8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影
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
本所认为,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已履行了应当
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的原因和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WANG TAO(王涛)、靳茂均已根据《管理办法》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董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的原因、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李文婷
姚思静
藕
淏
2026 年8 月24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