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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万兴科技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2/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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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披露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程序文件

本条公告是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配套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程序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身已于2026年8月17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本条未带来任何新增实质信息。且持股计划规模极小(不超过32.79万股,仅占总股本0.17%),对股价无实质催化作用。

📄 原文万兴科技↗ 原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1 深圳市雅星路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27 层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
不做 万兴科技(300624.SZ)
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为例行程序性配套文件,草案已于8月17日公告,本条无新增实质信息;持股规模仅占总股本0.17%,对股价无催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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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万兴科技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是例行程序性文件,确认草案合法合规。草案已于8月17日董事会通过并公告,本条无新增事实。持股规模仅32.79万股(占总股本0.17%),资金来源为计提激励基金,对股价无实质影响。属噪音级公告,不具备交易价值。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28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无先例可用,但本事件本身为噪音级程序公告,无需先例支撑即可判断不做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7,765 字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1
深圳市雅星路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27 层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057 号
致: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
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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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
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
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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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万兴科技、公司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标的股票
指
万兴科技A 股普通股股票
法定锁定期
指
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12 个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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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2436 号)核准及深交所《关于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33 号)同意,公司
于2018 年1 月18 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00624”,股票简
称为“万兴科技”。
2.根据公司于2019 年5 月10 日披露的《关于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于2019 年5 月8 日完成了
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中文名称变更为“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兴科技的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95754285145H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9,333.632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太兵
住所
拉萨市柳梧新区东环路以西、1-4 路以北、1-3 路以南、柳梧大厦
以东8 栋2 单元6 层2 号
经营期限
2003 年9 月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电子计算机软件、网络、硬件及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不含限制项目);电子计算机软件、硬件、外部设备及计算机
耗材的代理、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家庭智能集
成设备、移动智能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家庭
职能集成设备、移动智能设备及耗材的销售(生产项目另行申办
营业执照),经营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03 年9 月28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万兴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
《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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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于2026 年8 月17 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
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任何人
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
《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规范运作指引》第7.7.2 条、第7.7.3 条
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规范运作
指引》第7.7.2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参加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
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规范运作指引》第7.7.2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
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参加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聘用合
同,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专项激励基金。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
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涉及第三方为
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特殊安排。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 小项关于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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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
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 股普通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第2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 个月,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
股票法定锁定期为12 个月,自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之
日起算。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1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
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股份不超过32.7929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
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7%,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全部有效的员
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任一持有人
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所律师
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 小项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
管理模式,设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
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规
定。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规范运作指引》第
7.7.7 条的相关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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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
《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 年8 月7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
相关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26 年8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回避相关
议案的表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
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2026 年8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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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3.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
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于召开公司
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2 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会审议相
关议案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作出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
程序,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后,
在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员
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文件,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相关规定。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推
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规
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仍需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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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公司董
事已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经出席公
司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
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员工持
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员工持股计
划参与对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运作,持有人会议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
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较为分散,各持有人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存在一
致行动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担任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
职务。因此,现阶段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八、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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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兴科技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
体资格;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就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仍需按照《指导
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其进展
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合法合规,符
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
参与方式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员工
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沈
敏
经办律师:
王
汝
日期: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