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国联水产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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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修订公司章程议案获通过,属例行治理披露
本公告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程序性披露。内容仅确认会议召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含任何新增经营信息、金额、订单或方向性催化。议案内容(修订章程、子公司出售资产)在8月14日股东会通知中已公开,本次公告无增量事实。
📄 原文国联水产↗ 原文
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 page 2 --> 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不做 国联水产(300094.SZ)
法律意见书为纯程序性治理披露,仅确认会议程序合法、章程修订议案通过,不含任何新增业务催化、金额或方向性信息。议案内容在8月14日股东会通知中已公开,本次公告零增量,属典型例行治理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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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国联水产8月31日披露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确认修订公司章程议案表决通过、程序合法。这是典型的例行治理噪音:法律意见书不新增任何业务事实,议案内容早在8月14日通知中已公开,无可交易增量。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例行治理披露无可比先例,不影响决策
方向:无方向性事件,无需先例
涨幅量级:不适用
形态: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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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全文
展开原文 · 2,673 字
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 page 2 -->
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在广东省湛江吴川市黄坡
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6号公司一号会议厅召开的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
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提案的内容、涉及的事实和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就
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 page 3 -->
本次股东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在
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议案为: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
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
投票的程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31日(星期一)下午15:
30在广东省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
道6号公司一号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忠先生主持,完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
月31日上午9:15至2026年8月31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2
<!-- page 4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4人,代表股份265,175,96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3,591,99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0人,代表股份11,583,97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1人,代表股份11,606,17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2,2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0人,代表股份11,583,97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8%。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提案1.00《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 page 5 -->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024,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6%;反对3,61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30%;弃权536,5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2342%;反对3,61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27%;弃权536,5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1%。
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
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
<!-- page 6 -->
(以下无正文,为《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
签署内容)
四川辞鉴(湛 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华仁 许华仁
经办律师
刘鹏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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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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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在广东省湛江吴川市黄坡
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6号公司一号会议厅召开的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
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提案的内容、涉及的事实和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就
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 page 3 -->
本次股东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在
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议案为: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
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
投票的程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31日(星期一)下午15:
30在广东省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
道6号公司一号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忠先生主持,完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
月31日上午9:15至2026年8月31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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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4人,代表股份265,175,96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3,591,99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0人,代表股份11,583,97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1人,代表股份11,606,17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2,2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0人,代表股份11,583,97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8%。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提案1.00《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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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024,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6%;反对3,61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30%;弃权536,5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2342%;反对3,61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27%;弃权536,5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1%。
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
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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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四川辞鉴(湛江)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
签署内容)
四川辞鉴(湛 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华仁 许华仁
经办律师
刘鹏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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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