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股公告富满微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不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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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仅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该公告为富满微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唯一审议事项为修订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登记,属纯例行治理程序,不含任何业务、订单、财务、战略或监管新增事实,无交易催化价值。
📄 原文富满微↗ 原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
不做 富满微(300671.SZ)
公告为例行治理类法律意见书(股东会程序合规见证),唯一议案为修订公司章程,无任何业务、财务或战略新增事实,不构成交易催化,无方向、无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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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富满微(300671.SZ)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唯一议案为修订公司章程,以99.96%同意率通过。公告体裁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程序合规性法律意见,不涉及任何经营、财务或战略变化。此类例行治理披露对股价无方向性影响,无交易edge。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工具执行结果 · 成功 1 · 降级 0 · 失败 0 · 取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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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B 座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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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180476-00037 号
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孙静曲律师、魏清馨律师
(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
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 年8 月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
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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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6 年8 月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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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
已达到15 日,股权登记日(2026 年8 月25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
于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星期一)下午14:30 在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 座3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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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9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351,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8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633,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3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
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18,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4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19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18,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349%。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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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322,02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18,3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0%;弃权11,6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88,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5540%;反对1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4%;
弃权11,6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173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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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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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肖黄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孙静曲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魏清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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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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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孙静曲律师、魏清馨律师
(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
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 年8 月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的《关于召开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的通
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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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6 年8 月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8 月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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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
已达到15 日,股权登记日(2026 年8 月25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
于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星期一)下午14:30 在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听海大道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B 座3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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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98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351,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8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633,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3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
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18,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4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19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18,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349%。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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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322,021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18,3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0%;弃权11,6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88,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5540%;反对1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4%;
弃权11,6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173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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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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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曲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魏清馨
年
月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