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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联检科技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9/10不做原因:无增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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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检科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及购买董责险议案获通过

本次公告是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属例行治理文件。实质性内容(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购买董责险)已于2026年8月13日董事会决议时公告,本次仅为表决程序的法律确认,无新增金额、项目明细、资金重新安排或任何可能改变市场预期的增量信息。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 原文联检科技↗ 原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不做 联检科技(301115.SZ)
本次公告为例行治理文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实质内容(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已于8月13日董事会决议时披露,无新增金额、项目细节或资金重新安排等增量信息,不构成可交易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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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联检科技于8月31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和购买董责险两项议案。本次公告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程序性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合法有效。实质决策内容(终止超募项目)早在8月13日董事会、8月14日公告中已披露,本次无任何新增事实。属典型例行治理噪音,无交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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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8 月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26 年8 月31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8 月14 日,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
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


2

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8 月31 日14:30 在江
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 号工匠大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刘小玲女士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上午9:15-9:25,
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8 月31 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4,909,5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
数,下同)的36.96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共计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1,284,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896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625,41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4%。(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由
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
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897,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21%;反对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弃权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6,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1%;弃权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


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97,5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686%;反对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3%;弃权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7,5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86%;反对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3%;弃权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1%。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2 所涉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并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华诗影

陈 汉


2026 年8 月31 日











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 座4 层
邮 编:210019
电 话:025-86633108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