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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公告亚康股份Qwen · 实盘不做把握 2/10不做原因: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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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康股份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签署大型设备采购合同,天元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本文件是法律意见书(合规配套披露),不是合同公告本身。文件仅确认合同合法有效,未披露任何商业实质信息(无金额、无设备类型、无对手方名称、无交付时间)。亚康股份作为IT服务/分销商,其子公司作为买方采购大型设备属于正常业务模式,方向不明(可能暗示下游需求,也可能仅是常规备货)。在缺乏合同金额和商业背景的情况下,无法判断重大性、无法确定方向、无法构建交易论点。

📄 原文亚康股份↗ 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36 号 致: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
不做 亚康股份(301085.SZ)
本文件为法律意见书(合规配套文件),不含合同金额、设备类型、对手方等商业实质信息。公司作为IT分销商以买方身份采购设备属正常业务,方向不明;无法量化重大性,不具备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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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档案

结论摘要

亚康股份披露其新加坡子公司签署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该文件为合规配套文件,仅确认合同合法有效。文件未披露合同金额、设备类型和对手方名称等商业核心信息。公司作为IT分销/服务商,其子公司以买方身份采购设备属正常业务模式,无法从本文件推断出明确的多空方向或量化重大性,不具备交易条件。

🔎 新鲜度:最早出现 2026-08-31 · 扩散 low · price-in 风险 low ↗

主要风险

  • 法律意见书不含商业条款,若合同金额相对营收/市值占比极小则完全无催化意义
  • 公司作为买方采购设备意味着资金流出,若无对应下游订单则可能是库存风险

先例如何影响了这次决策

对本次决策的影响:先例研究不适用:本文件为合规法律意见书而非商业实质公告,无法定义可比较的事件类型

方向:无可用先例

涨幅量级:无法校准,因法律意见书不含商业信息,无法构建可比较的事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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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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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36 号
致: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亚康股份”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简称“Technology Singapore”)作为甲方(需方)与合同相对方就大型设备
采购事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SGP-HK-B2-001 的《设备采购合同》之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
Technology Singapore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第十六条(法律适用及管辖),该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且2026 年8 月28 日,亚康股份委托江律师事务所(Kong & Co., Solicitors)及其
指派的律师,就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简称“《境
外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境外法
律意见》等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
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合同相对方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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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本所同意公司将法律意见作为Technology Singapore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
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合同相对方系依据中国香港《公司条例》于香港合法
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合同
相对方系依据中国香港《公司条例》于香港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股份有
限公司,具有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设备采购合同》签署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设备采购合同》对设备信息、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合同价款支付、价格
承诺及转移使用、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质量和技术要求、设备包装、运输、
交付、设备初检、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设备附随软件、程序、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及管辖、合同语言、签署及附则等内容进行了约
定。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该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设备采购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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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合同相对方具备签署《设
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该《设备采购合同》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或签字律
师对交易各方后续完全履行该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之子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 座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6 年8 月31 日

决策记录链 · 只追加

每次领取产生一条记录,重新决策追加一条并以 supersedes 指向被替代的记录(ADR 0014)。

这条决策早于决策账本(2026-10-08 起逐条追加),没有追加记录。